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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工程施工全程法律服务工作一、协助审查修改各种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合同法律文件,律师的合同审查意见可作为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大型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是由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项目物资购销合同和建设项目借款合同等一系列的合同组成(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工程建设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中确立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各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然而,合同各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并由此导致了工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了在工程实施和管理中各方行为的不一致和不协调。而各方又都有可能从各自利益出发来考虑和分析问题,采用一些策略、手段和措施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这必然影响和损害对方利益,妨碍工程顺利实施。而合同是调节这种关系的主要手段,它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双方都可以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和制约对方。但是,我们又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专业人才的缺乏又使我们不能很好的利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造成了很多本可避免的损失。由此,在合同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专业律师作为不仅深谙法律,而且对建筑业有深厚的背景知识的复合型律师,其参与将十分重要。由于东方恒信律师具有的职业敏感性,合同条款的拟订、修改、商品价格的形成,都会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考虑,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出现的争执会合法的及时加以解决,避免事态的扩大或驱除埋藏的隐患,这一切都使合同的运作环环相扣,层层把关,避免了潜在的风险,最终降低了项目运作的成本。东方恒信律师不仅对合同提供审查意见,而且在合同的谈判与订立,甚至在相关的背景调查中也将参与其中,协助确定对项目目标有利的合同结构,拟订合同条款,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好防止和处理索赔工作,这都会为项目的顺利展开打下良好的基础。该阶段具体法律事物服务事项:①参加工程建设合作合同、章程的协商、起草、修改工作;②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的洽商、招投标、拍卖活动,提供签定出让合同等相应的法律服务;③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转让提供全程法律服务;④协助申办各项开工前的各项许可证的取证工作;⑤参与工程前期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的洽商、制作、修改工作;⑥洽商、制作、修改工程承发包合同,使之达到正式签约程度;⑦代办工程承包和发包合同或其它相关合同的公证,并承办律师见证业务;⑧监管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委托方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⑨制作质量保修合同,监督合同履约情况。二、全程跟踪项目施工过程,建立全套法律监理制度和相应文件体系,直接服务于项目公司的质量保障、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图1所显示的是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即由承建方,建设方和监理方参加的“三方”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结果。但是从我们具体工作实践来考察。此制度尚不能对建设方的利益给予完善的维护。监理方作为监督者在投资,进度和质量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但监理方的监督方在此处却出现了缺位(尽管在现场会有建设方人员参与,但由于专业、人力等各方面的原因,其作用尚难等同于真正的监督者)。图2所示的是我们倡导的法律监理概念的体现。东方恒信律师作为第四方也参与到项目的运作中去。即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设计建议的修改和设计变更的认定,施工停止和复工,合同条款的解释与管理,索赔费用的核定,重大工作的协调等等,都需有东方恒信律师的参加,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事件和行为予以认定。由于东方恒信律师的复合型优势,会对该诸多事件和行为的认定快速而准确,各种矛盾的解决也会有理有据,法律监理的存在与监理方的存在不是重叠设置,而是优势互补,相得益彰。这种模式是政府与民间、强制与委托、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模式,这无疑能最大限度维护建立方的利益。为了取得项目的理想运作,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其间东方恒信律师的作用更能得以体现:在组织措施中,法律工作的参与就是要保障组织的高效工作,督促工作人员依法行事,同时协助建设方进行激励、沟通,随时为其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的参与者通常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而经济措施实质上是调节各方经济关系的方案。经济措施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为各方行动的“指挥棒”。无论对投资实施控制,还是对进度、质量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但是经济措施的应用,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在合同订立时,许多未知因素的存在增加了合同执行的不可预测性。因此条款制定难免宽泛,对其进行变更,补充和解释不可避免。而东方恒信律师的参与使问题的解决迅速而准确。另一方面,由于东方恒信律师工作性质,要求其具有了信息管理能力,有获得价格和成本费用等情报和资料的能力,并拥有使用这些资料的方法。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信息来源很多,除了工程项目本身的输出信息外,公开发表的价目表和价格目录、工程报价、类似工程的造价资料、有专业团体出版的价格资料和政府发布的价格资料都是必要的投资控制信息。而东方恒信律师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对其掌握更加正确和迅速,更能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该阶段具体法律事物服务事项:①监管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委托方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②受托代办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签定、工程工期签定,并对上述行为出具法律意见;③协助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与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④协助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与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⑤协助控制工程进度,确定施工单位影响工程工期的各种因素,协助处理因工程工期引起的争议;⑥对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事件提供法律支持,进行证据的收集与整理;⑦参加委托方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协助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三、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投标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等的资质审查,并以此作为投标单位评标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都应该具有完成相应工作的能力,这样才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但在信用风险广泛存在的今天,对上述单位的审查是规避此种风险的一个较好的手段。对投标人概况,人员能力,机械设备等都要进行调查,因为在投标文件中并不能完全反映其是否有能力完成承包任务,东方恒信律师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现场访问,确保入围者符合相应要求,为投招标的成功打下基础。如前所述,由于东方恒信律师工作性质,要求其具有信息管理能力,并有获得价格和成本费用等情报和资料的能力,拥有使用这些资料的方法。因此,东方恒信律师完成此项工作具有一定优势。建设方可以凭此作为决标的前提条件。该阶段具体法律事物服务事项:①寻找投资、开发项目或项目合作伙伴,提供其资信调查和证明文件;②协助办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立项、审批的法律手续;③参与招标书的制定,参加审标、评标、决标、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④对指定单位进行资质和工作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文标题:大型项目工程施工全程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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