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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筑业统计指标解释(初审稿)总则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物质生产部门,电力建筑业是全社会建筑业和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建筑业生产是以工农业产品为原料,经过建筑安装活动形成发电厂、变电站等各种用途电力设施和其他用途工业、民用的固定资产。其主要生产活动包括:(1)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非生产用房屋、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建造;(2)发电厂、变电站的机组和主体设备以及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和输电线路的架设;(3)对原有房屋、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修理;(4)烟风道等各种非标准设备的制作和安装;(5)其他工业、民用房屋、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建造和设备安装;(6)原有房屋、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改造、装饰、装修等。1.电力建筑业统计的对象电力建筑业统计的对象是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量表现。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电力建筑业的大量经济信息,全面反映电力建筑业企业和整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过程及成果,以及电力建筑业企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和财务状况。2.电力建筑业统计的任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电力建筑业统计的主要任务是:以电力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结合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反映电力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科学地整理、分析这些资料,并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和有根据的预测,为电力主管部门对电源和电网建设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电力建筑业统计搜集整理的一整套反映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及任务来源、地区分布和人财物各方面的资料,也能为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了更好地完成电力建筑业统计任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认真实施国家统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统计制度、方法,结合本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和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报表,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传递及反馈统计信息,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积累统计资料,努力开展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3.电力建筑业统计特点建筑业统计的特点,是由建筑业生产特点所决定的。电力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也决定了电力建筑业统计的特点。(1)由于电力建筑业产品的单一性,决定了统计核算必须以中标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为依据。由于每座发电厂、变电站、或每条输电线路都有各自的特点,并有建设地点及自然条件的差异。因此,每个工程都需编制不同的设计概(预)算,每个工程的招标、中标价格也不同,这样就决定了电力建筑业统计必须以中标合同价为统计核算依据。(2)由于电力建筑业产品施工周期长,决定电力建筑业产品核算必须以在建工程的半成品及在制品为主要对象。电力建筑业产品规模庞大、投资额高、施工周期长,一般不可能一次按建成工程计算产值。因此电力建筑业产品是按半成品、在建工程计算产值,即按扩大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及分项工程完成情况计算产值,也就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及完成工程量计算产值,并以此作为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内部核算成本,计算工资含量和利税等依据,建筑业统计以在制品为核算完成价值的对象,有利于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一致性。(3)建筑业产品的固定性,施工队伍的流动性,决定建筑业产品的生产必须依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共同配合,投资统计和建筑业统计的密切结合。(4)由于电力建筑业产品施工时间长、耗资大,是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能源工程项目,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可及时为全社会提供能源,缓解电力紧缺状况,并可以提前回收巨额投资和归还贷款,建成后在国民经济上长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电力建筑业统计中的建设工期统计和施工质量统计显得尤为重要。4.电力建筑业统计的调查单位电力建筑业统计的调查实施范围: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建筑业企业。电力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电力工程土建、安装综合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从事电力工程房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电力工程施工与发电机组设备安装和其它相关专业化施工等经济活动的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建筑业企业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至三级资质或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至三级资质,以及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建筑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5.电力建筑业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根据以资产为纽带的原则,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网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等并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6、本统计指标解释按现行电力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编写,如以后报表制度进行修订,则修订部分的指标按修订后的报表制度有关说明执行。单位基本情况1.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人代码填写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2.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中的统计标准网页中查找;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可根据地方统计局标准填报;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可根据地方统计局标准填报。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5.联系方式: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6.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二部分填写:(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2)行业代码:各单位根据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火电施工行业填写“4723”;送变电行业填写“4724”;电力工程建筑行业填写“4710”。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机关级别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登记注册号:按营业执照上注册号填写。8.登记注册类型: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4)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5)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6)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7)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8)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其他类型还有: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控股情况填写本项。(1)国有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的企业。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按国有控股处理。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2)集体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企业。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企业。(3)其他:港澳台控股、外商控股。10.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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