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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2002-12-01实施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DL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第3部分:变电所。本部分为DL5009的第1部分,是DL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本部分代替DL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本部分与DL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3608高处作业分级GB38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8703辐射防护规定GB/T8918钢丝绳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T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GWD01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SDJ276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SDJ277架空电力线内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务院令1989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10—243施工现场3.1总则3.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3.1.2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3.1.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均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3.1.4施工现场的力能管线敷设应合理,投产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3.1.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3.1.6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1.7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并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3.1.8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定期接受身体复查。3.1.9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均应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3.1.10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如有异常,必须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3.2道路3.2.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厂房周围的道路应筑成环形的并与附属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则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0.5m以外。3.2.2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3.2.3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3.2.4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3.2.5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3.2.6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3.2.7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面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3.3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3.3.1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定值定位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3.3.2器材不得紧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0.5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3.3.3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安全设施、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钢管应除锈刷漆,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3.3.4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仓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物品应密封存放。3.3.5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强制通风。3.3.6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4防火防爆4.0.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4.0.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4.0.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4.0.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4.0.5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4.0.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0.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4.0.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4.0.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4.0.10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4.0.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4.0.12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GBJ16的规定。4.0.13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4.0.14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4.0.15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4.0.16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4.0.17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4.0.18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4.0.19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5文明施工5.1施工准备阶段5.1.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5.1.2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责任应落实。5.1.3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施工用地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5.1.4总平面布置中应有废料、垃圾及临时弃土堆放场,并应做到定期清理。5.1.5临时建筑设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做到按图用地,布置得当,搭设合理,环境整洁。5.1.6场区围墙或围栏的搭设应稳定、整洁、美观。5.1.7场区施工道路应符合3.2节的规定。5.1.8现场排水设施应符合3.1.3条的规定。5.1.9设备及材料的堆放应符合3.3节的规定。5.1.10主厂房内必须设置垃圾通道或活动垃圾箱,并每天有专人清理。5.1.11主厂房及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干式”厕所,并有专人每天清扫。5.1.12场区文明施工标志、重点防火部位标志及紧急救护标志等应醒目、齐全。5.1.13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5.1.14洗浴设施应满足施工高峰时的需要。5.1.15施工现场应有急救、保健设施。5.2工程施工阶段5.2.1土石方开挖及运输过程中,泥石不得沿途撒落,不得尘土飞扬、污染环境。5.2.2坑、沟边的堆土不得占用道路、不得长期存放,并应设专人及时清理。5.2.3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配合得当。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的必须是干净、整洁、工艺符合要求的工作面。5.2.4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5.2.5主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5.2.6主厂房内堆放的设备或材料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否则由材料部门按废料收回。5.2.7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或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5.2.8起重用钢丝绳在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收回,不得乱堆乱放。5.2.9保温材料应随用随运,施工中应有防止散落的措施,每天完工后必须清理现场。5.2.10氧气带、乙炔带及电源线应规范布置,工作
本文标题: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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