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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海外并购信息披露与审批流程按收购主体是否是上市公司为标准,海外并购可划分为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普通境外并购)。与普通的境外并购相比,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除了需要符合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多个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同时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公司所属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若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或者上市公司在整个境外并购交易中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则整个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对更加复杂和严格。一、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与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海外并购不同,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严谨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可谓是资本市场监管理念的核心。上市公司从事的任何交易都离不开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何况是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不确定性大的海外并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除了按规定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日常性披露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中亦对某些具体事项的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上交所的信息披露指引和深交所的信息披露备忘录还对具体事项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涉及的停复牌的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需特别注意相关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交易应当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内容归纳如下:上市证券市场应当披露的交易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应向交易所提交文件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否(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是创业板(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否(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是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按照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海外收购触及信息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信息。各披露阶段的信息披露时点如下表所示:披露阶段信息披露时点首次披露1(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2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持续披露进展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如果所涉及项目的交易条件达到了《重组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则需按照《重组办法》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还需要按照《收购办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将重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应当在作出决议的次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暂缓披露与豁免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认为涉及海外收购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应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如果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若披露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及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形在涉及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情形下,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但要满足上述境内证券市场规则的披露要求,还需配合境外上市公司的披露时点和程度。如果一方披露而另一方未披露,或双方披露的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容易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如果还未停牌),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甚至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交易双方均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问题需要格外谨慎对待。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和复牌上市公司在筹划海外并购项目时,需要把握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和复牌的时点。以上交所的规则为例,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两项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依此向交易所按期申请停复牌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3个月内公布预案并申请复牌。但是在海外收购的情形中,若使用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但除须经事前审批或者属重大无先例的重组项目之外,累计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符合延期复牌条件的事项还有:(一)预案披露前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防科技管理部门事前审批,且取得其书面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对预案事前审批要求已有明文规定的,无需提供证明文件);(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形式转让下属上市公司部分股权或控制权,并要求受让方在取得股权或控制权之后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其所拥有的资产或业务,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证明文件;(三)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延期复牌议案如果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申请最迟不晚于原定复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复牌。公司应当在复牌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若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4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应当披露具体复牌时间、财务顾问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申请延期复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出现更换重组标的,停牌时间不能重新计算,而应当在3个月内披露预案并复牌,或者满足延期复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届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因此,在上市公司海外收购过程中,我们需要事先对停牌期限做充分预期,对整个交易的时间表进行把控,并做好在各时间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申请延期复牌的准备。二、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涉及的特殊审批流程前置审批依照先前的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也即是说,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并购项目核准申请时,申请人应该已经完成了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等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201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海外并购信息披露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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