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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2011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第六条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教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第七条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对教师实行岗位分类管理。承担全校性公共英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实验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四类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教师,2在应聘(含申请高聘、续聘和新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其他教师岗位(含上述四类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所属学科设置的教授岗位)均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其中承担重大项目研究或从事高水平创造性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教师,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或申请免考核。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已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本校教师,可根据学科特点申请适当减少科研工作任务并增加教学工作任务。第八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第九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全校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40%。不同类型岗位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第十条学校鼓励教师资源在全校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相关学院(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以联合聘用或复聘教师,一个教师在同一聘期最多可以接受3个单位的聘任。凡实行教师合聘或复聘的学院(单位),其合聘或复聘的教师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计算所占相应职务岗位数。第十一条学校保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受聘教师担任学校机关部处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各学部主任、各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以上职务(含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不占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数。教师担任学校其他管理职务,通过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或配备教学科研助手的办法予以鼓励。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省一级政府规定年满60周岁可不办理3退休手续的教师,受聘教师职务可不占本学院(单位)的教师岗位数。经学校批准可延长退休年龄的教授,延聘期间可不占本学院(单位)的教授岗位数。第十三条学校鼓励优秀人才的引进,凡有岗位空缺,必须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海外、校外应聘人员。学校根据事业整体发展的需要,在全校专任教师编制总数中划出5%的机动编制,用以保证各学院(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满足学科发展对于特别优秀人才的聘用需要。各学院(单位)占用学校的机动编制数,应在5年内归还。第三章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第十四条受聘教师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外国专家资格,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承担教育者的社会责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能够以良好的师表风范和人格修养影响社会、带动学生。受聘教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能够做到以德立身、以言传道、以行垂范,严谨为学、诚信为人,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坚持科学精神,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有失教师形象的言行,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劝诫、警示和必要处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聘任资格:1.在教学、科研中公开散布违反宪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2.在教学、科研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3.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4等;4.伪造相关证明材料;5.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应满足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五条为了充分发挥教师各自特长和潜能,有效调动教师创造力,学校鼓励教师同时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双重任务;鼓励部分教师潜心从事科学研究、争取创新性高水平成果;鼓励受聘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鼓励年龄在50周岁以上受聘高级职务的部分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和组织、指导学科建设的工作中;鼓励中青年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所有受聘教师每学年均须独立承担或完成48课时的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任务(个别教师若因实际情况受限,可申请适当调整,但不低于32课时),未能符合本款规定者不得受聘教师职务。第十六条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1、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其中每学年至少完整承担1门2学分以上的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教学效果良好;主动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积极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科研团队完成重要科研项目,或完成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并在5年的时间内至少取得3项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通5讯作者署名);年龄在50周岁以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若其主要精力投入在教育教学和组织、指导学科建设的工作中(其中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每周9课时),对上述科研任务可不作硬性要求;(3)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领导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并做出显著成绩;(4)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和高级研修人员,帮助并督促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5)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战略需求,承担科技攻关科研项目,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积极担任或兼任校内各级党政职务,鼓励在校外重要学术团体兼任职务等;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2、副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其中每学年至少完整承担1门2学分以上的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教学效果良好;主动承担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工作,积极带队参加社会实践或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或完成重要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并在5年的时间内至少取得3项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年龄在50周岁以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副教授,若其主要精力投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其中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每周9课时),对上述科研任务可不作硬性要求;6(3)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4)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中初级职务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5)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战略需求,承担科技攻关科研项目,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积极担任或兼任校内各级党政职务,鼓励在校外重要学术团体兼任职务等;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3、助理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或与研究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2门次课程(每门2学分以上)的主讲和辅导任务,或者完成不低于6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公共课教学)。原则上,助理教授不得作为专业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若确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主动承担本科生导师、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积极带队参加社会实践或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2)承担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3年的时间内至少参与完成了1项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以下简称“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4)帮助并督促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5)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以及学校和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7议;(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4、助教岗位的基本职责:(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辅导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次本科生课程的辅导任务或实验指导工作;主动承担本科生导师、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积极带队参加社会实践或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2)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4)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以及学校和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5)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任职条件:1、担任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担任副教授岗位工作5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纪录;海外引进人才在海外(含境外,下同)著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须具有5年海外相关学科领域工作经历,或在获得博士学位后须具有7年海外相关学科领域工作经历;(2)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3)除学校认定的个别学科外,须具有一年以上(可累计)相关学科领域的海外学习工作经历;(4)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的课程(其中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2学分以上的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8担任过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学生评价良好,主动带队参加过社会实践或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5)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校外应聘人员在最近5年内),课题要求如下:理工医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200万元以上;人文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级重点或部级一般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40万元以上;社科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级重点或部级一般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4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80万元以上;(6)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校外应聘人员在最近5年内),成果要求如下:理科: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必须有1篇为第一且通讯作者署名)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教学成果),其中至少以通讯作者署名在JCR二区
本文标题: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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