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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四川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要求,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和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根本。水土保持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和江河治理的一项根本性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万平方公里,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但全省尚有15.56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新的开发建设项目急剧增加,水土资源紧缺的矛盾更趋突出,发展与保护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科学文明理念,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充实完善水土保持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归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服好务。二、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预防监督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改变急功近利,重治轻防的思想。重点加强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开发、城市化建设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实施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承担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程序。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三、以国家重点生态工程为依托,切实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开发的进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做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在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的蓝图下,以“长治”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土地整理等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坚持把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捆绑使用,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各投其资、各记其功、分工协作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植物、农耕措施并举,形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格局,尤其要建设好以成(都)—南(充)—广(安)—达(州)、成(都)—绵(阳)—广(元)以及成(都)渝(重庆)等高速公路为核心辐射区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大示范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示范区或示范园。在抓好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切实加快全省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进程。把水土保持与区域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土保持产业,为服务“三农”,促进山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四、努力拓展水土保持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水土保持投入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土保持的产业政策,加快引进民间资金治理水土流失的进程,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要结合“四荒”治理开发工作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要破除各种束缚民间投资的思想观念和政策限制,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大户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重点治理。林业、农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安排用于水土保持项目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五、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和有效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评价防治效果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放在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位置,从促进水土保持信息化、现代化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搞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切实履行水土保持监理管理职能。根据国家建设的重点和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启动金沙江、岷江、大渡河、嘉陵江等重点区域和因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的监测,及时反映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动态情况。力争用3—5年的时间把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基础数据库建立起来。用科学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来指导全省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服务。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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