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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二Ο一一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算期(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各省(区、市)对辖区内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二、核算原则遵循基数。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十二五”各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核算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不在排放基数内的现有污染源不作为减排量核算的重点。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环境统计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算清增量。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核实减量。坚持日常督察与定期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核为基础,强化日常督察和现场核查,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分行业、分地区按照工程、结构、管理三类措施对减排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核细工程减排项目,翔实核查工程措施实施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核准削减率和削减量;核清结构减排项目,仔细清查淘汰关闭的生产线或工艺设备,基于核算期上年环统排放量和排放基数合理核算削减量;核实管理减排项目,强化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稳定高效运转。三、核算方法区域排放总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新增排放量、新增削减量,核算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排放量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排污系数法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表达形式,绝对量是指核算期实际排放量相对于上年同期的减少量,相对量是指该绝对量相对于上年同期排放量的削减比例。重点行业排放量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排放量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城镇生活削减量进行项目全口径核算,推动总量减排由宏观核算向更为精细化的分行业、到项目的核算方式转变,使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逐一落实到污染源,使核算数据更为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和污染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其中,钢铁行业重点推行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水泥行业重点推行氮氧化物全口径核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钢铁、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两个指标的全口径核算。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实行大型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全口径核算,纳入全口径核算范围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须安装完善的运行管理监控系统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全口径核算,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四、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资料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审核认定工作三部分组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10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初步核算,将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负责收集各省提供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情况、减排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污染物新增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终审认定。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核定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第二章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第一节COD核算总体要求一、各省(区、市)核算期COD排放总量是指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COD排放量总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业和生活COD排放量控制目标是指本辖区内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之和。二、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方法和其他工业行业宏观核算方法。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实行行业COD排放总量控制,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核算,并与宏观核算结果相校核;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三、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人均综合产生系数、城镇人口变化情况核算生活COD新增量;采用项目全口径逐一核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增生活COD削减量。四、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和项目抽样法进行核算。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核算采用项目累加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养殖专业户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水产养殖业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种植业排放量按上年排放基数进行核算。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排放量。对纳入排放基数及“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库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按照要求新建垃圾渗滤液治理设施的,予以核算削减量;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按照环境统计要求核算排放量。六、结构减排措施包括淘汰关闭工艺装备、产品产能、生产企业等。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的COD削减量,其中2015年按照实际关停的时间从次月起核算削减量。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原则上,核算范围与环境统计口径相衔接。如果上一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排放基数或前几年排放量相比明显偏大,且排放量与产品产量逻辑关系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则根据排放基数核算削减量。七、工程减排措施必须具有连续稳定的减排效果。新(改、扩)建项目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现有企业应通过完善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深度治理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要严格控制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电镀等废水及难以进一步生化处理的制浆造纸、印染等废水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八、管理减排措施包括加强监督管理、加严排放标准、提高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严格核算管理减排措施的新增削减量,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纺织企业应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保存相关数据一年以上。九、各省(区、市)提供的GDP、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畜禽养殖总量等数据须来源于统计、农业等部门。核算期畜禽养殖总量核算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存在差异的部分,在下一年核算时予以修正。第二节工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工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采用全口径核算和行业宏观核算两种方法。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其他工业行业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工业COD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E工业=E造纸+E纺织+E其他(2-2-1)式中:E工业—核算期工业COD排放量,吨;E造纸—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E纺织—核算期纺织业COD排放量,吨;E其他—核算期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吨。一、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总量减排核算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总量减排原则上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暂不具备条件的或各省(区、市)辖区内企业累加的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与国家统计数据差异较大的(相差幅度5%及以上),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各省(区、市)应对辖区内造纸及纸制品业的所有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浆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核实填报。(一)全口径核算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是根据核算期各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工业总产值、取水量、上年单位产品COD排放量、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逐一核算的COD排放量之和,核算公式如下:E造纸=nj=1E造纸j(2-2-2)式中:E造纸—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E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排放量,吨;n—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总数。1、新建企业COD排放量核算方法新建企业是指核算期当年投产的企业,其COD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E造纸j=P造纸j×ef造纸新建×10-6(2-2-3)式中:E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排放量,吨;P造纸j—核算期该企业产品(机制纸及纸板或浆)产量,吨;ef造纸新建—核算期该企业单位产品(机制纸及纸板或浆)COD排污系数,克/吨,取值见附表2-2-1。2、现有企业COD排放量核算方法现有企业是指核算期之前已投产的企业,分四种情况进行核算。(1)核算期和上年同期相比,治污设施和生产工艺均未发生变化的,核算公式如下:E造纸j=ef造纸上年j×P造纸j(2-2-4a)(2)核算期上年实施节水、碱回收、工艺技术改造、深度治理等工程措施,而当年未实施工程措施的,核算公式如下:E造纸j=ef造纸上年j×P造纸j×(co当年平均j/co上年j)×(ω当年j/ω上年j)(2-2-4b)(3)核算期实施节水、碱回收、工艺技术改造、深度治理等任一项工程措施的,核算公式如下:E造纸j=ef造纸上年j×P造纸j,1×(co当年j,1/co上年j)×(ω当年j,1/ω上年j)+ef造纸上年j×P造纸j,2×(co当年j,2/co上年j)×(ω当年j,2/ω上年j)(2-2-4c)(4)核算期内实施两项及以上工程措施的,核算公式如下:E造纸j=ni=1[ef造纸上年j×P造纸j,n×(co当年j,n/co上年j)×(ω当年j,n/ω上年j)](2-2-4d)式中:E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排放量,吨;ef造纸上年j—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吨/吨;P造纸j—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co当年平均j—核算期该企业COD实际加权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co上年j—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ω当年j—核算期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ω上年j—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P造纸j,1—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co当年j,1—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ω当年j,1—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P造纸j,2—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后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co当年j,2—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后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ω当年j,2—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后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n—实施减排措施将核算期分割的时段数,为减排工程个数加1;P造纸j,n—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co当年j,n—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ω当年j,n—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其中,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ef造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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