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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要件: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巨白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生理智力健全,知识正常。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及完全无之间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翻译的过失)以及危害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主观条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只影响量刑)犯罪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且希望其发生间接:明知可能发生且放任其放生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变现。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性为,履行职务行为: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退订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法令行为。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是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且要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合法的行为,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条件:1.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及防卫意图。(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均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2.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即不法侵害的存在,违法性,其存在的现实性。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时。事先防卫以及事后防卫均属防卫不适。5.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为哈,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其罪行。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故意)罪数形态:指变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想象竞合: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加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香台。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的刑事政策,之低昂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想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重大立功主要变现形式: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押解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减刑:一般是指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会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一般缓刑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去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必须是在战时,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罚幅度。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一、_________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籍_________(外文姓名)_________(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
本文标题: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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