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民事诉状原告:陈某,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滁州某室,身份证号:。被告:汤某,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某市某镇某村某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11500元及滞纳金918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后附利息计算表),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3000元,合计6368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11日,被告汤某因临时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17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还款,逾期每天支付本金的1%的滞纳金,被告收到原告17000元后出具收据一份。后被告因家庭急用,在2015年11月12日,又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3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收到原告23000元后出具收据一份。而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于,全部本金以及全部利息至今未偿还。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陈某诉汤某民间借贷一案利息计算表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计算标准:月息2%(单位:元)借款日期利息计算期间本金应付利息2015年9月11日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计息期间27个月17,000(未还)9,180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1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计息期间数25个月23,000(未还)11,500合计40,00020,680证据目录一、原告的身份证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具有主体资格;二、借款合同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借款合同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三、收据以及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二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40,000元的借款事实;四、律师费收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追讨此借款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
本文标题:民间借贷起诉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3188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