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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的起源与发展•著作权在各国的不同侧重–大陆法系:作者权–英美法系:版权•讨论:两大法系的侧重有何不同?•著作权的广义与狭义范围–狭义:仅作者享有的权利–广义:作者权+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人的权利第二章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保护客体)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概述——以中国为视角•中国《著作权法》2001–第1条:“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第3条:非穷尽列举八类作品•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解释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作品的种类–教材pp.65-80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两大前提条件•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两大前提条件:–第一:具有“独创性”•教材p.59第一节“二”–第二:构成“表达”(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教材p.59第一节“一”•讨论:如何理解“独创性”三个字?–注意区分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新颖性”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独创性概述:“独”与“创”的结合–“独”: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创”:具有一定的创造性(amodicumofcreativity)–注意:各国对“创”的最低程度要求不一,即使一国在不同历史阶段也可能对此产生变化•独创性的高低标准判断–早期英美法系:“额头流汗”(sweatofbrow)–传统德国法标准:较高的创造性–当今大多数国家:“小硬币”标准–中国:实施条例第2条——仍旧模糊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传统英美法系标准——额头流汗–背景案例1:Walterv.Lane(英国,1900)一名报社记者用速记法准确记录了政治家演讲内容,另一报社未经该记者所在报社许可而刊登了该记者记录的内容,两家报社就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发生纠纷,英国上议院认为:记者花费劳动和运用准确速记技巧所记录的文字应受版权法保护。即只要体现独立努力,具有实际价值的劳动成果即可受版权保护。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传统英美法系标准——额头流汗–背景案例2:Jeweller‘sCircularPublishingCo.v.KeystonePublishingCo.(美国)1920年10月,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版一本长达610页的销售商名录《TheJeweler‘sInde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该书中有284页内容取自其出版的《Trade-MarksoftheJewelryandKindredTrades》一书,对其编辑作品销售构成损害。上诉法院援引“Waltersv.Lane”认为,姓名和地址名录系受到版权保护的资料。事实性编辑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拥有著作权并享有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传统德国标准——较高独创性–授乌尔里希·勒文海姆:独创性包括以下特征:第一,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第二,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智力,思想或感情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第三,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个性,打上作者个性智力的烙印;第四,作品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下限。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重要案例:Feistv.RuralTelephoneService——英美法开始改变“额头流汗”原则Rural公司系一地方电话运营商,同时出版居民电话簿,按姓名字母顺序,Feist公司使用了Rural公司出版的电话簿的白页部分,并在比Rural公司服务业务范围更大的地区发行。因两家公司在黄页的广告上系竞争对手,故Rural公司拒绝许可Feist公司对其白页上的用户信息进行复制。虽然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对本案作出了有利于Rural公司的判决,但联邦最高法院却以该白页所载信息缺乏独创性为由拒绝予以保护。最高法院认为,著作权保护的并不是单纯的事实信息以及作者由此获得的劳动报酬。“独创性”的意思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且“体现最低限度创造性”。就对事实的汇编而言,只有包含对事实“具有创造性的选择或编排”,才能构成受保护作品。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由独创性原则衍生出的基本原则: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________________受著作权保护?•讨论:如何理解上述原则?联系Feist案–电话号码簿–菜谱–电视节目预告表、列车时刻表–地图–时事新闻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结论一–事实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体现于Feist案中美国最高院的表态、体现于TRIPs协定第10条2款、也体现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的列举•结论二–对事实的独创性汇编可受保护,但保护的只是独创性的选择、排列重组部分,而非事实本身——弱保护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TRIPs:Article10.2(CompilationsofData)–Compilationsofdataorothermaterial,whetherinmachinereadableorotherform,whichbyreasonoftheselectionorarrangementoftheircontentsconstituteintellectualcreationsshallbeprotectedassuch.Suchprotection,whichshallnotextendtothedataormaterialitself,shallbewithoutprejudicetoanycopyrightsubsistinginthedataormaterialitself.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一:独创性•讨论:临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英国学者:“在同一介质上对艺术品进行复制确实需要比对文字作品的单纯复制有更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但仅仅是复制过程中的技巧、劳动和判断却不能产生独创性……要构成作品,必须在原作基础上进行某种实质性的改变和润色,且改变和润色在视觉上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作品的影响比其技术上的意义更重要。”–乌尔里希·勒文海姆:教材p.63。•一旦“模仿”带有独创性,则产生新作品,可能构成“演绎作品”。思考•以下情形是否可受著作权保护?–电话号码簿–电视节目预告表–地图–时事新闻的内容–抓拍的照片–中超组织的足球比赛•如何用现在的著作权法原理理解Walterv.Lane案?四、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二:构成表达(表现形式)•“思想”--“表达”两分法\“思想”—“表述”–著作权法中的通行原则: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该思想观念本身•两分法的主要作用–确保尚未被表达出来的思想受保护——次要–划清形式或内容相似的两部作品是否存在抄袭或复制等侵权问题的界限——主要•单纯“形式”或“内容”相似都未必一概侵权–实质作用:确保版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在此两大前提要求融合为一体四、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二:构成表达(表现形式)•典型立法范例:–CopyrightActofU.S.:Section102.(b)Innocasedoescopyrightprotectionforanoriginalworkofauthorshipextendtoanyidea,procedure,process,system,methodofoperation,concept,principle,ordiscovery,regardlessoftheforminwhichitisdescribed,explained,illustrated,orembodiedinsuchwork.四、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二:构成表达(表现形式)•典型立法范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TRIPS:Article9.2Copyrightprotectionshallextendtoexpressionsandnottoideas,procedures,methodsofoperationormathematicalconceptsassuch.四、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二:构成表达(表现形式)•举例–“胸有成竹”–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单纯的“创意”、“意境”、“主题”、“场景”等•比如有些“山寨”四、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二:构成表达(表现形式)•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尤其体现于文艺作品中–并无普遍适用的规律,应具体判断–讨论:故事情节、框架、人物是否受保护?•没有绝对的答案,要具体分析:比如“摘要层次法”•问题的核心:重合部分的独创性成分是否足够充足,足够具体四、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二:构成表达(表现形式)•“思想”本身不受保护的具体理解:–与在先作品重合的仅是创意、主旨,而非细节的、独创性表达——“非实质性相似”–虽表面上表达出来,但所表达的仅为简单的、通行的“公有思想”,则仍无法体现独创性,不保护——“场景原则”•“标准场景”:爱情、超能力、通行的故事情节–虽表面上表达出来,但被表达的“思想”只有这一种或特定几种表达方法,两者密不可分——“混合原则”、“唯一表达原则”•比赛规则、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四、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之二:构成表达(表现形式)•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广义理解–事实v.事实的独创性汇编(即“非唯一”表达)–技术方案v.技术方案的表达–科学研究理论v.科学研究理论的表达•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数学公式–做工程序v.做工程序的表达案例1:Bakerv.Selden(U.S.)原告出版了一本书,详细解释一种会计记帐方法,附有一些使用该方法的空白表格,被告也出版的类似书中也使用了原告介绍的方法,但对表格栏目与标题做了一些变化。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应区分技术与技术的表达,前者由专利保护,后者由版权保护。不能让版权保护操作“方法”本身,原告不能阻止他人使用他所描述的方法,“空白帐簿”不是版权的客体。案例2: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原告写了一部戏剧作品,关于一个犹太教家庭的孩子与爱尔兰天主教家庭孩子之间的爱情故事,涉及宗教信仰的不同带来家庭阻挠,年轻人为了爱情躲避家庭阻挠。被告拍摄了一部电影,也涉及这两个宗教的家庭的孩子间的爱情故事以及双方父母的阻挠。巡回法院法官汉德判决,“就任何作品,尤其是戏剧作品,随着越来越远离情节,会有一系列越来越普遍性的模式与之对应,最后一个模式可能就是该戏剧是有关什么的一般陈述,在这一系列摘要概括中,有一个不再受到保护的点,否则,剧作家就可阻止他人使用其思想观念。”Nichols案中的精彩分析•Itisofcourseessentialtoanyprotectionofliteraryproperty,whetheratcommon-laworunderthestatute,thattherightcannotbelimitedliterallytothetext,elseaplagiaristwouldescapebyimmaterialvariations.•Thenthequestioniswhetherthepartsotakenis“substantial,”andthereforenota“fairuse”ofthecopyrightedwork;it•Butwedonotdoubtthattwoplaysmaycorrespondinplotcloselyenoughforinfringement.Howfarthatcorrespondencemustgoisanothermatter.摘要层次法及其启示•摘要层次法–逐层剥离作品中属于“公有思想”的部分,直到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点”–比较剩余部分重合的程度:看剩下的重合部分是否“实质性相似”•“金字塔”的抽象过程案例3:HerbertRosenthalJewelryCorp.v.Kalpakian原告主张对蜜蜂造型的珠宝作为一个雕塑作品予以保护,被美国第九巡回法院驳回。法院认为,由于雕塑蜜蜂的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形式,给予其著作权保护将会在效果上赋予其对这种思想的垄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法-第一编: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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