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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医科大学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保证学校新进职工及引进人才的住宿,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教职工住房出售的通知》(重教基[1998]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周转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租赁使用权,为过渡性住房。第三条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周转房的分配、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科(简称物管科,下同)。第二章周转房租赁第四条周转房范围1.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2.学校制度规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3.其它原因学校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4、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教职工住房出售的通知》(重教基[1998]12号)规定,教职工住宅应保留30%作为周转房。现学校所有未出售的房屋均为周转房。用着集体宿舍的住房除外。第五条周转房租赁对象1.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夫妇双方均未购买或享受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从未享受国家优惠售房政策者,下同)。22.学校新进教职工,暂无处居住者。3.学校引进的各类校外人才根据协议应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4、其他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第六条周转房的租赁期限及使用1.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期限为五年。因特殊情况租住需要超过五年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批同意。2.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其租赁期限视学校用房情况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在租赁期内如学校需要收回住房时,物管科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予无条件退房。3.经学校批准入住周转房的职工,如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其装修费用自行负责,并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第七条租赁程序1.申请入住周转房人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后勤管理处物管科。2.物管科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提交学校批准。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及申请人实际情况批准后,与承租人签订《重庆医科大学职工周转房租赁协议》。3.承租人签订租住周转房协议后,到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物管科办理其他入住手续。4、周转房屋租赁协议每一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第八条职工租赁周转房户型标准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及户型分配周转房,职工一旦入住后,不再3进行调整。1、现已入住周转房职工住房户型标准不变。2、所有二室一厅以上配套周转房原则上用于学校副高职称、副处级职务以上人员及校外引进人才居住,引进人才住房户型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而定。3.其他周转房住房户型的分配根据周转房房源及承租人实际情况经学校同意后执行。第九条周转房租金、保证金标准1、周转房租金标准分为廉价租金、市场租金两种。(1)廉价租金廉价租金标准按重庆市公布的重庆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周转房廉价租金仅适用于在五年周转期内租用周转房的重庆医科大学在编正式职工。特殊情况下超过五年周转期的职工经学校同意后仍可享受廉价租金。(2)市场租金凡不符合享受廉价租金条件的均实行市场租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本地段商品房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2、周转房保证金标准为非配套住房每户保证金1000元正,配套住房每户保证金2000元至8000元。保证金的目的为:(1)保证承租人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款。(2)保证承租人履行《周转房租赁协议》及《职工住宅区管理规约》所承诺的各项义务。4违反上述2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额保证金。第十条周转房租金的缴纳职工租赁周转房的租金由物管科每月20日前计算核定后,报财务处从工资收入中扣缴或承租人自行到物业管理科交纳。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每月20日前自行到物管科交纳。第三章周转房管理第十一条周转房的使用管理1.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2、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职工必须签订并遵守《重庆医科大学职工住宅区管理规约》。不履行公约者,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无条件收回住房。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周转房:(1)购买了学校缙云校区经济适用房或原应、中两院地段(聚金万家苑、顺通花园)经济适用房者。(2)配偶方享受了公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住房者。(3)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商用或擅自出租者(以学校调查及群众举报为准)。(4)调离学校。(5)辞职、自动离职。(6)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7)自费出国(境)留学。5(8)领取周转房钥匙三个月内不居住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者(以水电交费或群众举报为准)。(9)政府或学校因建设发展需对房屋进行拆迁。(10)其它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3.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4.退房时,原住户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物管科和水电管理科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交清各类费用后方能退还住房租赁押金。未打扫卫生者,扣押金50元。退房时,原住户和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将已搬空住房交物管科。如交房时住房未搬空,视同住房被强占,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原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原住户工资或保证金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第十二条调整住房后退交原周转房的期限1.购买学校缙云校区经济适用房及原应用技术学院(聚金万佳苑)经济适用房6个月内(或以学校通知时限为准)退交原周转房,期限从通知接房之日起计算。2、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等其他原因应于完清各项手续前退还周转房。逾期未交还周转房,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原住房租金,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不再退还保证金。同时可将该住房视作无人居住,学校有权安置其他职工入住。无论何种原因职工退还周转房时,均应保证住房中各类设施无损坏,不得向学校和新入住职工索取装修补偿费等。6第十三条关于周转房非本人居住的处理1、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居住,因特殊情况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以下方式处理:(1)将周转房转与承租人亲属或其他人居住者,视作将周转房出租,应立即将周转房退还学校。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2)将周转房出租他人者,应立即退还周转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先行收取半年房租,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3)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商业铺面或从事经营者,应立即退还周转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先行收取半年房租,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按商用标准收取水、电、气、卫生费用直至退还为止(但并不表示学校对其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2、学校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周转房的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以下处理:(1)凡周转房居住人员明确表示该房屋系从承租人处租赁,或经群众举报及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承租人擅自出租周转房者,视作将周转房出租他人。(2)凡半年内三次上门调查均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承租人将该周转房转为他人居住处理。7(3)凡半年内三次上门调查均无人者,视作承租人未居住该周转房,学校有权直接收回该周转房。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去世后周转房的管理1.承租人配偶为外单位职工或无业人员,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居住,在周转期内按照廉价租金交纳房租。2.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其住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任何亲属无权使(占)用。拒不退还者,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收回住房的权力。第十五条关于职工离异后周转房的管理1.居住周转房的夫妇离异后不得将周转房作为私有财产进行私自分割处置。私自分割处置者,学校有权收回周转房。2.居住周转房的夫妇离异后,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学校不再另行安排另一方住房,由夫妇双方自行解决。若离异夫妇双方均为学校职工,视学校房源情况,可安排另一方入住集体宿舍。若双方均调离学校或均成为非本校职工,则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第十六条关于公派出国人员住房管理1.职工在出国前应向学校说明出国时间,期限及归国时间,办理好出国后周转房管理手续。出国期间不得将周转房转与他人居住。2.出国逾期未归满3个月未退出周转房的,从第4个月起其房租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学校根据情况会同保卫处、人事处及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住房进行强制清理收回,所有损失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第十七条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8凡未经学校同意,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作强占住房处理:1.未办理住房租赁手续者。2.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应退还周转房者。3.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者。4.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视为强占住房。以上各种情况,从学校书面通知搬迁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由学校财务在工资收入中扣除,直至搬出为止,不予退还保证金。同时学校可组织相关部门对强占的住房进行强制搬迁,所有损失由强占者负责,且学校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住房。第十八条各类周转房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周转房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房屋内(含阳台)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均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由学校负责,具体维修管理办法参照《重庆医科大学周转房维修管理办法》(制订中)。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重庆医科大学2009年7月8日
本文标题:重庆医科大学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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