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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辦法名稱背書保證實施管理辦法文件編號T2-MG-010制訂日期91年06月01日修訂日期95年03月22日版本2.1核准審核初核會辦制訂財務部陳美惠T4-GM-001-3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背書保證實施管理辦法編號:制訂日期:修訂日期:版本:頁次:T2-MG-01091.06.0195.03.222.11/51目的:1-1為保障本公司股東之權益,及健全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財務管理並降低經營風險,特訂定本辦法。1-2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91.12.18.台財證六第○九一○一六一九一九號公告之規定辦理。2適用範圍:2-1凡本公司及子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包括融資、關稅及其他保證事項均適用之。2-2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3參考文件:「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4定義:4-1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及子公司融資之目的而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4-2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及子公司或其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背書或保證。4-3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入前二項為之背書或保證事項。5權責:管理部:經辦有關背書保證業務,審核對象、及風險評估,並向主管機關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額度。6作業程序:6-1背書保證對象6-1-1有業務往來之公司6-1-2本公司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6-1-3本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投資公司。6-1-4對本公司直接或經由母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T4-GM-002-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背書保證實施管理辦法編號:制訂日期:修訂日期:版本:頁次:T2-MG-01091.06.0195.03.222.12/56-1-5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上述前款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6-2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關責任總額、限額之標準及其金額如下:6-2-1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保證責任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6-2-2本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責任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6-2-3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每一公司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6-2-4本公司如因業務往來關係所為之背書保證者,其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以雙方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為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上述前款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6-3背書保證核決程序:*6-3-1本公司辦理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在前述額度範圍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通過之,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報告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6-3-2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分。6-3-3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則稽核單位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6-4背書保證資訊公開揭露程序6-4-1應公告申報標準:a)背書保證餘額達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b)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T4-GM-002-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背書保證實施管理辦法編號:制訂日期:修訂日期:版本:頁次:T2-MG-01091.06.0195.03.222.13/5c)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d)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其餘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而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6-4-2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條例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6-4-3公告申報程序a)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b)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背書保證餘額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c)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6-5背書保證審查及印鑑章保管作業程序6-5-1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申請人應提出相關申請資料交由經辦人員,並依公司規定程序辦理審查:a)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b)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c)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d)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6-5-2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由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印鑑管理辦法」(T2-MG-006)之規定程序辦理,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6-5-3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T4-GM-002-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背書保證實施管理辦法編號:制訂日期:修訂日期:版本:頁次:T2-MG-01091.06.0195.03.222.14/56-6背書保證事項之記錄:6-6-1被保證公司要求背書時,應由本公司之申請部門填具「背書保證(註銷)申請書」(T4-MG-062),說明原因及用途,並檢附票據等文件呈核。6-6-2經核准背書保證之票據,得完成下列手續後送回被保證公司:a)加蓋公司印鑑。b)將背書票據正反面影印後留存備查。c)登記「背書保證(註銷)及票據登記簿」(T4-MG-063-1)以控制背書金額。6-6-3背書票據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而須註銷時,申請部門應填「背書保證(註銷)申請書」(T4-MG-062),連同原背書票據送財務課辦理註銷。6-6-4財務課隨時將註銷票據記入「背書保證(註銷)及票據登記簿」(T4-MG-063-1),減少累計背書金額。6-6-5本公司財務部門建立之「背書保證(註銷)及票據登記簿」(T4-MG-063-1),應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有關背書保證及註銷事項,詳予登載備查,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申報公告事項。6-6-6本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7罰則: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8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T4-GM-002-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背書保證實施管理辦法編號:制訂日期:修訂日期:版本:頁次:T2-MG-01091.06.0195.03.222.15/59實施與修訂: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前項規定將本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T4-GM-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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