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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1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08年9月1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2011年4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证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内审部可以接受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第七条内审部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第八条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内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第九条内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计工作。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和公司制度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第十二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完整与安全。第十三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条内审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一)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二)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并签署意见;(四)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对所筹集资金的来源及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六)对公司经理、员工及全资、参股、控股子公司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3第十五条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并参与研究或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或监事会委托办理的审计事项,配合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第十七条内审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内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第十九条内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所属审计期间内的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八)其他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内审部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第二十条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审部经权利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第二十一条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4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内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三)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五)对被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六)责令被审单位(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七)可以随时调阅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有关的资料。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内部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3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对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选,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四)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等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五)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人员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15日内写出内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5(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七)被审单位或个人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处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审部。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自查及整改报告对其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审计委员会、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托人应尽快做出是否复审或更改的决定。内审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审计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六)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6(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此制度拟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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