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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土地发展公司条例宪报编号:L.N.92of2001发文单位:香港发布日期:2001-5-1条文标题:详题(由2000年第63号第36条废除)版本日期:01/05/2001条文标题: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本条例旨在为市区重建及附带事宜而设立一间公司。(1987年制定)[1988年1月15日]1988年第8号法律公告(本为1987年第71号)宪报编号:L.N.92of2001第1条(由2000年第63号第36条废除)版本日期:01/05/2001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土地发展公司条例》。(1987年制定)宪报编号:L.N.92of2001第2条(由2000年第63号第36条废除)版本日期:01/05/2001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地”(land)指任何类别的土地,包括建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凡批租土地权益的不分割份数附带有建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的独有使用权及占用权,则亦包括该土地的不分割份数及其附带的一切权利,以及土地上的任何产业权、权利、份数或权益;“公司”(Corporation)指由第3(1)条设立的土地发展公司;“城市规划委员会”(TownPlanningBoard)指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2条委任的城市规划委员会;“财政年度”(financialyear)指由每年4月1日开始至翌年3月31日完结的期间;“核数师”(auditor)指《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会计师;“发展计划”(developmentscheme)指根据第13(1)条拟备的计划。(1987年制定)宪报编号:L.N.92of2001第3条(由2000年第63号第36条废除)版本日期:01/05/2001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宪报编号:62of2000第3条公司的设立版本日期:01/07/1997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第II部土地发展公司的设立(1)现设立一个法人团体,名为土地发展公司,该法人团体具有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所授予的权力及委以的职责。(2)公司由以下的人组成─(a)并非身为公职人员的主席一位,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不超过3年;(b)公司总裁一位,按附表1第4段所列明的方式委任;(c)其他并非身为公职人员的成员不少于5位,均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不超过3年;(d)其他身为公职人员的成员不多于3位,均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而公司的成员是公司的管理组织,并组成公司的管理局,具有权力以公司的名义行使及执行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所授予公司的权力及委以公司的职责。(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3)附表1对公司及其成员均具效力。(4)行政长官可藉命令修订附表1。(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5)为免除疑问,现宣布除与本条例条文有抵触之处外,《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II部适用于公司及关于公司的委任事宜。(1987年制定)第3条公司的设立版本日期:30/06/1997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第II部土地发展公司的设立(1)现设立一个法人团体,名为土地发展公司,该法人团体具有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所授予的权力及委以的职责。(2)公司由以下的人组成─(a)并非身为公职人员的主席一位,由总督委任,任期不超过3年;(b)公司总裁一位,按附表1第4段所列明的方式委任;(c)其他并非身为公职人员的成员不少于5位,均由总督委任,任期不超过3年;(d)其他身为公职人员的成员不多于3位,均由总督委任,任期由总督决定,而公司的成员是公司的管理组织,并组成公司的管理局,具有权力以公司的名义行使及执行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所授予公司的权力及委以公司的职责。(3)附表1对公司及其成员均具效力。(4)总督可藉命令修订附表1。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5)为免除疑问,现宣布除与本条例条文有抵触之处外,《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II部适用于公司及关于公司的委任事宜。(1987年制定)宪报编号:L.N.92of2001第4条(由2000年第63号第36条废除)版本日期:01/05/2001宪报编号:62of2000第4条公司宗旨版本日期:01/07/1997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2号第3条公司宗旨是─(a)藉承担、鼓励、推动及利便市区重建而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准及环境;(b)为承担、鼓励、推动及利便市区重建而从事所需的活动及执行所需的职能;(c)从事及执行由行政长官经谘询公司后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而准许或指定公司从事的其他活动及执行的其他职能。(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1987年制定)第4条公司宗旨版本日期:30/06/1997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公司宗旨是─(a)藉承担、鼓励、推动及利便市区重建而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准及环境;(b)为承担、鼓励、推动及利便市区重建而从事所需的活动及执行所需的职能;(c)从事及执行由总督经谘询公司后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而准许或指定公司从事的其他活动及执行的其他职能。(1987年制定)宪报编号:L.N.92of2001第5条(由2000年第63号第36条废除)版本日期:01/05/2001宪报编号:L.N.330of1999第5条公司权力版本日期:01/01/2000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1)公司可进行一切有利于或有助于达致第4条所宣布或根据第4条而准许或指定的宗旨的事情,或可进行一切公司认为利便妥善贯彻公司宗旨所需的事情。(2)在符合第(1)款的规定并以不限制第(1)款的概括性为原则下,公司可─(a)租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及持有─(i)由规划地政局局长以书面指定给公司的任何地区内任何类别的土地,作任何用途;(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330号法律公告修订)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ii)香港境内任何类别的土地,作设置公司办事处之用,或作为向因贯彻公司宗旨而被迁走的人提供居所之用;(iii)任何类别的土地作其他用途,但须经规划地政局局长的一般批准或就个别情况而给予的批准;(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330号法律公告修订)(b)拟备发展提案及实施该等提案;(c)改建、建造、拆卸、保养或修葺任何建筑物、处所或其附属构筑物;(d)提供道路、行人径、公园、康乐场地及同类用地、桥梁、排水渠、污水渠及水道,并于适当情况下加以保养、改建或修葺,但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承担保养或决定承担保养者,则不包括在内;(e)管理由公司所租用、购买、获取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任何建筑物、处所或构筑物,以及该等建筑物、处所或构筑物的公共部分,包括其任何附属土地,管理时须顾及该处的租户、拥有人或占用人的权益、福利及舒适状况,并可就与该管理有关的服务收取费用;(f)管理任何根据本条例而持有的道路、行人径、桥梁、停车场、车位、公园、康乐设施及同类用地、排水渠、污水渠及水道以及其他交通及康乐设施,并可就该等服务的提供收取费用;(g)预留公司持有的任何土地作停车场之用,指定车位,控制停车场及停车处的使用,并可将停车场或停车处的任何地方分配给任何类别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组别的车辆使用,或给任何特定组别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使用;(h)在公司所获取或控制的建筑物内提供固定附物、装置或家具,并可按公司在收费或其他方面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将该等固定附物、装置或家具出租或借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i)按公司当作适当的条款,将公司当其时拥有或持有的任何土地、建筑物、院宅、物业单位、船只、货品及实产批给、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出、批租、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j)与任何人订立协议,由该人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任何土地;(k)为拟备任何方案及为确定发展计划所引致在安置上的承担而进行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调查及普查;(l)退回任何租契,或申请及同意修改租用条件,或进行任何交换;(m)承担及执行任何以推动市区重建为目标的信托,或目标与公司任何宗旨相近或有连带关系的信托;(n)接受财产上或其他方面的馈赠及捐赠,不论该馈赠或捐赠是否受任何信托所规限;(o)按公司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支付津贴、利益及薪酬方面的条款及条件)委任公司决定委任的雇员;(p)支付或提供特惠款项予任何雇员、任何去世雇员的遗产代理人或该雇员去世时受其供养的任何其他人;文章来源: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q)设立任何法人团体以进行公司可进行的一切事情,并可将公司认为刻意以求利便达致本条例所订公司宗旨的目标及权力转归任何如此设立的法人团体;(r)单独或联同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1987年制定)宪报编号:L.N.362of1997第5条公司权力版本日期:01/07/1997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1)公司可进行一切有利于或有助于达致第4条所宣布或根据第4条而准许或指定的宗旨的事情,或可进行一切公司认为利便妥善贯彻公司宗旨所需的事情。(2)在符合第(1)款的规定并以不限制第(1)款的概括性为原则下,公司可─(a)租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及持有─(i)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以书面指定给公司的任何地区内任何类别的土地,作任何用途;(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ii)香港境内任何类别的土地,作设置公司办事处之用,或作为向因贯彻公司宗旨而被迁走的人提供居所之用;(iii)任何类别的土地作其他用途,但须经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的一般批准或就个别情况而给予的批准;(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b)拟备发展提案及实施该等提案;(c)改建、建造、拆卸、保养或修葺任何建筑物、处所或其附属构筑物;(d)提供道路、行人径、公园、康乐场地及同类用地、桥梁、排水渠、污水渠及水道,并于适当情况下加以保养、改建或修葺,但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承担保养或决定承担保养者,则不包括在内;(e)管理由公司所租用、购买、获取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任何建筑物、处所或构筑物,以及该等建筑物、处所或构筑物的公共部分,包括其任何附属土地,管理时须顾及该处的租户、拥有人或占用人的权益、福利及舒适状况,并可就与该管理有关的服务收取费用;(f)管理任何根据本条例而持有的道路、行人径、桥梁、停车场、车位、公园、康乐设施及同类用地、排水渠、污水渠及水道以及其他交通及康乐设施,并可就该等服务的提供收取费用;(g)预留公司持有的任何土地作停车场之用,指定车位,控制停车场及停车处的使用,并可将停车场或停车处的任何地方分配给任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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