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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一、公务员的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注意」《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范围不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二、公务员条件(一)积极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消极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注意」“辞退”并非“开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注意」担任公务员的条件必须由法律所规定。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抗。三、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仅承担相对服从义务。对上级合法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服从和执行。对上级一般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服从和执行;若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返回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关于公务员人事处理的具体形态公务员人事处理的具体形态:(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返回四、《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一)任职回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一定范围内的职务。1、回避亲属(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外)祖父母、父母、(孙、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四、《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制度2、回避职务(1)同一机关中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的领导关系。(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四、《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二)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处理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公正,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转由其他公务员处理的制度。四、《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四)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后在一定年限内的从业禁止。1、适用对象:仅适用于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不适用于被辞退或开除的公务员。2、适用时间;原系领导成员,为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3、从业禁止;(1)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2)从事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五、公务员的奖励和处分(一)奖励1、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五、公务员的奖励和处分(二)处分1、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五、公务员的奖励和处分2、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六、退出公务员队伍的机制(一)辞去公职1、申请与审批应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但对领导成员辞职申请,应在90日内。2、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六、退出公务员队伍的机制(二)辞退1、辞退情形(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六、退出公务员队伍的机制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本文标题:《公务员法》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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