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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科尔沁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曹海峰导言: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正式实施。这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过去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三章,突出了对老年人的优待与帮助,进一步完善了敬老养老制度,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特别是“常回家看看”写入法条,更加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引发社会上广泛讨论。今天,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主要讲三个问题。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成员中,老年人群体的比重越来越大,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生活,频频出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此说,通过完善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背景:按照联合国的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称为“老年型国家”或“老年型地区。2000年,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3亿人,占总人口的10.46%。截止2010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8亿,已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到2050年,全国老年人口超过4亿,占总人口的1/3,我国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1、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2、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口人,已经从过去平均7-8口人一个家庭转变为小型化家庭。加上人口流动性增强,城乡“空巢”老人大幅增加。根据全国老龄委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已达49.7%。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比例更高,达到56.1%。家庭养老弱化,客观上要求政府和社会承担更多义务。3、实现新的发展目标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近平主席进一步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越来越近:到2020年,建党100年的时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然后再奋斗30年,到21世纪中叶,建国100年的时候,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是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梦。因此,不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老年人生活得好不好,权益保障得好不好,是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首先,明确“老年人”的概念。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其次,了解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有哪些:1、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3、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4、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5、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1、赡养人的范围包括哪些?(1)老年人的子女及其配偶(注:子女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在这里提醒大家,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2)由兄、姊扶养成人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注:指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3)老年人的配偶;(4)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如:子女全部死亡的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2、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具体权益?总的讲,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问题:在生活中,有一种情况,在子女未成年时,父母当中有一方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于是,子女长大成年后,不愿意对这一方(父或母)承担赡养义务。那么,父或母这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呢?案例:1、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现在他老了,子女拒绝赡养。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2、一名父亲在两个孩子都还年幼时(一个3岁、另一个5岁),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父亲在服刑期满后,无生活能力,法院判决两个子女对父亲承担赡养责任。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具体讲(1)医疗保障: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2)住房保障: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国家“以房养老”政策出台9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即“以房养老”。“以房养老”是指老人通过抵押房屋产权,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以房养老”是对当前养老模式的一种探索。当然,不一定必须通过银行反抵押,老人也可以通过出租房屋获得租金,用来养老。(3)生产经营收益保障: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4)个人财产权益保障: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5)继承权利保障: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注意: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6)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案例:婚姻自由包括结婚与离婚自由生活中,有些子女为了老人的钱财或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7)精神需求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我国有了首例判决。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第一天,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接前案例:在该案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到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重阳节、元旦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8)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3、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社会保障内容,具体包括六项制度:(1)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2)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3)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4)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6)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4、社会服务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有五项措施:(1)鼓励、支持专业服务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里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3)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4)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5)鼓励、引导养老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意外责任保险。通辽市12349便民为老服务热线要开通10月9日,通辽市12349政府便民为老服务平台合作项目签约仪式在通辽移动分公司举行。这是通辽市民政局、通辽移动公司和委托方通辽市12349便民服务中心三方协商决定,共同合作建设政府便民为老服务平台。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失业救助、民政优抚等服务信息。同时,也能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功能。通过终端上“一键式”紧急按键呼救服务,连通老年人救助指挥中心、老年人家属、社区和急救医院,实现多方通话,协调指挥救助。据预计,该服务平台今年11月末建成。5、社会优待(1)对常住在本地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2)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3)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4)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5、社会优待(5)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6)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8)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9)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6、宜居环境主要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上规定了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7、参与社会发展(1)制定
本文标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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