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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犯罪侦查概述第一节经济犯罪侦查的概念与特点一、侦查的概念与分类侦查:是指侦查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案犯,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1、侦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职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侦查普通刑事犯罪侦查和经济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军事犯罪侦查狱内犯罪侦查2、侦查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包括: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查询与冻结、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还包括技术侦查、刑事特情等。3、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发犯罪的必经过程,也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二、经济犯罪侦查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经济犯罪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与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对于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的商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管理过程中,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经过初查立案的经济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开展专门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通过预审核实证据材料,并决定是否移送起诉等一系列活动。(二)特点:1、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视频)侦查对象层次较高,作案人智能水平较高犯罪主体的活动能量大2、侦查行动的易受干扰性3、侦查活动的广泛性地域的广泛性;涉及行业的广泛性;涉及法律法规的广泛性、4、侦查过程中涉及知识的专业性5、侦查途径的特殊性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第二节经济犯罪案件及案件的管辖一、经济犯罪案件的概念经济犯罪案件是指作案者在商品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行为的事件的通称。二、经济犯罪案件的分类(一)按犯罪对象及领域分为20种类犯罪案件。(二)按犯罪行为方式分为6类犯罪案件三、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一)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又称立案管辖。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人民法院管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经济案件。2、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案件即刑法第八章中的各种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明确规定按贪污贿赂罪定罪处罚的案件。3、公安机关管辖除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管辖外的所有经济案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指各地公安机关受理犯罪案件范围的分工。原则: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最初受理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1、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4、对管辖不明确的经济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5、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济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三)部门管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对受理经济案件范围的分工。依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决定》《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四)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公安机关系统内部各级机关受理经济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县级公安机关管辖一般经济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管辖一般和重大涉外经济犯罪案件,重大集团经济犯罪案件、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以及上级交办和县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案件。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由有关公安机关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三节我国经济犯罪侦查体制一、外国侦查体制简介国外现行侦查体制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一)检察机关主持侦查,警察机关辅助侦查,如在德国。(二)警察机关为主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从事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并监督、控制、协助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如日本、俄罗斯等国。(三)检察机关是单独的公诉机关,警察机关独揽侦查权如英国警检两机关实际上是这样分工的。(四)司法部统管侦查,下属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均有侦查权如美国、法国等。(五)警检合一,共同作为侦查主体检察官包揽全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有的检察官兼任刑警队长,直接组织、指挥侦查破案。例如,瑞士部分地区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二、我国侦查职能划分的特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是侦查机关,享有法律赋于的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也享有其所属管辖范围内的侦查权。在诉讼制度方面实行侦诉分离。公安机关承担《刑法》规定的320多种近80%的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是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1983年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的,肩负着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侦查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主要表现在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参与侦查,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三个方面。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在其内部是独立的、特定的,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职务犯罪行使侦查。分别由反贪污贿赂部门、法纪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行使。反贪污贿赂部门主要负责贪污、贿赂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法纪检察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三、我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是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机构。(二)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这两级经侦机构,融管理与实战职能为一体。(三)县(市、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是基层实战的经侦机构。(四)同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内设融犯罪侦查、涉税犯罪侦查、商务犯罪案件侦查(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侦查)、公司犯罪侦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侦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等专业侦查部门,以及情报信息、基础业务建设机构和侦查协作机构。(五)缉私警察队伍走私犯罪案件;资本不实犯罪案件;会计资料犯罪案件;合同犯罪案件;破产犯罪案件;货币犯罪案件;外汇犯罪案件;信贷犯罪案件;金融票证犯罪案件;证券犯罪案件;期货犯罪案件;税收犯罪案件;发票犯罪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正当竞争犯罪案件;非法交易犯罪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商检犯罪案件;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犯罪行为方式分类制假、售假式;逃避监管式;欺瞒诈骗式;利用职务式;侵犯权益式;擅自作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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