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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九章 19世纪德国政治思想
LOGO第九章19世纪德国政治思想第九章第一节一、德国社会状况1.政治分裂,未实现国家统一2.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缓慢3.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软弱无力两重性:一方面他们对封建专制制度不满,要求废除封建关系和贵族特权,主张改革,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另一方面,由于对国家的依赖性和对人民的畏惧,他们希望在君主制的范围内实现某种改良,取得资本主义经济的顺利发展。4.19世纪40年代,工人运动兴起。第九章第一节二、政治思想的状况和特点(一)思想状况1.德国古典哲学:代表人物:康德、费希特、洪堡、黑格尔、费尔巴哈等;2.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萨维尼;3.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魏特林;4.科学社会主义:代表人物:马克思、恩格斯。第九章第一节二、政治思想的状况和特点(二)政治思想的特点1.政治思想以纯粹思辨的哲学形式表达出来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从现实中剥离出来,变成了由纯粹思辨表达的道德原则;枯燥空洞的古典哲学形式中包蕴的革命内容2.对国家本质及国家和个人关系的重新解释使国家摆脱了形式上学的抽象,将之复原为具体历史情境中的产物。3.实现国家和民族统一得到突出的反映第九章第二节一、生平和著作伊曼纽尔·康德(1724-1804),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生于手工业者家庭;1740年入哥尼斯堡大学;1755年入哥尼斯堡大学任教直至逝世,一直未离开家乡;受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影响极大,其中又以受卢梭影响为最;其政治思想带有浓重的伦理色彩,矛盾、调和、妥协是其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著作:《政治权利原理》1791、《论永久和评》1795、《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平和《原料之争》(1798)。第九章第二节二、伦理学说伦理思想的中心:“道德法则”1.道德不能建立在经验上,真正的“善行”或“道德”是“善良意志”自身;2.道德法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又称“绝对命令”;3.人权论:在道德领域,人永远是自由的;人永远是目的而非手段;道德法则必须以意志自由为前提。“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第九章第二节二、伦理学说3.法律和政治都受“道德法则”的指示;4.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必然”,是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共存的条件和制度;5.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法律是道德的外壳,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第九章第二节三、国家学说(一)国家起源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1.反对契约论,国家并不是人们相互需要的产物,而是“道德法则”要求的结果;2.自由、平等、独立的人权观是公民承担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3.国家的使命和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维持国家本身的存在;4.人民对国家只有服从的义务无反抗的权力。第九章第二节三、国家学说(二)国家制度1.政体形式:根据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按统治者运用最高权力的方式分为专制和共和制;2.体现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应永远属于人民;3.共和国是唯一合理的国家形式,但却是不能实现的理想目标;4.共和的特质是分权、法治和政治公开。第九章第二节四、永久和平思想1.“永久和平”是政治的最高目标,是最高的政治和道德的善;2.“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目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3.实现永久和平的方案:六项预备条款四项正史条款任何和平条约在签订时都不应有引发战争的隐蔽的可能性;2.人和国家都不应以继承、交换、买卖或让与等手段侵吞一个独立国家,不论其大小;3.以自由公民自组织的民兵取代常备军,以达到逐渐完全废止常备军的目的;4.国债不得用于国家对外事务;5.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机构不得受到他国的强行干涉;6.交战中的国家不得采用雇用暗杀投毒者、违反投降条件、煽动敌国叛乱等敌对行为。每个国家都应该是共和政体;2.各自由国家的联盟是国际法的基础;3.任何来到其他国土的陌生人都应受到尊重,这是世界公民法所保证的。第九章第三节一、生平和著作威廉·冯·洪堡(1767-1835),德国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家、教育改革家和外交家;出身贵族家庭;1802年开始外交生涯,任驻罗马教廷代办,历任驻罗马教廷全权公使、国务枢密顾问、文教局局长、驻维也纳公使、驻英国公使、等级事务大臣等;早年接受了启蒙哲学思想和洛克、卢梭等人的自由、民主、平等等思想,大学时受康德影响很大。著作:《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思想》1791、《试论国家作用范围之界定》1792、《论国家的作用》1798等。第九章第三节二、自由和个性1.国家中最根本的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人是一切政治问题的核心;2.每一个人的最高和最终目的是对其力量的个性特点进行最高的和最均匀的培养,行动自由和环境的多姿多彩是实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3.个人自由与国家:古代与近代的不同;4.推崇个性的价值,认为个性是使人们彼此相异所必需的要素,是人类发展必需的条件;5.主张人的追求的多样化及生活方式的多样化6.反对将个人的发展同争取自由的实践联系。第九章第三节“人的真正目的—不是变换无定的喜好,而是永恒不变的理智为他规定的目的—是把他的力量最充分地和最均匀地培养为一个整体。为进行这种培养,自由是首要的和不可或缺的条件。”—《论国家的作用》P30第九章第三节“古代的国家关心人做为人本身的力量和教育,近代的国家关心人的福利、他的财产及其从事职业工作的能力。古代的国家追求美德,近代的国家追求幸福快乐。”—《论国家的作用》P27第九章第三节三、国家作用的范围1.国家的目的只能是促进公民的自我发展,为自我发展排除可能的制约;2.公民自由和国家自由是对立的3.政治的中心问题是“人”和“人的事业”,处理好此问题的关键是要确保可以促进人和人的事业发展的“自由”;4.国家职能必须受到限制,主张有限政府;5.反对国家对公民物质福利的关系;6.反对国家干预公共事务;第九章第三节三、国家作用的范围7.制定宪法以有效确定国家作用的范围;国民精神是宪法的源泉和基础;8.国家的存在是必要,是一种“必要的痛苦”;9.个人的自我发展与真去政治自由是有区别的.“真正自由的人是不会认为一个首领会变为一个主宰者的,他不会假设这样的可能性;他不会把压制他本人的自由的权力给予任何人,而且不会认为自由的人会有成为主宰者的企图。”第九章第三节国家关注公民的物质福利,它“产生着形式的单调;破坏和妨碍着外在的、哪怕仅仅是身体的活动和外在的环境对人精神和性格的反作用;它必然针对一种错综复杂的大众,因此会由于采取一些带有严重缺点的、适应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的措施而损害着他们;它妨碍着人的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它增加国家行政管理本身的困难,增加为此所需要的手段,因而成为种种弊端的源泉。”——《论国家的作用》P121第九章第三节“为了关心公民的安全,国家必须禁止或限制仅仅涉及行为者的、其后果是违反他人权利的行为,这就是未经他人同意和违背他人意志贬损他们的自由或损害他们的财富,或者担心很有可能导致这种结果的行为,在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时,一方面必须注意令人担心的损害的大小,同时又要注意通过某一项防范性法律产生的对自由限制的重要性。”——《论国家的作用》P121第九章第四节一、生平和著作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1831),德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生于税务官家庭;1788入图宾根神学院学习,1801入耶拿大学任教,后做过编辑、中学校长,1816年任海德堡大学教授,后任校长;青年时期受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推崇理性主张人权;晚年思想渐趋保守,极力论证普鲁士君主专制的合理性。著作:《法哲学原理》1821、《德国法制》1802、《论英国改革法案》1831等。第九章第四节二、体系和方法绝对观念逻辑阶段自然阶段精神阶段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抽象法道德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法(权利)道德国家(一)体系第九章第四节二、体系和方法(二)方法黑格尔的辩证法:一切都是按照正、反、合(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个阶段辩证发展的。第一阶段:正;低级形式的统一;第二阶段:反;中介作用;第三阶段:合;更高形式的统一。第九章第四节三、市民社会和国家(一)市民社会1.市民社会是多个个人和家庭的聚集,是家庭扩大与分裂的发展结果。2.市民社会是个人彼此间基于私利的一种联合3.市民社会本身无法解决其中存在的各种矛盾4.市民社会的环节:“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5.市民社会只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中介第九章第四节三、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国家1.国家是伦理精神的最高阶段。2.国家哲学的任务:探求国家本质及其规律3.国家与社会不同4.“国家政权力量”是国家本质的内涵、“民族精神”是国家的特质5.国家是独立自存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6.国家的本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国家的基础是普遍利益,有其自身的目的7.法律与道德与自由相伴而生,是自由的基础第九章第四节四、君主立宪制主张1.君主立宪制是一种最合乎理性和时代精神的政治制度2.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权3.强调国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4.崇尚主权、贬低立法权第九章第四节五、民族主义思想1.主张民族独立自主2.体现世界精神的民族是统治民族3.日尔曼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4.最优秀民族取得统治权必须用战争的方式5.战争是一个民族保持伦理健康的必要手段6.承认国际法
本文标题:第九章 19世纪德国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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