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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导论一、“民法”一词的来源及含义(一)“法”的一般概念:“法”是行为规范。关于“行为”的含义: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过程。行为与动作之区别:行为一定受意志支配,动作不一定受意志支配。法律规范的是行为。(二)“民法”一词的含义:民法一词由civillow翻译过来。Civillow源于罗马法的“juscivile”,原义是“市民法”,是罗马法上的概念。将罗马法上的“juscivile”翻译成或者解释成“民法”的历史过程。二、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主体:平等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国家)2、调整内容:财产关系(含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关系(含人格权、身份权)(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的特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经济上等价有偿民法上称对价给付。如何理解“对价”,英美法上的“约因”。人身关系的特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三、民法的体系民法的体系一般认为有人法、物法(财产法)两大部分组成。其中人法包含:人格法、身份法(亲属法)物法(财产法)包含:物权法、债法、继承法。(有学者将继承法例入身份法)民法的体系人法人格法身份法物权法债法继承法对继承法属性的不同看法:身份法或者财产法物法(也称财产法)民法调整对象示意图:调整主体——平等主体:(含自然人、法人)民法调整对象物权关系财产关系债权关系姓名权调整内容继承权关系肖像权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生命权隐私权身份权关系配偶权亲属权亲权四、民法的学术分类(一)成文法与习惯法(二)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介绍:《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五、民法的本位与历史发展参见教材:第5——7页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私法的表现特征:参见教材第9——10(二)明确民法是私法的意义:参见教材第10——11二、民法是市民法何为市民社会,先哲有关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三、民法是权利法全部民法本质上是关于权利的规定。规定义务是权利的需要。义务的意义:或实现权利、或保障权利。第三节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商法所包含的部门法:保险法、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二)民法与商法的共同点:私法、平等主体、等价有偿;区别点:商法注重商事活动的特殊性。(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例。二、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概念的最早提出。一战期间在德国出现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美国的表现: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共同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三、民法与行政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原则”一词的含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二、确立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二)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三)是民事司法的执法依据(四)是解释和研究民法理论的出发点(五)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手段成文法局限性的表现: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参见教材第17——22页)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渊源参见教材第22——24页注意:习惯和国际公约对民法的影响。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了交易习惯对于解释合同条款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受国际公约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二、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民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颁布的民法只在本地区生效;民法没有域外效力。(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国人,中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由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发生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举例说明)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以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财产还是人身为划分的标准)(二)绝对关系与相对关系(以法律关系的对象是特定人还是一般人为标准)(三)单务关系与双务关系(以关系的双方对对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四)主关系与从关系(以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为标准)判断下列各项那些属于法律关系,那些为非法律关系:1、小张约小李饭后散步;2、小张答应给小李修理电脑;3、小张为买房向银行贷款50万;4、小李欠自行车摊主5毛钱;5、小张未经小李同意拿走了小李的笔记本;6、小张把地震中父母双亡的邻居小强领回家抚养;7、小张在宿舍里摔倒受伤;8、张老师在饭店吃饭地滑摔倒受伤。9、小张同时与三个女性存在恋爱关系;10、张老板先后与五个女性保持婚姻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之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一)主体的概念: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之人。法律上的“人”(二)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国家(三)主体的分类: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互为权利义务单一主体、多数主体(关系的复杂性)二、民事法律关系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即行为之自由。权利的意义:(1)对自己,得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2)对他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3)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不能实现时,能够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二)民事义务的概念:满足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行为的强制。义务的意义:满足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作为义务)和消极义务(不作为)明示义务和附随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一)民事客体的概念: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之对象。(二)客体的种类:物权客体为特定物债权客体为特定之行为(给付)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如作品、商标人身权客体为人格要素或身份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又:非财产权)依权利之内容作为划分依据,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以人格或身份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有争议的几种权利:荣誉权、继承权、股权在有些民事权利中可同时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如:著作权。两者区分的意义:就一般而言财产权可以转让、放弃、被剥夺;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因此,不能转让、放弃、被剥夺。(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权利之行使方式作为划分依据。支配权:主体可直接支配或作用于权利客体,如物权人格权特征: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权利的排他、利益可直接实现请求权:权利人不可直接支配客体,只能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身份权。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权利效力的平等请求权的类型:作为原权的请求权,如合同债权,抚养费请求作为救济权的请求权,如:侵权之请求权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即可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撤销权、抵销权、无权代理的追认权等。抗辩权:对抗或者阻却权利人之请求权实现的权利。抗辩权之类型:一时之抗辩(又延期抗辩)、永久之抗辩(如:诉讼时效完成之抗辩为永久之抗辩)(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权利之效力所及范围作为划分之依据。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之效力及于不特定之任何人,是对一切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绝对权之特征: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之内容为不作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之效力只及于特定之人。如债权相对权之特征:义务人特定、义务之内容含作为或不作为。(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数个权利间相互之关系或作用作为划分依据。主权利:能独立存在并有独立之价值的权利,如:债权。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没有独立价值的权利,如:抵押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抵押权须与债权同时存在,但不排除有例外的情况。(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时,抵押权不当然消灭之例外。(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依权利是否必须由权利人亲自行使作为划分之依据。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如:人格权非专属权: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由他人行使的权利。债权(六)既得权与期待权依权利的行使条件是否完全具备作为划分依据。既得权:已经具备行使条件的权利。如:物权、债权。期待权:尚未具备行使条件,但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如:保险合同上受益人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七)原权与救济权原权:各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救济权:因原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各种请求权。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指人体以外,能够被主体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对象。(又:能占有的财产)法律特征:1、人体以外;2、能满足人的需要;3、具有稀缺性;4、能被人支配;5、原则上须为有体物。二、物的分类及分类的意义(一)动产与不动产动产: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影响其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区分的意义:1、调整的手段不同;2、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4、他物权的设定不同。(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上允许在民事主体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其自由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其自由流通的物。区分的意义:流通物可以成为民事交易之客体;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交易之客体;限制流通物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才能成为交易之客体。(三)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收藏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同类物替代的物。如:大米香烟区分的意义: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3、得以成为债的关系的客体不同。(四)主物与从物主物:有单独的经济价值并能单独使用之物。如:小提琴。从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之物。如:提琴之琴盒区分的意义: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之物。如大米不可分物:对实物进行分割将影响其使用价值之物。如牛马区分的意义:解除共有关系时对共有物的分割手段不同。(六)原物与孳息原物:能够产生孳息之物。如:母牛、母鸡、果树。孳息:由原物所孳生之物。如:鸡下的蛋、存款之利息。区分的意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的转移及于孳息物。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之概念和特征概念: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能够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客观事实(现象)。特征: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含人之行为和自然现象2、该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的规范对象。3、该客观现象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分析: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三者之关系。二、民事法律事实之分类根据该客观现象是否具有人的意志作用,可将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与人的行为。其中自然事实又可分为状态与事件;人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其他行为。见图所示:法律事实自然事实状态:如权利的不行使,占有的持续事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人的行为:(受主体意思支配,有意识的活动)1.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2.准法律行为3.事实行为,如占有2.违法行为1.违约行为2.侵权行为3.其他.司法行政等行为三.事实构成: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一个法律后果.第三章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诸概念之比较:自然人、公民、国民、人民分析:自然人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自然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或法律地位。特征:平等性、统一性、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之关系。参见教材第52页。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
本文标题:民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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