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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奖赏与惩罚7.2公正的要素(1)如同一般的道德一样,公正也包含人如何对待别人(2)公正主要关注的是过去的而非未来的事件(3)公正的应用应是个人主义的而非集体主义的(4)比较公正不同于集体性不公正,因为前者涉及对待一个人的方式同如何对待另一个人的关系方式:奖赏是在公平合理基础上对我们所关心的好处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主要有四种分配好处或奖赏的方法:1、不管人们的能力或功绩如果,尽可能平等分配2、按能力分配3、按应得分配4、按需要分配7.3奖赏奖赏的标准:(一)平等主义标准或对好处和奖赏的平等分配不管人们的功绩、能力、需要及其工作成功如何,在他们中间对好处和奖赏实行平等分配。问题:如果重要资源不敷分配,便产生一个道德问题--如果做出对每个相关者都公平合理的决定?正在这种情形下抽签法即碰运气的方法能平等地分配好处与坏处。7.3奖赏7.3奖赏此标准的问题:(1)它忽视了据认为很重要的其他一些标准。(2)难以确定人们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是平等的。(3)我们不可以真正忽视所有其他标准(二)成果即人们所生产的产品奖赏的一个标准基于人们在自身努力下生产、实现或成就了什么,而不管付出了多少努力、花费了多长时间。此标准的问题:忽视了努力、能力或需要7.3奖赏7.3奖赏(三)努力这个标准要奖赏的是人们的努力,不管其生产、实现或成就之物的数量或质量如何。此标准的问题:(1)签订承包契约的人获得报酬的根据,不是时间和努力,而是完成的工作。(2)难以衡量努力的状况。(3)难以光按努力进行奖赏区别聪明人与笨人(四)能力有些人认为奖赏以能力为基础。首先,我们必须要区分先天能力与后天的能力。先天能力:人们无法改变与生俱来的能力后天能力:人们只有付出时间、努力和金钱才能获得的能力7.3奖赏人们不是只有先天能力就行了,如果他们不发挥自己的能力就不应该获得比比人多的奖赏。就奖赏而言,后天能力可能更为重要,因为为了获得技能,人们常常要付出大量的金钱、时间和努力。能力不管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似乎都不可能单独形成奖赏的适当标准,——为了衡量这种能力的发挥及其成绩,必须引入能力同努力与成果的某种综合标准7.3奖赏(五)需要有人认为,对好东西或奖赏的分配应该以需要为基础;换言之,最需要的人应该分的最多的好东西,也就应该根据其需要获得奖赏。7.3奖赏私人需要:指的是穷人或失业者个人的私人物质需要。从人道观点看,帮助穷人似乎是高尚的理想。然而,仅仅根据需要,界定他们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奖赏就是一个问题。这些人往往是社会中最无技能的人,不应该得到奖赏而不考虑其能力或资格。7.3奖赏出现的问题:1.他排除了对努力或发挥才能的激励作用。2.这一标准对于有才华的勤奋者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于是,帮助穷人是个高尚目标,但在奖赏一词的完全意义上,仅仅根据需要而奖赏穷人,似乎对非穷人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理。7.3奖赏公共需要:奖赏的是以人们对公共需要的贡献或满足为基础的,人们因满足大众的需要而获得奖赏。出现的问题:1.难以决定哪些需要——个人的或集体的——最重要。2.在极为重要的不同方面满足同样需要的人,却不能得到同样的奖赏(如医生与护士)。7.3奖赏其他标准:长期昂贵的职业培训以此为根据的奖赏是不公平的;如果专业人员不称职时,他们就不应该为此而获得奖赏需要贵重设备的工作或职业难以确定此类人应该获得多少奖赏,在设备成本得到补偿之后,他们是否还应继续为此而获得奖赏也不能确定7.3奖赏对身体的危险性从事此种职业的人员似乎应该有奖赏,但难以确定奖赏多少,因哪些危险性而进行奖赏工作的不可悦性我们难以确定哪些工作因其不可悦性而应该有较大奖赏7.3奖赏资历如果这种人不再是能干的工人了,那么,似乎他们不应该优先于那些可能资历较浅却更为熟练的工人,继续得到晋升和奖赏。7.3奖赏一、回报主义理论(应得论)回报主义理论主张,人们应当得到的奖赏是严格地以其由于既往的作为而应得的东西作为根据的,人们之所以应当受到奖赏,是由于他们已做之事,而不是由于他们已做之事的结果可能如何。1.这一理论不关心可能产生于人们行为的未来的好结果。2.它倾向于时间人们的努力,而不是成就、生产力或结果。7.4关于如何奖赏的理论二、功利主义理论(结果论)功利主义者将其道德理论奠基于为受到行为或规则之影响的每个人所带来的好结果。他们强调奖赏的未来结果,而不是只回应过去的努力。7.4关于如何奖赏的理论1、这一理论无疑会支持有危险性或不可悦性的职业提供较高工资或额外报酬2、它要奖励的是成果和成就,而不是辛苦的工作或努力3、如果以结果为唯一标准,那就有可能奖赏一个完全不应该被奖赏的人7.4关于如何奖赏的理论自然权利与公证社会的权利J.洛克和R.诺齐克都认为人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天赋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或上帝赋予的权利。罗尔斯认为人权是由公正的社会赋予人的,是在“无知之幕”背后形成的。7.5罗尔斯及其公正论罗尔斯的两条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其他任何人的同量自由和谐共存的最大限度自由差异原则:如果不平等有利于每一个人,那就是可以允许的不平等第一条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洛克和诺齐克所倡导的自由。第二条原则赋予人们许多更具个性的不属于他们所谓的天赋人权的权利。7.5罗尔斯及其公正论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差异诺齐克是人自由意志论者,他信奉不受政府或他人干预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罗尔斯是个福利自由主义者或福利资本主义者,他认为财富是社会的财富,而不是个人的财富7.5罗尔斯及其公正论罗尔斯理论的优点与缺点优点:1.考虑到个人自由,但也考虑到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2.运用“无知之幕”法,规定了达成一套公平的规则和原则的方法,在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每个人的利益之间努力寻求平衡7.5罗尔斯及其公正论缺点:1.同我们社会的保守成员的强烈的个人权利理论不相适应2.社会成员不能真正地在“无知之幕”下活动,他们并非愿意这样3.罗尔斯的蕴含平等分配的公正论并非是最好的理论7.5罗尔斯及其公正论一、定义:它是因某人的罪过、错误,不当行为而对其实施的处罚行为;是对恶行的处罚。7.6惩罚二、、惩罚的必要条件(1)惩罚必须包括某种不可悦性。(2)惩罚之实施或忍受必须基于某种理由。(3)惩罚应由已经被“正式任命”的拥有道德或法律之权力的个人或团体来实施。(4)惩罚之实施必须依照某些规则或法律行事7.6惩罚三、惩罚的相关理论回报论1、相关主张:只有当惩罚为人所应得时才给予惩罚,且惩罚的程度则须以应得为限。它强调的平衡;其次;为了根除不义之力的行为以及恢复自我约束的义务。7.6惩罚2.回报论存在的问题:(1)难以确定什么是人赢得的惩罚(2)宽恕问题在惩罚方面与公正存在冲突(3)难以确定犯罪与惩罚的严重性(4)难以确定惩罚的适当性7.6惩罚功利主义理论1、功利主义的相关主张:惩罚应该始终以社会善为目的;并提出旨在阻止或消除犯罪行的两类约束力即内在约束力和外在约束力。内在的约束力源归于儿童和其他人之良心的培育;而外在约束力是由于犯罪行为规定如果施加惩罚的法律所确定的。7.6惩罚2、功利主义存在的问题:(1)难以保证犯罪者会因受到威慑而不再犯罪并称一个不错的人或不错的社会成员;(2)难以保证因惩罚了罪犯而免受此类犯罪的伤害。7.6惩罚赔偿论1、赔偿论的相关主张:他认为,只有当受害者同遭受犯罪之害而获得赔偿时,公正才得以实现。它针对的是个人而非国家7.6惩罚存在的问题:(1)就杀人罪而言,实际上不存在任何合适的赔偿。(2)如果罪犯是老人或病人,那他们如果能赔偿受害者呢?难以负担赔偿受害者的义务。(3)赔偿者没有区分故意伤害与非故意伤害。7.6惩罚赔偿同回报主义理论的关系:1.赔偿适用于回报主义理论,因为它等合了回报主义的罪犯之应得的主张,而且考虑了受害者之应得。2.赔偿论同功利主义理论的关系:同功利主义的奖惩理论相适应。7.6惩罚综合结论:1.回报主义认为在奖赏方面,应该考虑到他们之应得,同时不拘泥于这一条标准;在惩罚方面,应确定属罪有应得,不得过度惩罚。2.功利主义认为为了可能产生的好处,我们可以对江苏与惩罚的分配进行修正或加以节制,或者中止课刑。
本文标题:伦理学与生活第七讲:奖赏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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