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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教育法学》名词解释题目录2.1.教育法2.2.法律关系2.3.法律规范2.4.教育法体系2.5.法律本文2.6.法律渊源3.1.法律实施3.2.法律适用3.3.法律的遵守5.1.教师5.2.教师权利5.3.教师义务5.4.教师培训5.5.教师培养5.6.教师考核6.1.学生6.2.学生管理6.3.学籍管理6.4.注册6.5.班级管理6.6.档案管理6.7.特殊学生群体7.1.学制9.1.职业教育9.2.职业教育体系9.3.职业培训10.1.成人教育11.1.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2.1.学历证书12.2.学位12.3.专业学位12.4.学位制度12.5.名誉博士学位12.6.第二学士学位13.1.教育督导13.2.教育督导机构14.1.法律责任14.2.法律救济14.3.(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名词解释题答案2.1.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教育法的定义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教育法是国内法。教育法是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仅适用于本国国内的法律规范。(2)教育法是规范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从调控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看,教育法主要涉及这样一些基本的法律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权限分工关系、政府与学校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职工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等。(3)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以法治教。依法治教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教育法规范的核心。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则这种社会关系就不具备法律关系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必然联系还体现在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只有当符合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一切法律关系,不论它是按照所有参加者的意志所产生的,还是按照其中一方的意志所产生,或者完全不通过其中任何一个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但在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时都要求这一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相应的意志表示。(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由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的。在种种社会关系中,惟有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在任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都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实现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2.3.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法律法规的基本部分,因为它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由于教育法调整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处理部分的规定的方式和重点是不同的。但一般来说,教育法的法律规范较侧重规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较少规定禁止实施的行为。奖惩是指人们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的有效性加以肯定,对各种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和奖励;另一类是惩罚,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加以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奖励。假定、处理和奖惩是构成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要素,但这三个要素并不一定都同时出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甚至也不同时在同一法律文件中。2.4.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要素的关系。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范。2.5.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总则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的法律文件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2.6.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3.1.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3.2.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3.3.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它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中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他们担负着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以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意志和利益为原则,因此严格守法、执法是对它们的基本要求;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从国家主席到每一个普通老百姓。5.1.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教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主要有:一是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状况等。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5.2.答: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5.3.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5.4.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5.5.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师的职前教育。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代表。“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以美国为典型。“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日本、欧洲都采用这种制度。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但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5.6.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还规定,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6.1.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学生是国家杜会成员,是国家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公民。6.2.学生管理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因履行教育职能,对学生的各个方面或活动进行组织、规范和控制等的总称。其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设计学生的学籍与成绩、日常行为。班级生活、体育、卫生等方面,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生活秩序,使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并且在各种管理活动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使学生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处理日常生活的能力,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6.3.学籍管理是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人学注册、升留(降)级
本文标题:教育法学名词解释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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