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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本课重点导学1.何为行政强制2.为何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3.行政强制如何达到依法行政的要求本课主要结构行政强制理论行政强制法条文解析行政强制制度和程序行政强制典型案例本课参考教材应松年刘莘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释义与案例适用》中国市场出版社2011年版何谓行政强制?一种普遍的严重社会误读:“我们老百姓被强制的还不够吗?”执法人员眼中的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代履行、滞纳金目前行政强制乱象:时而过重过滥,时而过软、不作为“行政强制法规范的是行政机关最激烈的执法方式,指向的却是建立政府与民众的良好关系。”哪些是常见的行政强制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法》立法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制定历时十二年,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重要成果。《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总则: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规范行政强制中的常见问题:1.行政强制“乱”:根源是设定权乱2.行政强制“滥、重”:执法主体不规范,执法程序、方式不当3.行政强制“软”: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不作为,放任违法现象存在和发生。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特征,行政强制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对公民权利侵犯程度较高,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须依法而为。为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有效,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规定十分必要。【案例1】“业主堵路维权警方强制驱散”【案例2】河北鹿城高尔夫球场违建案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解析】本条是关于行政强制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还涉及本法与其他法之间的关系。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解析】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设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适当,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案例3】“城管执法秘籍”曝光,内容雷人:“不给相对人喘息的机会,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该案例违反了什么原则?【案例4】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强制与教育相结合迅速化解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解析】本条是不得利用行政强制牟利的规定。【案例5】法官因强制执行而涉贪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解析】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复议和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的规定。【案例6】2010年南通男子被劳教多次,认为过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解析】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规定知识补充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强制与非即时强制措施1.即时强制:法律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在紧急状态下的一种紧急处置权,主要包括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如:紧急处置爆炸物分类标准在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否处于紧急情况之下,是否需要即刻执行。2.非即时强制:一般不具有紧迫性,如:强制戒毒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警察法》2.扣留或管束人身:《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3.强制隔离:《传染病防治法》4.人身搜查:《海关法》5.强行进入相对人的处所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1.查封:《审计法》2.扣押:《海关法》3.冻结:金融、外汇领域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解析】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背景知识补充:我国法律体系和效力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解析】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案例7】强制戒毒、精神病人强制就医的法律依据问题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解析】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知识补充: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行政强制执行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和对财物的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强制执行的原则:间接强制执行优先,尽量先使用间接强制执行,避免直接强制执行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间接强制执行之一——代履行代履行是指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注意:仅适用于能由他人代为的作为义务。【案例8】1.高速公路撒落物品妨害交通:可由专业清理公司代为清除法定义务由清理违法后果义务转化为清偿费用义务【案例9】不能由他人代为的作为义务不能代履行例如: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义务拒不履行强制服兵役,不能代履行间接强制执行之二——执行罚执行罚是指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科以新的持续不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常见例子:滞纳金执行罚作为一种间接强制的方法,广泛适用于海关、税务、环保、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管理中。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按日收取3%滞纳金。执行罚期限:自应当履行义务届满之日起按日连续计算。易混淆概念区别执行罚vs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执行罚的目的是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执行罚可以反复适用,罚款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直接强制执行当违法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采用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对义务人的人身、财物、行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义务人法定义务的履行。直接行政强制执行和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学理分类标准,有助于认识行政强制。直接强制执行之:对人身的强制1.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2.强制履行《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直接强制执行之:对财物的强制举例:变卖抵缴《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析】非常重要,切记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没有法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解析】立法程序和公众参与的规定【案例10】《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立法草案针对禁止吸烟范围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解析】评价制度的规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解析】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应有节制,合乎限度。【案例11】城管逼小贩太甚,“要么被抓,要么跳桥”,迫使兜售奥运纪念品小贩跳桥重伤。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可以集中实施,要具备相应资格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解析】与上条一般程序相对应,本条为特别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
本文标题:2017行政执法考试培训课件--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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