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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山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以下简称《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价款调整、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4-备安装工程。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应委托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循客观、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编制与核对,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所要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及方法。确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不得迫使投标人承担无限度的风险。-5-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1.《规范》、《规程》和本办法;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3.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施工现场情况;6.相关的设计、施工标准;7.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十二条《规范》和《规程》中未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但应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按规定程序报市造价站备案后,方可随清单发出。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六位组成,第一、二位为规范的代码01~09,第三位设为“B”,第四至六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出现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6-内容。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应按《规范》和《规程》规定确定。第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单价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应按照《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编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应按《规程》列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应单独列项。第十五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其他项目清单可根据工程情况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第十六条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拟用项目由招标人估算列出。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拟建工程估算价的20%。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和支配。第十七条由投标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当招标人暂时不能明确或确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标准、档次时,应列材料暂估价和设备暂估价。当招标人由于设计深度等原因不能确定专业工程的金-7-额时,应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其暂估总价超过拟建工程估算价20%时,不得列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的确定应结合工程实际、市造价信息和有关市场价格暂估。清单中列有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暂估价价款的调整程序和方法。材料、设备暂估价应分专业列出。第十八条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或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专业工程的造价、供应材料或设备的清单和总价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包服务费计取和调整的方法。第十九条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应按相关规定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二十条规费计取费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费率和税金计取费率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第三章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第二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为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应对招标控制价上浮或下调。第二十二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8-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客观、合理、公正,并遵守如下依据:1.《规范》和《规程》和本办法;2.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4.招标文件;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7.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8.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9.市造价站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第二十五条综合单价中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第二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规-9-范》和《规程》规定计价。其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并单独列项。第二十七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材料、设备,这部分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计入工程项目总价表;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并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拟建工程如有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的3%计取;2)招标人供应材料时,按其供应的材料总价的1%计取;3)招标人供应设备时,按其供应的设备总价的0.3%计取。第二十八条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应按规定计算。第二十九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招-10-标控制价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收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出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公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纸介及电子版);3.施工图纸;4.建设工程登记表复印件;5.发改委立项批文、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复印件;6.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能力的招标人编制的,需提供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个人从业印章);中介机构编制的还应提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执业印章)。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人报送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以下内容进行查验。1.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资格及签署页是否符-11-合相关规定;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中的计价条款是否符合《规范》、《规程》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价文件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投标报价第三十二条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价款方式、风险范围及幅度,自主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规定计取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税金提出报价。第三十四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但允许投标人增补的总价措施费项目除外。第三十六条投标报价的依据:1.《规范》、《规程》和本办法;2.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12-办法;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6.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7.企业定额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8.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9.承包人持有的《河北省建筑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10.市场价格或市造价站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第三十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第三十八条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投标人应考虑供应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货地点等因素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材料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报价。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分部分项、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算综合单价。第四十条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13-按照《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报价,可增补措施项目,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号。第四十一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投标人视工程情况、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填报;4.计日工的综合单价应由投标人视具体情况,按照综合单价组成自主确定填报。第四十二条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调整。第四十三条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应按《规程》和本办法计算,不得竞争。第四十四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确定应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中明确,但不应以招标控制价的下调比-14-例或设定的“成本造价”作为判定低于工程成本的唯一标准。第五章合同价款约定第四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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