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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鲁地税发[2004]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有关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一行政许可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申请(一)条件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二)申请期限:无(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四)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办理。-3-序号材料名称要求数量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资质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1)(3)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3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原件1份4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5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1份6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1份7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原件1份8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9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10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4-二、受理受理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工作程序:(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二)受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三、审查审查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审查程序及内容:(一)审查方式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5-实地核实。(二)审查内容:对申请人的硬件、软件设备等实际印制发票能力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考察发票承印企业硬件、软件设施,如设备生产能力,厂房、库房条件等;考察申请人的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情况;考察申请人的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情况;考察申请人的包装、运输及交付情况等。(三)审查标准:根据每种发票的设计要求及税务部门的需要确定具体标准。(四)告知利害关系人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五)听证对于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建议。四、决定决定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决定程序:(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作《不予税务-6-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五、送达送达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送达程序: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六、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七、变更与延续(一)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山东省地方税-7-务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数量备注1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发票准印证复印件1份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4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程序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8-印证》,并按规定核发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二)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企业印制发票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开。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核发新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八、注销注销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注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程序:-9-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地税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附件:1、《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2、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10-附件1: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设备名称产地、型号、配置已有设备龄注:此表填报与发票承印相关的设施申请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11-附件2: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企业各项标准的要求,我申请企业郑重承诺:一、如果本单位未按照贵局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发票印制和发票专用品管理,以及成品发票和发票专用品的安全保管制度与措施,出现责任事故的,本单位愿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如果本单位未按照贵局规定的样式、数量、质量标准印制发票或未按期交货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三、如果在本单位发生任何与发票印制有关的失密、泄密、丢失票据等涉及国家秘密泄漏的事故,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由于火灾、失窃等原因导致发票损毁、丢失的,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五、如果本单位违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印制的其他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2-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二行政许可名称: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申请(一)条件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到我省或我省境内跨市、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已办理过报验登记,需要申请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二)申请期限:无(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表见下页):序号材料名称要求数量备注-13-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2发票领购簿复印件1原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3发票领购申请表原件13原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不用核对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6营业执照复印件17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18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申请人是公民时9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及租赁协议复印件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0自有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111报验税务机关登记证明原件112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四)申请方式-1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办理。二、受理受理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工作程序:(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二)受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三、审查审查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审查程序及内容:-15-1、核查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2、纳税人如采取租赁形式注册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原件进行查验,核查出租租赁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与申请人提供的租金发票的开具人是否一致。3、核查经营规模及项目。4、核查税务登记其他基础信息。审查方式以书面为主,特殊情况可进行实地审核,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四、决定决定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决定程序:(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五、送达-16-送达机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送达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式样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需要提交发票保证金的,临时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为申请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对需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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