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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试题论述题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1.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2.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1.你认为,家庭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答案要点】(1)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义务教育过程中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也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家庭义务方面,《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2)《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还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各种不能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在家庭的责任方面,《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为此,家庭应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以保证其子女及时接受义务教育。(3)结合实例,谈谈你对此问题的看法。2.结合实际,谈谈教师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答案要点】(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2)教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教师申诉制度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3)结合具体实例进一步说明你的认识。1、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答: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着。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历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权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包括:尊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2、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答:作为一名教育者,必须遵守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仅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除了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以及规章。3、在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答: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户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各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通各的形式是由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制作“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还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以及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享有的“管理学生权”的理解和认识。答:目前,有些教师在履得自己职责权利时,不敢管学生,这种现象主要是对《教师法》和《教师法》不理解的表现。作为教师应明确管理学生是自己履行《教师法》的一项基本权利。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来讲,(1)教师有权对学生有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3、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答: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共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就学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就学的平等权首先体现在对依法按照规定年限的义务教
本文标题:教育法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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