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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法: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2,广播电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3,图书出版监督管理制度: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4,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出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5,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6,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7,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是指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路游戏经营活动。8,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活动: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盈利方式组织演出的。9,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10,会展组织者:是指负责展会的组织、策划、招展和招商等事宜的有关单位。一般的会展组织者分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等。11,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者代理关系的协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12,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13,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按规定去的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托,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按照规定具体工作内容不同可分为领队、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区讲解员也属于导游人员范畴。二,简答1,政策的特征关于政策的特征,虽然学者们表述不一,但大都把握了两个原则:一是要从公共政策的本质中确定其特征;二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政策特征。首先,公共政策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它是阶级意志、利益的集中体现和表达,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作为国家或者政党公共管理工具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因此,公共政策毫无疑问具有阶级性和利益性特征。任何国家或政党都是特定阶级利益的代表。他们所实现的目标、所实施的行动必须符合该阶级的利益,因而,相应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也一定是从阶级和该阶级的利益出发。其次,对于任何一个政治系统来说,追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稳定是其基本目标。公共政策作为政治系统运行的中心、政府履行自身职能的手段和进行公共管理的途径,就必须服从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基本目标。政治系统和政府要想通过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来达到社会稳定,首先就要求社会的总政策、基本政策是稳定的。与此同时,政策又是多种政治因素互动、表现为一系列环节的动态过程。政策的制定适宜政治互动过程,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政策问题,特定政策问题的出现是政治社会发展的结果政策的终结往往意味着新一轮政策动态过程的开始,从而表现出了政策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特征。2,法的特征:⑴法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及而最终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简单来说,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诸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都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对社会的规范恰恰是通过对这些关系的调整实现的。⑵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法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它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创制。⑶法的基本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法较之前的社会规范法,有着自己的一种独特的桂枝社会关系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⑷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的国家强制力主要表现为在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机器的保障为后盾,这也使得更多的人主动遵守法律规定,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才得以实现。3,电视剧的内容管理⑴一般规定:电视剧内容制作播出原则。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电视剧内容禁止性规定:①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⑤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⑧侮辱、诽谤他人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⑵备案和公示: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⑶审查和许可: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4,积极在电影法规方面进行如下一些努力,对我国未来电影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⑴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快《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和颁布实施,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工作,抓紧修订和完善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现行政策和法规,制定深化电影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采取促进性和保护性并重的方针,保障和促进电影产业持续发展。⑵规范电影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电影市场的经营资格准入、产品准入、资本准入和技术标准准入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的审批,降低准入门槛,实行许可证制度,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国有、民营文化企业进入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领域,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对行为不规范、产品不合格和服务质量低劣的电影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⑶改革电影立项、审查制度。除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大型理论文献纪录片、主要情节和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申请国家资助的重点影片、申请对外合拍的影片外,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电影制片单位拍摄的故事片,由过去的剧本审批制改为电影剧情梗概审批立项。推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管理机构审查制度。积极探索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影片分级制度,将未成年观众和成人观众区别服务,做到既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⑷改进电影资助和评奖机制。以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资助国家重点影片以及儿童影片、农村影片、科教片、纪录片、动画片的拍摄和发行放映,依据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综合因素制定采购标准,促进市场放映,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革电影“华表奖”和“童牛奖”等评奖办法,严格评奖标准,规范评奖秩序,完善表彰奖励办法。在坚持“三性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引入电影市场考核标准,把影片的市场份额和观众评价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对参评作品的入围条件做出票房收入和观众人次的具体规定。⑸调整电影融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影系统外国有、非国有资本(外资除外)合资或独资拍摄影片、发行销售国产影片、加入院线或独资组建院线、改建电影院。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经批准成立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允许境外公司经批准以合资形式成立影院建设公司或改建电影院,试点城市外资投资比例不超过75%。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改建电影院,投资比例不超过75%。电影制片公司、院线公司实行股份制或上市经营需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⑹落实电影产业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电影产业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国家扶持电影的现有政策,进一步通过财税政策调节并加大对电影企业进入市场运营的力度。5,图书出版单位审批程序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规定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⑵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申请书;合作意向书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7,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⑴具有管理互联网职责的国家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保密局。⑵互联网行业管理组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⑶互联网自律管理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1号,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是有中国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8,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含义与分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9,设立娱乐场所的禁止性规定⑴设立主体的禁止性规定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包括: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⑵设立场所的规定①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
本文标题: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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