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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题库一、简答题简述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答案:(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证贸易;(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以上调整范围的核心是国际货物买卖。简述国际贸易法的主体?答案:简述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1)自然人。在我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法人。中国法人只有取得外贸易经营权之后,才能对外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国际组织。(4)国家。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答案: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两项:(1)贸易的自由化原则。大多数国家都奉行,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即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管辖合同的法律,自由决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权利。但最终实现货物、技术、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是国际贸易法所要达到期的目标。(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原则对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适用。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提出那些保留?答案:(1)对公约第1条(1)款(b)有关公约适用范围作出保留。(2)对公约第11条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作出保留。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商业惯例有哪些,并简述其内容?答案:(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最具影响。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后经多次修改。其目的在于对国际商会的人们为这些术语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1991年对外贸易定义》。(4)1997年《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效力?答案:(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对受要约人无约束国,但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尽管如此,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仍有权撤回或撤销要约(条件略)。要约于传送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发出后,如果发现情况有变或者有差错,应如何补救?答案:应撤回或撤销。撤回或撤销的条件(见教材P47)。一项承诺发出后,如果发现情况有变或者有差错,应如何补救?答案:应撤回。撤回的条件(见教材P49)。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答案:(1)由受要约人传达。(2)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3)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4)必须传达原要约人。10)简述海运提单的作用?答案:(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承运队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1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答案:(1)《华沙公约》;(2)《海牙议定书》;(3)《瓜达拉哈拉公约》。12)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及分摊?答案:见教材13)简述国际上有关保险凭证法律效力的规定?答案:见教材14)简述票据的特点。答案:(1)是有价证券;(2)是无因证券;(3)是要式证券;(4)是流通证券。15)简述汇票、本票、及支票之间的区别?答案:汇票与本票的区别:(1)受票人不同:汇票受票人可以是银行、公司或个人;支票的受票人即是付款人,是银行。(2)付款方式不同:汇票有即其和远期支付之分;支票都是即期的。汇票与本票的区别:(1)汇票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流通;本票只在本地区流通。(2)汇票持有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3)远期汇票需承兑;本票不必承兑。二、论述题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答案:(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专门工作组草拟,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成员国生效。(2)宗旨:以建成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3)内容:四部分:适用范围、合同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4)适用范围;地域适用范围;买卖货物的适用范围。(5)公约不涉及的内容: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性的程序而言是任何一国内法或国际惯例不能比拟的。它是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运动的产物,反映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具体内容见教材P23—26。2)《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答案:18项免责,参见教材P94—98。信用证的特点?答案:(1)独立性;(2)信用证交易标的物是单据;(3)银行提供信用。具体参见教材P181。4)试述FCA、CIP、CPT术语于FOB、CIF、CFR两组术语的异同。答案:(1)相同之处:1交货性质;2权利义务;3保险。(2)区别:1适用的运输方式;2交货地点;3风险转移;4提交单据。具体见教材。五)、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P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我国某公司于己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提货。问: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如何?3、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某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定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地一批货物装运期为本1994年报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案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书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问: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泰国一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定了FOB合同。泰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泰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法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法国公司要求泰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泰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中一批水果。由于出口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到期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拒绝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部:此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卖方的主张是否正确?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如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品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德国公司于5月10日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己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到目的港后经过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失。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8、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为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全部准备妥当。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但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己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问: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9、欧洲一公司与非洲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中。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卖方拒绝,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问: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10、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支付现金。合同订立一个月后。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己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答案:1、(1)卖方不应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符合合同要求。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2)如发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物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2、(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口。(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1996年4月15日下午5时。3、比利时公司的要求合理。一、我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事先也未通知对方,构成违约。二、虽然事后向对方提出出延长交货期(即提出修改合同),但并未能得到对方的同意,因此对合同的修改协议并未达成。我方只要按照合同履行,单方面于1995年1月交货于合同无据,对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未能按照交货造成的损失。4、该案与案例1类似。(1)卖方不应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2)如发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物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5、(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买方可发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自行承担。(2)如发CIF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物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由于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买方应据该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6、(1)由卖方德国一方承担。根据Incoterms2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本案即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既己将货物装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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