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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催收函致:阁下:本公司系东莞市寮步镇世纪城·海悦花园三期中央公馆(下称“中央公馆”)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中央公馆的物业管理工作,行使有关物业管理权利。阁下作为世纪城·海悦花园三期中央公馆号房(下称“该物业”)的业主,理应依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央公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按月向本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物业已于年月日具备交付条件,且东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阁下收楼,根据阁下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果因阁下原因未办理收楼手续,自开发商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的最后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视为阁下已接收该物业,相关风险由阁下承担且阁下应履行业主相关义务。但阁下自年月起至年月,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截止2009年月日,阁下已拖欠本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及滞纳金人民币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元(¥)。虽经本公司多次催缴,但阁下至今仍未支付前述款项。阁下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构成违约。鉴此,本公司特通过本函告知阁下:请阁下务必于年月日前向本公司交纳上述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元(¥),否则本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阁下违约责任的权利。特此通知!东莞市海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九年月日附:物业管理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文标题:物业管理费催收函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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