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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我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进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职权第二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以下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一)审议建议权l、基本范围: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工作程序:(1)校长(学校行政)将需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教代会、校工会通报,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信息。(2)在起草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教代会、校工会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前发给教代会成员。(4)将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6)教代会对已经审议通过的决策方案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决定权1、基本范围: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校内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2、工作程序(1)学校行政和教代会、校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3)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提前十天发给全体教职工,经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4)教代会对方案和制度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议。(5)校长颁布施行方案。(6)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过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三)评议监督权l、评议监督权的内容: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根据上级领导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长人选的工作。2、评议范围: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1)组织领导:教代会在工会领导下进行;(2)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3)评议原则:遵循党的干部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的情况;(4)评议形式: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述职,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然后采用书面测评形式进行评议。第三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四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我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第五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三)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第六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第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二)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三)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第四章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第八条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制度。1.教代会提案表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屹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2.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3.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4.提案处理和落实。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1、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3、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以上三点要求,可视为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2)提案登记。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视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3)提案落实。大会闭会后,教代会提案小组(工会)将会同学校领导协商决定,将提案送到有关承办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立案的提案要将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5.教代会提案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6.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并评选出最佳提案,由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7.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第九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两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各代表团说明原因。如遇重大问题时,教代会筹备小组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党支部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并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对学校制度和分配方案等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经校工会委员会、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报请校党支部同意后,提交教代会审议,最后在大会上表决通过。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确定议题、进行教代会预告和起草文件等。1.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每次大会突出一、二个议题。3.大会召开前,学校工会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教代会召开的预告,形式可采用全教会或网上预告。4.承担教代会筹备工作以工会委员会为主。5.校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与文件,于大会十天前交教职工审阅。6.实施教代会报告制度(报上级教育工会)。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为大会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1)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占主席团人员半数以上。2)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3)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3.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4.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5.通过大会其他事项。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1.校长做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2.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可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议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3.组织代表组继续讨论审议并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4.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5.召开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有关部门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首届、换届)。6.宣布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然后大会闭幕。7.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规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第四阶段:贯彻落
本文标题:教代会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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