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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定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得行为规范。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两部分:教育的内部关系和教育的外部关系。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三、教育法的产生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和法律。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以前几乎完全被教会控制。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791年《法国宪法》和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和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美国自1852年马萨诸塞州公布教育法令后,各地纷纷效仿,至1900年前后,北部和西部各州都相继颁布了强迫就学的法令。日本于1886年颁布《小学校令》,从而基本实现了车等义务教育的法制化。四、教育法的地位(性质)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尽管是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但实际上也调整一些具有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综合起来属于社会法比较妥当。2006年9月成立社会法2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一、教育基本法的体系: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考试法、经费投入法(教育行政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二、教育基本法的性质: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的第一个层次。1995《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它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三、教育的基本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四、基础教育法:基础教育法是对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1986年《义务教育法》是基础教育法中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五、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种职业教育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它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1996《职业教育法》已颁布施行。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六、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它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1998《高等教育法》、1980《学位条例》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颁布实施。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3案例1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育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2天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ianhe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2)该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答案:(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2)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型准确、处分恰当。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违背了第55条规定;没有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背第56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也没有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这也违背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案例2重庆邮电大学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4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为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此外,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理理由,大量增加了由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地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4条明确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而两起案件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所以若依照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两起案件中学校的处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均不能成立。七、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是指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颁布施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独立雪原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4月分别颁布施行。八、教师法教师法是指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施行。适用于在各级给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九、考试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统一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1、有组织考试作弊的种类(1)通过成立“枪手”网站或组织,雇佣“枪手”替学生考试;雇佣“枪手”替考生考试有两种情况:A、仅仅是为考试人联系“枪手”,在考试人和替考人起到牵线接受的作用。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还只是违5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B、如果不仅为考试人联系“枪手”,还为替考制作伪造的身份证的,则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2)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考试信息;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的。对于这种情形,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还是空白,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则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虽未受贿,但是有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且情节严重的,我认为可以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3)买通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或复制印刷出卖答案。在国家考试前或者考试期间,买通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或复制印刷出卖答案,如果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泄密人员及其组织都应当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2、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规范的规定》关于“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的规定和教育部教密函(2005)1号文件的有关解释,如果将处于保密期的绝密考题投拍后传输出去,则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2005年4月6日教育部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用之前”一词解释的通知》(教密函[2005]1号中明确界定:“启用”一词包括“启封”和启封后“使用完毕”两层涵义。“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4、何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3某大学严某(男)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及绝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严某趁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流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急促考试。考试途中,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亲呼叫,便按键接听。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給予任何书面答复。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老师,要求他们今后注意一点。试分析:6(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答案:(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本文标题: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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