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人民币离岸债券简介及操作流程
离岸人民币债券简介及操作流程宣宬2012年11月前言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跨境贸易与投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已经开展和试点。但目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为人民币国际化最大的两块绊脚石。离岸债券市场的建设,将是极佳的策略选择。因为,债券市场的建设是一国货币的投资职能向储蓄职能转变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而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建设,为资本账户未放开的中国提供缓冲地带,缓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风险。本文首先介绍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及当前政策安排,其次分析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现状和未来前景,最后描述离岸人民币债券的操作流程。目录人民币国际化政策安排第一章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现状第二章离岸人民币债券前景第三章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操作流程第四章人民币国际化政策安排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正加速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国政府正周密地逐步建立人民币内外流通渠道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也在逐步放开香港已成为最重要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于2012年6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这将促进内地与香港之间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经贸合作推动内地与香港企业联合“走出去”支持珠三角地区港口、机场、轨道交通之间的衔接与合作金融合作支持第三方利用香港办理人民币贸易投资结算,进一步丰富香港人民币离岸产品为香港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推动沪深港交易所联合设立合资公司,推出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互相挂牌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科技合作鼓励香港科技人员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国家人才计划启动新一轮国家重点实验室香港伙伴实验室的遴选新建工作粤港合作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在粤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推动香港与深圳之间的相互投资和金融合作为港产粤语版影片进入广东市场提供便利通过推进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粤港金融合作水平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2012年12月27日,《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可以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深圳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2013年1月6日《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管理办法的补充)发布。明确了在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都可以放贷。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都可以接受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等。境内结算银行需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的备案、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环节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按规定向深圳人行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表2013年1月6日《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明确了在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都可以放贷。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都可以接受贷款。2012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內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涵盖43项服务贸易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其中包括22个服务领域的37项开放措施,以及加强两地在金融和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并进一步推动两地专业人员资格互认。2012年4月14日央行决定自4月16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5‰扩大至1%。2011年6月21日央行公布了《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明确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试点办法,成为推进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又一重大举措。2011年6月1日香港将从6月1日起实施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新规,要求评级机构及其分析师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执业牌照。2011年1月13日央行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支持国内的企业“走出去”。2010年6月1日六部门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范围将扩大至沿海到内地20个省区市,境外结算地扩至所有国家和地区。2009年7月1日六部门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2009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阿根廷中央银行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表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印度尼西亚银行宣布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目的是支持双边贸易及直接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并为稳定金融市场提供短期流动性。2009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宣布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目的是通过推动双边贸易及投资促进两国经济增长。2009年3月9日央行行长助理郭庆平介绍,国务院已经确认,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心将在香港进行试点。具体的试点方案和办法目前还在研究,尚未出台。2009年2月8日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互换协议规模为800亿元人民币/400亿林吉特。2008年12月25日国务院决定,将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亚细安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此外,中国已与包括蒙古,越南,缅甸等在内的周边八国签订了自主选择双边货币结算协议,人民币区域化的进程大步加快。2008年12月4日中国与俄罗斯就加快两国在贸易中改用本国货币结算进行了磋商;1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韩国银行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议,两国通过本币互换可相互提供规模为180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流动性支持。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新设立汇率司,职能包括“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2007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1日首只人民币债券在登陆香港,此后内地多家银行先后多次在香港推行两年或三年期的人民币债券,总额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制度框架基本原则顺应市场需求,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减少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制度障碍坚持真实性审核,防范风险市场化管理,加强事后监督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以银行为主要监管对象强调事后监管充分借助现行监管措施银行审慎监管反洗钱、反恐融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各负其责,形成部门间监管合力人民币国际化制度框架人民币流出渠道进口支付对外直接投资境内银行向境外主体提供融资境内代理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售出个人携带、商业银行调运和中银香港代保管等提供现钞人民币回流渠道出口收入清算等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外商境内直接投资境外参加行向境内代理行售出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人民币资金存放人民银行通过个人携带、商业银行调动和中银香港代保管等渠道回流现现钞财政部和境内银行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汇回境内使用人民币国际化制度安排推动人民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签署边贸本币结算协定从1993年开始,我国先后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越南、吉尔吉斯、老挝、尼泊尔、朝鲜等8个国家签署边贸本币结算协定。相关制度安排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5个部委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8月25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009年9月8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发布《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009年12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问题解答》2010年3月8日,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国际化制度安排推动人民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扩大试点2010年6月22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内试点地区由上海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包括北京在内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境外地域范围由港澳和东盟扩大到所有国家和地区,明确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它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2010年12月3日,人民银行与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同意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函》,增加67359家企业参加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积极出台配套政策2010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等三类境外机构运用通过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0年8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允许非居民账户用于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人民币国际化制度安排推动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投融资试点FDI(外商直接投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文)ODI(对外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1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境内机构可以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境内银行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银行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人民币跨境融资试点贸易融资项目融资可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平盘交易可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人民币国际化制度安排搭建人民币跨境清算、结算体系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通过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清算境外企业境内企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中银香港)境内结算行外资银行(境外参加银行)人行分行营管部人行深圳中支大额支付系统(开户)(开户)(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人民币国际化制度安排搭建人民币跨境清算、结算体系通过境内代理行进行清算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即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通过SWIFT系统跨境传递清算信息,境外参加银行经由境内代理银行,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完成人民币业务的最终清算。账户融资:余额不超过代理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境外企业境内企业外资银行(境外参加行)境内代理行境内结算行(可以省略)人行分行营管部大额支付系统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户)人民币国际化制度安排支持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2010年7月,人民银行和中银香港再次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允许香港银行按照本地法规和市场因素开展企业、机构人民币业务。境内金融市场有限度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主体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等三类境外机构经批准可在一定额度内,运用通过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QFII(RQFII)允许国内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限额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人民币国际化制度安排推动区域货币合作区域货币合作2008年12月至2011年6月,人民银行先后与韩国、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等12个国家央行(货币当局)达成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达到8412亿元人民币。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人民币对小币种交易2011年已经实现林吉特对人民币和卢布对人民币的挂牌交易下一步继续推动人民币对越南盾、哈萨克斯坦坚戈等小货币区域挂牌清迈倡议与亚洲储备库(200
本文标题:人民币离岸债券简介及操作流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35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