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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知识讲稿授课时间:2006年12月2日主讲人:高传新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成为宪法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置于头等重要地位。宪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1、宪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法律依据;宪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基础;宪法是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基础;宪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2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2、是保证国家权利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利。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利,使国家权利在宪法设定的规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利缺位、越位和错位。3、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4、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它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宪法的基本原理(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月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通过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责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制的共同特点,又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它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4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二)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权力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2、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之后,又在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三次修改是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因此,1982年的宪法称作为现行宪法。3、1982年的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即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共修改了31条。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88年2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1988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821票赞成、22票反对、1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两条(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5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1993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建议的基础上,向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848票赞成、8票反对、3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九条。如增加了“我国正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以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内容。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1998年12月,中共中央形成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讨论中共中央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811票赞成、21票反对、2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3、增加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6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2月下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14条,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增加了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10、增加了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了关于国歌的规定。三、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一)序言1、国家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7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4、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主要职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二)总纲1、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4、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国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5、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86、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7、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8、财产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的基本权利: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7)其它权利。2、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它义务。(四)国家机构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权的机关,由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修宪;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等职权以及应有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任期也是五年,每两月开会一次。主要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2、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的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提出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10保护有关合法权益;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六类: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4、中央军委: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由国防法规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套班子。下设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5、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也是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的工作;此外,省级人大、省会或首府市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可有地方立法权。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任期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人大会议;决定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职务撤消;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此外,省级人大常委会、省会或11首府市人大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常委会,可地方立法权。7、地方人民政
本文标题:73《宪法》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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