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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第6章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营销
1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概述债权人会议与和解重整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2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概述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3一、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期债务,或者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法律或者事实上的状况,为满足债权人的合理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产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2.破产程序有严格的条件限制。3.破产程序有严格的程序。4二、我国现行破产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三、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可以说是破产原因。《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三项内容: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6四、破产案件管辖(一)地域管辖1.《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债务人住所地”和“企业法人住所地”均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7(二)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五、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一)破产申请的主体1.债权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92.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3.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申请破产是破产清算组的义务。10六、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1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12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3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14(二)破产受理的效力-----停止个别清偿破产受理的效力是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否则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的费用,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支付。15七、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是意思表示机关,不是执行机关,所以它的各项决议,由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等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债权人会议只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16(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均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债权人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了财产担保时,享有表决权17(4)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18(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19(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重整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212.对债权人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不得再向债务人提起新的诉讼与执行程序。(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抵还贷款。违反此规定的,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所扣划的款项。22第二节破产制度破产和解与重整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23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是意思表示机关,不是执行机关,所以它的各项决议,由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等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债权人会议只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24(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均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债权人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了财产担保时,享有表决权25(4)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26(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27(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8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重整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29二、破产重整制度(一)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一种制度。30(二)破产重整申请的提出1.破产重整申请提出的主体(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1(三)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执行1.重整计划的提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22.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81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333.重整计划的表决(1)债权人会议对各类债权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下列债权分类,进行分组表决。(2)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4)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1/2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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