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章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及其特征导论第一节法国民法典第二节德国民法典第三节瑞士民法典第四节日本民法典三次法典化的浪潮及其成果第一次:自然法法典,代表性的成果主要包括普鲁士一般邦法(简称ALR)、法国民法典(CC)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简称ABGB);第二次:实证主义的私法法典化,主要成果是德国民法典(简称BGB)和瑞士民法典与债务法典(简称ZGB)。第三次: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典化运动?第一节法国民法典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二、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三、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特征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参考书目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法制背景(二)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1、1799年以前的尝试(法典制定需要稳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2、拿破仑执政时期的立法(拿破仑民法典)四位委员包括特隆歇(tronchet)、波塔利斯(portalis)、比格·普里亚美维尔(bigotdepreameneu)和马尔维尔(maleville)。(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法制背景1、习惯法地区与成文法地区南部成文罗马法地区占五分之二,北部习惯法地区占五分之三。2、过度时期的立法出于对人的理性、自由和平等的过分推崇,采取了许多非常极端的立法拿破仑民法典二、法国民法典的结构1、结构的基本构成引言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以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2、法国民法典结构的特色(1)法国民法典在结构上继承了罗马法上《法学阶梯》的体例(人、物、取的财产的方法及诉讼)InstitutionCC。(2)法国民法典,特别是其第三编在结构上逻辑性并不是非常的强。(3)结构的稳定性:法国民法典从颁布至今已经经过了200多年,具体的篇章的内容有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总则第一编,人主体法(民事权利,法国国籍,身份证书,住所,失踪)婚姻法(婚姻,离婚)家庭和监护法(亲子关系,收养子女,亲权,未成年、监护和解除亲权,成年和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第二编,财产以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役权和地役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总则继承法(继承,生前赠与与遗嘱)债法(契约与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有缺陷产品引起的责任,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买卖,互易,租赁契约,不动产推销契约,合伙,关于行事共有权的协议,借贷,寄托与讼争物的寄托,射幸契约,委托,保证,和解,仲裁)担保物权(质押,优先权与抵押权,不动产扣押与债权人之间的顺位)时效与占有。Institutionum三、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特征1、自然法法典(1)贯穿了理性主义之下的人格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和过错责任等等原则。(2)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关系:自然法是成文法的见证人和守护者2、妥协下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习惯法与成文法,革命精神和传统观念相互妥协的成果。3、充满着拿破仑个人色彩的民法典4、语体和文体语体简单明了,行文流畅明快cc8cc1108CC544条与BGB903对比所有权神圣过错责任罗马法和习惯法的妥协革命和守旧的妥协3、充满着拿破仑个人色彩的民法典(1)如上所述,拿破仑通过个人努力推动了立法进程。(2)拿破仑影响了法典的部分内容(3)拿破仑影响了法典的语言风格(4)拿破仑推动了法典的传播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1、继受的原因其一,法国民法典优秀的品质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要。其二,法国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优势。2、继受的方式3、继受的国家3、继受的国家(一)欧洲1、意大利2、荷兰3、比利时4、卢森堡5、摩纳哥6、瑞士的法语州7、马尔他8、罗马尼亚9、西班牙11、波兰12、德国的一些地区(二)北美洲1、路易斯安那2、魁北克3、海地4、多米尼加共和国5、墨西哥(三)南美洲1、玻利维亚2、委内瑞拉(四)非洲1、塞内加尔2、几内亚3、科特迪瓦4、贝宁5、马里6、毛里塔尼亚7、尼日尔8、布基纳法索9、刚果10、加蓬11、中非12、乍得13、吉布提14、科摩罗15、多哥16、喀麦隆17、马达加斯加18、埃及。(五)亚洲越南、老挝、柬埔寨、日本、黎巴嫩、叙利亚等国的民法典也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参考书目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五卷)“法国法的奥秘”;2、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62至74页;3、[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第一编;4、[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瑜译,156页至184页;第二节德国民法典一、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三、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及其特色四、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和特征五、德国民法典的继受六、德国民法典的改革参考书目一、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一)罗马法的继受(二)启蒙主义思想下理性法观念的兴起和法典编纂观念和实践的出现。如《普鲁士一般邦法》、《奥地利民法典》、《萨克森民法典》(三)以历史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学流派的出现。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耶林《罗马法精神》萨克森民法典1863《当代罗马法体系》罗马法的精神萨维尼(Savigny)耶林(Jhering)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1、第一草案(1)过程1874年任命11名成员构成的第一委员会(以学说汇纂派法学家温德萨伊德(windscheid)为首)1887年提出第一草案Motiv(立法理由书)Protokolle(审议记录)(2)对第一草案的批评2、第二草案3、法典的通过和生效(1)对第一草案的批评基尔克《德意志德国民法典草案》1)该草案概念抽象,难以理解,采用了过多的参引技术。2)在立法思想上,该草案忽视了社会弱者的保护(门格尔《民法典与无产阶级》(1890))。3)该草案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命了的法律传统。概念抽象参引技术(瑕疵担保时的减价)Motiv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草案审议记录民法典和无产阶级三、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及其特色(一)德国民法典的结构1、总则2、债的关系法3、物权法4、家庭法5、继承法(二)德国民法典结构的特色1、德国民法典包含了总则2、德国民法典的结构有着极强的逻辑性1、总则(1—240)第一章,人;第二章,物和动物;第三章,法律行为;第四章,期间和期日;第五章,时效;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和自助;第七章,提供担保。2、债的关系法(241—853根据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后的版本)第一章,债的关系的内容;第二章,通过一般交易条件订立法律行为性质的债的关系(此章为2002年新增篇章);第三章,通过合同产生的债;第四章,债的关系的消灭;第五章,债权转让;第六章,债务承担;第七章,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第八章,个别之债(债法分论)。3、物权法(854—1296)第一章,占有;第二章,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所有权;第四章,役权;第五章,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土地负担;第七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第八章,动产和权利质权。4、家庭法(1297—1921)第一章,民事婚姻;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监护、法定照管和代管;5、继承法(1922—2385)第一章,继承顺序;第二章,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三章,遗嘱;第四章,继承合同;第五章,特留份;第六章,继承权的丧失;第七章,继承的剥夺;第八章,继承证书;第九章,遗产买卖。1、德国民法典包含了总则(1)总则的思想贯穿了整个民法典(2)总则存在的价值首先,法典在内容上避免了重复,使得法典在结构上逻辑清晰。其次,总则的存在可以防止法律的漏洞。(3)总则存在的不足1)总则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难。2)总则里的内容并不能真正的以一贯之。四、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和特征1、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守旧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端。”2、德国民法典是学说汇纂法学(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的法典化。2、德国民法典是学说汇纂法学的法典化。(1)德国民法典的用语和概念抽象、精确和完整,但是这些概念和用语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却是充满了官牍气息,其复杂的句子结构和古法兰克语的迂腐常常让人感到压抑。(2)德国民法典采用了参引技术,从而避免了条款的重复。(3)德国民法典设立了总则。五、德国民法典的继受1、法典继受概述德国民法典的直接继受,“几乎没有发生”。2、原因分析(1)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2)德国民法典精雕细琢的语句和抽象的概念乃是一种德意志学术的典型产物,(3)德国民法典制定之时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已经完成了民法典的制定3、理论继受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却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等的理论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六、德国民法典的改革1、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原因2、德国民法典改革的途径3、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1)概述(2)德国债法改革的动因(3)德国债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德国民法典改革的原因(1)在这100多年内整个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也由于德国民法典在颁布之时的守旧性;(3)在进入20世纪末以来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也在推动着德国民法典的变动。2、德国民法典改革的途径(1)单行法。(2)直接修改法典中的条文,或者将单行法吸收进德国民法典。(3)通过司法判例。(2)德国债法改革的动因1)德国债法本身的缺陷。2)欧盟的指导条例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3)国际条约对于得影响。(3)德国债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请求权的时效制度。2)履行障碍法的改革。3)解约权的改革4)买卖以及加工合同中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新规定5)将一般交易条件法新收进德国民法典6)在营销法和借贷法领域将许多单行法吸收进民法典。参考书目1、[德]茨威格特、科茨著《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一、十二章;2、[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至209页;3、[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至58页;4、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二十五章5、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至22页。6、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三节瑞士民法典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三、瑞士民法典的结构四、瑞士民法典的特点五、瑞士民法典的继受参考书目:一、瑞士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1、瑞士并没有完全继受罗马法,直到18世纪末,以一种大众化的、以当地习惯法为基础的、由选任的陪审员适用的法律占主导地位。2、私法汇集成典的启蒙思想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瑞士并保留了下来。3、19世纪时,差不多所有的州先后都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4、19世纪后半叶,瑞士对法律统一的需求愈来愈迫切。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1、帝国民事立法权的逐步取得2、胡贝尔个人的努力工作。3、瑞士民法典的通过。1907年12月10日该草案被联邦议会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生效三、瑞士民法典的结构1、瑞士民法典和债法典的关系2、瑞士民法典的结构3、瑞士债法典的结构4、瑞士民法典结构上的特色2、瑞士民法典的结构(1)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4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债法总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第7条)、证明责任(第8、9、10条)等等。(2)第一部分,人法:自然人和法人(3)第二部分,家庭法:婚姻法、亲属关系、监护关系;(4)第三部分,继承法:继承、继承的过程;(5)第四部分,物权法:所有权,定限物权、占有和土地登记簿。(6)适用和施行的规定3、瑞士债法典的结构(1)第一部分,总则。(2)第二部分,合同关系分则(3)第三部
本文标题: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500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