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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黔科教办[2004]01号关于2004年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2004年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t2000117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省长资金主要资助对象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省管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有功人员;推广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和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及优秀新产品开发的有功人员;科技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其它急需的专业人才。二、主要资助内容(1)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项目申报后续项目或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补助;(3)开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紧密联系,具有科学技术创新,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有一定超前性,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启动补助;(4)项目研究、开发必需的专用设备购置补助。三、申报审批程序省科教办委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归口通知有关教育和科研单位按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口和社科类项目报省教育厅,科研单位和自然科学类项目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和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名单,并附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科教办审核,由省科教办呈省政府领导审批。项目获得批准后,填报《项目合同书》,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初步审核后,报省科教办审定。已获省长资金项目而未结题者,一般不予资助新项目。项目申请人不得参加项目评审,评审制度要严谨。四、申报、审批时间安排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于2004年9月1日前受理申报项目,9月30日前组织评审后,填写《项目申报表》,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及申报材料报省科教办。五、鉴定验收项目鉴定验收委托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排,鉴定验收结果报省科教办审定。附件一: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二:2004年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00四年六月四日主题词:科技教育项目通知抄送: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贵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7月27日印发共印10份申请类别自然科学人文社科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申请书课题名称:申请者:所在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申请日期:贵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四年月一、简表研究项目课题名称申报学科相关学科研究类别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综合研究D、其他研究申请经费起止年月申请者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职称职务项目资助对象类别学历学位从事专业学术兼职所在单位单位名称(含院、系、所、中心、室)单位情况省级重点学科名称博士、硕士点名称重点实验室名称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其它项目组主要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所在单位在项目中的分工签名二、立论依据(包括项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并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对基础研究,着重结合国际科学发展趋势,论述项目的科学意义。对应用基础研究,着重结合学科前沿,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问题,论述其应用前景,对应用研究,应作出推广价值及经济效益分析。三、研究方案1、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2、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3、本项目的创新之处4、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5、预期研究成果四、研究基础1、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2、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其他单位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的计划与落实情况)3、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五、经费预算支出科目金额(万元)计算根据及理由合计六、申请者正在承担的其它研究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任务等项目的名称及编号、任务来源、起止年月、负责或参加以及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等情况)七、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意见科研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单位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2004年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申报联系电话项目联络人拟资助金额申请金额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情况项目负责人注:此表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序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0]1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秀科技教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O年十二月十四日贵州省优秀科技教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充分发挥我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加强对人才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一、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二、人才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资助的方式对资助对象给予支持,增强优秀科技教育人才进行科研、教学及技术开发能力。三、人才资金面向在我省工作的优秀科技教育人才。资助对象主要是:(一)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省管专家;(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五)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六)从省外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七)其他急需的专业人才。四、人才资金重点使用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紧密联系、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有科技创新,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具有一定超前性,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与开发项目。主要用于:(一)对项目研究与开发经费给予补助;(二)对项目研究与开发必须的专用设备购置给予补助;(三)为资助对象参加与项目研究与开发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以及参加国内重大科学技术活动给予补助;(四)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需从人才基金中列支的经费。五、人才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终结审计的原则。六、人才资金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分管副省长审批。七、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教办)负责人才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申报人才资金项目;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人才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人才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等。八、人才资金原则上一年审议一次,受理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九、人才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除人才资金的资助外,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受资助人主管部门解决。十、几申请人才资金,须由申请人向其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初审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省科教办。十一、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人才资金项目评审、招标制度,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资助项目。十二、人才资金使用实行合同制管理,经审定批准实施的项目,由省科教办与受资助人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省科教办根据合同要求,按照项目进展情况下拨资助经费,受资助人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十三、受资助入主管部门要建立资助经费专账,健全使用、管理、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十四、省科教办每年向社会发布人才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受资助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十五、受资助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向省科教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和决算报告,及时将申请验收鉴定书面材料报省科教办。省科教办及时组织验收。十六、使用人才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受资助人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账户管理,由受资助人使用;项目形成的成果及无形资产的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七、因客观原因,受资助人要求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复审,报省科教办审核后,呈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已签订合同项目经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撤销或者中止后,受资助人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科教办报告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省科教办。十八、严禁挪用和截留人才资金。若受资助人或其主管部门违规使用资助经费或未按合同要求执行项目的,一经发现,即终止合同,停拨经费,由省科教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资产清查。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本规定由省科教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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