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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最近,我省上报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试点领导工作机制,金融、工商、农业、供销、银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单位的资格认定、变更登记、教育培训等工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注重舆论引导,指导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枣庄市选择2个区(市),潍坊市、临沂市各选择3个县(市、区),其他市原则上各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各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于2月10日前报省金融办。另外,各市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于3月10日前报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9日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到2017年年底,力争初步建立起与山东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山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二)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2)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3)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4)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5)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6)坚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三)方法步骤。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要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第一步,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为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深入贯彻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总社和省政府关于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引导规范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于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农业厅分别向省政府报送引导规范报告。在引导规范的同时,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实行规范与试点相结合,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等条件,可以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其中,枣庄市可选择2个区(市),潍坊、临沂市可各选择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试点方案,报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实施。第二步,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试点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有序地在全省铺开。第三步,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为完善提高阶段。加快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立法进程,探索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组织试点,初步建成与山东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二、主要内容(一)明确准入条件,适度设立门槛。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要符合以下条件:(1)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2)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3)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4)具有基本管理制度。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设计,形成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1)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2)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3)加强社员账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印制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三)制定运营规则,促进可持续发展。(1)科学确定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地域范围和资本规模,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乡(镇),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2)加强资金用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3)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1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4)依法合理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1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5)探索与银行业机构对接的途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协助合作托管银行办理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经双方协商,合作托管银行可以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其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四)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2)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3)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监管部门要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5)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6)规范退出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三、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省委农工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畜牧局、省农机局、省供销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和省供销社,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担任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顾问。(二)实行分类指导。从满足农业农民需要和有效防控风险出发,通过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和风险可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避免急于求成,一哄而上。(三)加强引导规范。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农村各类信用合作组织和信用互助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农民利益。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7号),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本方案和《暂行办法》要求的,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四)完善扶持措施。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规划引导、分类评级和扶持力度,以风险补偿、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扶持试点工作的开展。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发展的激励机制。(五)加强教育培训。要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作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前提和基础,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合作经济主体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强化风险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省、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省里委托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编写专门培训教材和有关培训工作。各级要持续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金融管理、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合作经济等相关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基层政府和监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日常监管制度和方法,更好地帮助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控机制和业务操作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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