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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建筑企业“营改增”专题讲座2016年4月26日
1建筑企业“营改增”专题讲座2营改增简述1、什么是营改增2、为什么要营改增例:某商场购进手机10部,供付款50000元,已取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735元,税金7265元(进项税金),价税合计金额50000元。该手机以每部6000元销售,则商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1282.1元,税金8717.9元(销项税金),价税合计金额60000元。该10部手机应缴增值税1453元。(增值8547.01)3因为增值税是销项税金减进项税金,而进项税金是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但我国营业税纳税人不使用增值税发票,无法反映进项税金,从而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使得企业重复征收。为了理顺增值税链条关系,避免重复征收,符合增值税立法意图及立法原理,所以要进行营改增。43、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税收决定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对企业经营、利得具有特别重大的影响。因此,企业经营决策、相关业务流程要适应税收政策,否则,会减少企业利得。5一、一般税法常识1、增值税一般常识及计算方法•什么是增值税•从理论上讲,就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增值就缴税,不增值就不缴税。它是一种转嫁税,就是纳税人销售产品及应税劳务时,进行价税分离(即销售价格中不含税金),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实际征收与增值税理论有很大差异。6•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80万元•营改增类企业:年销售500万元•要求:•规范建账准确反映销项、进项、应纳税额;正确反映经营成果。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一般纳税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税率:•17%、13%、11%、6%、0•征收率:•3%、5%8•一般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7%;•农业产品及公用事业适用税率1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6%;•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或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92、增值税发票开票要求由于增值税发票是唯一的进项抵扣凭据(农产品收购除外),所以对发票的开出有严挌的要求,总体要求是:A、按序号填开;B、各栏目填写齐全;C、价格折让必须在同一份发票中填写清楚,写在备注栏不能算作折让;D、发票开错、作废、退回、遗失、开红字(负数)发票均有相对应的规范程序(当然程序复杂)。103、进项发票抵扣要求•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必须在180天内认证申报抵扣,过期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票必须按份进入防伪税控系统扫描认证或网上认证(税务金税工程网),以确定真假、代开、虚开、过期、信息不符等;114、增值税核算、申报一般流程•A、在会计科目中增设“应缴增值税”科目,设制“应缴增值税”多栏式账户。用以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缴税金。•B、月底前对已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网上比对认证。认证通过方能作为当月进项税金抵扣。•C、月初对上月销售情况进行抄报税。内容:销售收入、开票信息、发票使用等情况。•D、在上述B、C完成后,每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12注意•1、各单位办税人员对办税流程要清楚。•2、办税资料要按月、按顺序装订。•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或退回要按规定程序1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适用文件:•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总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4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5•(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16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7•(一)工程服务。•(二)安装服务。•(三)修缮服务。•(四)装饰服务。•(五)其他建筑服务。18三、税率和征收率•(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19四、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20•(二)简易计税方法•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业应税行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21•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2•(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23•(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4五、销售额确定•(一)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5(二)差额扣除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26六、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7(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28•(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29七、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0•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1(二)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3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33•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4•4、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35•5、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6、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6•7、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37上述凭证是指:•A、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B、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C、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38•8、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9•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40•10、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41•11、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42•1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43•1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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