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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赵仁兴教授前言1995年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以下简称“原《导则》”),对规范我国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控制噪声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声环境管理工作的逐步加强,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及噪声控制技术的不断发展,原《导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特别是与1995后新颁布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等的立法思想不相适应;同时,在噪声预测和评价方面和国际、国内的环境声学的发展也有一定差距。针对上述问题,本次导则修订过程中,对原导则进行了较多修订。为完成本次修订工作,课题组在修订之初,首先向45家评价单位征求了对原《导则》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在导则修订过程中课题组先后8次召开了由我国噪声评价方面的专家及经常从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就《导则》草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进行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同时针对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城市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等问题,课题组进行了专题研究。导则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又征求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3个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32家和33家评价单位的意见。共返回已经292条,采纳意见180条、占反馈意见的61.6%,未采纳意见69条、占反馈意见的23.6%,部分采纳43条,占反馈意见的14.7%。综上所述,本次导则修订集中了国内专家、管理部门和评价单位的意见,是共同研究的成果。但在导则实施过程中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希望大家在实际工作能够提出建议,以便进一步提高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水平,为改善我国质量作出贡献。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的主要内容1.1和原导则相比本次导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1.1修订了导则的适用范围原《导则》适用范围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其它建设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本次修订扩大了导则的适用范围,导则不仅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也适用于大量对声环境质量要求较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需要安静的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建设项目的评价,对这些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往往需要考虑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并且也适用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为满足适用范围的要求,导则中增加了评价类别一节,明确指出“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声源种类划分,可分为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中同时增加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一节,为规划评价中噪声评价提供了相应的评价要求。1.1.2依据新的国际和国家标准修订了噪声预测方法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声学户外声传播的衰减第二部分——计算方法》(ISO9623-21996),1998年我国声学标准委员会据此制定了《户外声传播衰减第二部分一般技术方法》(GB/T17247.2),《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由于原《导则》颁布时间早于上述标准,其中的某些预测方法,未能采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国内研究的技术成果。本次修订较多的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交通、机场飞机噪声预测模式、地面效应衰减、林带衰减、线声源的屏障衰减模式。1.1.3增加了典型建设项目的分类预测,并细化了与此模式结合我国声环境影响预测的实际情况,本次导则修订增加了《典型建设项目噪声影响预测》章节,分别就工业噪声、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机场飞机噪声预测分别从预测参数、声传播途径分析、预测内容和预测模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细化了相应的预测模式,其中包括对市区3内道路交叉路口、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反射修正等给出了相应的要求等。1.1.4删除了有关声源的监测方法,给出了声源源强要求声源数据的确定是噪声预测正确与否的关键,原《导则》提出可采用类比数据,并推荐了声源参数的一些严格的测量方法,如《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及准工程法》(GB3767-83)、《容积式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GB4980-85)等。但在目前的实际评价过程中难于采用上述方法进行监测,因此本次导则修订删除了相应的方法,提出了相应的源强表达量,强调采用声功率级或某距离处的A声级或倍频带的声压级。同时强调缺少声源源强时,应通过类比测量得到,并给出了类比测量的条件。1.1.5提出了噪声防治措施的编写要求为保护声环境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给出可操作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而原《导则》主要要求报告书从规划角度提出对策,缺少结合各类声源特点,提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编写要求;缺少从噪声影响角度进行选址分析的编写要求,例如机场、道路未要求对不同的航线或线路的噪声影响进行比较分析。因此,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噪声防治措施的编写相对于大气环境和水环境防治措施的编写较薄弱。本次修订强调应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明确防治措施的最终降噪效果和达标分析,同时给出了典型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1.2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1.2.1评价的基本任务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包括四个方面:①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引起的声环境质量的变化和外界噪声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该任务是声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的要求,要在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和声源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噪声预测模式,能客观地预测出敏感点受到的噪声影响,确定噪声超标的程度。②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允许水平。所谓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指的是技术经济上可行的措施;同时采取的措施应能使敏感点室外或室内噪声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一般提出的措施,首先应考虑敏感点室外噪声能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在敏感点室外噪声达标确有困难时,才能考虑敏感点4室内噪声达标的措施。③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选线、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该条强调了声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决策和对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实际要求评价单位提高声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给出的等值线和预测结果,应能满足有关方面的决策要求。例如北京市规划部门将首都机场飞机噪声WECPNL预测等值线图,叠加到了其小区的规划图上,作为其规划的依据。上海浦东机场附近居住小区建设一方面实际监测飞机噪声,另一方面和预测的飞机噪声WECPNL等值线图进行对比,然后决策建设的地点。1.2.2评价的类别本次导则修订根据评价对象和声源的特点,将声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如下类别:①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般环境影响评价主要考虑建设项目的声源对外环境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发现有部分需要安静的建筑物,如新建的医院、学校、居住区住宅建在铁路、公路、机场附近,引起居民的强烈反应,为此本次导则修订明确要进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②按声源种类划分,可分为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固定声源评价主要指工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所拥有的在声源发声时间内,声源位置不发生移动的声源的评价。流动声源评价指的是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从事航空和水运等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停车场、调车场、施工期施工设备等声源,实际可以看做半流动、半固定声源,因为设备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动的,但在有的时间又在一定范围内移动,因此进行上述对象的评价时,需具体分析声源的特性进行评价。建设项目既拥有固定声源,又拥有流动声源时,应分别进行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同一敏感点既受到固定声源影响,又受到流动声源影响时,应进行叠加环境影响评价。51.2.3评价的时段导则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噪声的影响特点,可按施工期和运行期分别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期声源为固定声源时,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运行期声源为流动声源时将工程预测的代表性时段(一般分为运气近期、中期、远期)分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问题1:在导则发布后,不少评价单位询问三个时段的预测内容和深度要求是否相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铁路、公路、基础设计的近、中、远期的时间是不一样的。铁路、公路的近期往往是建成年,铁路近期、中期和远期相隔年限一般为五年;公路的相隔年限一般为7年;机场的近期一般是建成后的第十年,相隔年限为十年,中期、远期分别为第二十年和第三十年。由此可见铁路的远期、公路的中远期相当于机场的近期;由于近、中、远期的定义不一样,要求铁路、公路、机场预测内容和深度要求一样,也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讲根据可研提供的资料,如远期除流量外,工程主体内容不作大的变动,其预测的内容和精度应当一样;但其用途不同,近中期的预测主要用于噪声防治措施的制定,远期的预测主要用于规划控制。如果在远期流量下铁路、公路、机场有大的调整,如机场要修第二条跑道,铁路要增加导轨或公路要增加车道,远期的预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可以将该部分预测和评价放在规划评价中进行,一般工程评价即可简化或不作预测;所以导则中加了一般两个字。1.2.4评价的程序导则中给出了声环境评价程序图,一般声环境评价包括如下程序:①在对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保护目标(敏感点)的评价标准;了解工程的性质、规模、声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②在对规划或工程项目噪声源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主要噪声源及其位置和声级;③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现状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说明超标情况,如超标应确定影响当地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声源、受影响的敏感点和人口数;④针对不同声源选取合理的噪声预测模式,预测噪声敏感点的声级或绘制等声级线图,并和标准比较、评价拟建工程噪声的影响范围、人口数和程度;6⑤针对预测结果的超标情况提出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以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1.3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基本术语和评价量1.3.1声环境质量术语导则给出了有关声环境质量的术语:①贡献值:由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对于新建的建设项目自身声源是比较好理解的;对于改扩建项目,并在同一地点的建设的项目,自身声源应包括原有、在建和新建的声源。②背景值:不含建设项目自身声源的环境声级。③预测值:预测点的贡献值和背景值按能量叠加方法计算得到的声级。1.3.2评价量的含义和应用(1)量度声波强度的物理量为说明声环境评价中评价量的含义,首先了解一下几个量度声波强度的物理量。①声压△P=P1-P0声压:声波扰动引起的和平均大气压不同的逾量压强。式中为P0平均大气压,P1:弹性媒质中疏密部分的压强。声压的单位:帕斯卡(帕),1帕斯卡=1牛顿/米2。②声功率声功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声源辐射出来的总声能量,或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面积的声能,单位是瓦,记作W。02esPwc式中:S为包围声源的面积,m2;ρc为媒质的特性阻抗,单位为瑞利,即帕·秒/米(pa·s/m);Pe为有效声源,某时间段内的瞬时声压的均方根值,后面用P表示。③频率(f)和倍频带声波的频率(f)为每秒钟媒质质点振动的次数,单位赫兹。7声波的频率划分:次声波的频率范围大致为10-4~20赫兹;可听声波频率范围为20~2×104赫兹;超声波的频率范围大致为2×104~109赫兹;环境声学中研究的声波一般为可听声波。可听声的频率范围较宽,按下述公式可将声波划分为10个频带:f2=2nf1式中:n=1时就是倍频带。倍频带中心频率可按下式计算:012fff对于倍频带,实际使用时通常可8个频带进行分析。噪声监测仪器中有频谱分析仪器(滤波器),可测量不同频带的声压级。倍频带的划分范围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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