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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本章主要内容保险的基本原则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的基本原则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1、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投保人(或称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前,向承保人(或称保险人,一般指保险公司)投保,办理保险手续,选择保险险别,确定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2、运输保险关系人的概念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投保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财产或人身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以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收取保险费,负责赔付的当事人。指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其他保险术语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可以是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责任。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二、保险的作用1、保险的重要性:保险即是把不确定的损失或风险变为较为固定的费用。2、保险的作用(1)转嫁风险,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2)便于企业进行经济核算三、保险的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具有可保利益,仅要求在标的发生损失时具备可保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案例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案例分析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3、近因原则: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4、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5、代位追偿原则:如果事故由第三方责任造成,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也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6、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将同一标的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风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把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范围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各国保险业的承保范围都只限于保险单上所订立的风险种类。这些风险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可保障的风险、可补偿的损失和可承担的费用。一、风险(一)海上风险:亦称海难,是指载货船只在海上航行或海陆交接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分类:A自然灾害(天灾):暴风、骤雨、雷电、海啸、地震B意外事故(人祸):搁浅、触礁、沉没、失火、互撞(二)外来风险:由于外界原因对货物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分类:A一般外来风险:偷窃、短少、提货不着、雨淋、渗漏B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二、承保的损失1、全部损失(全损)A、实际全损含义: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仍无间讯。举例:运载船舶中途遇到特大风浪连船带货沉入大海;货、船在海上遭海盗劫夺;中药材被水浸泡霉烂,失去了药用价值等。处理:被保险人可按投保金额获得投保公司全部损失的赔偿。B、推定全损含义:保险标的物在遭遇保险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损毁或变质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恢复、修复该标的物或运送货物到达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估计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处理:在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既可以作部分损失处理;也可以作全部损失处理(但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出委付通知)。委付: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2、部分损失(分损)A、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在遭遇到共同危险时,船方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和财产脱离危险而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货舱起火,在采取灭火措施时,使直接燃烧以外的货物遭受水淋或浸泡。共同海损的产生条件(一)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产生条件(二)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B、单独海损:相对于共同海损而言,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直接给保险标的本身造成的损害以及为此而多支付的费用。这种损失只局限于被保险人,而不涉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利害关系。例如:某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风雨,某个装载茶叶的船舱进水,茶叶变质。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担案例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⑴、⑶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三、可承担的费用分摊(一)保险人的承保费用承保范围内的全部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承保范围内的部分损失,则有所区别:1、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或者由受损方先承担损失,然后再去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索取赔偿。2、共同海损的损失和应支付的费用应由全体受益方按照实际受益的多少按比例分摊。受益的对象一般包括船方、货方、运费方。(二)额外费用的损失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或代理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抢救、保护等各种措施所支付的额外的合理的费用。费用由受益各方,即船方、货主、尚未收取的运费三者按比例分摊。救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而获救,则由被救方向救助方支付的一种报酬。这种救助费用终究要由保险人负担。原则:有效果——有报酬;无效果——无报酬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s,CIC)基本险附加险被保险人的义务其他专门运输条款(了解)一、基本险(一)保险责任范围1、平安险(F.P.A)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6、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平安险的应用在三个基本险别中,平安险的承包责任范围最狭窄,多用于大宗、低值的散装或裸装货,如矿石、钢材、铸铁制品等。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于6月13日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一部分水渍,损失价值达12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6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案例分析分析: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轮船触礁所造成的6000美元的货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范围,保险公司予以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12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2、水渍险(W.P.A)责任范围: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相比,水渍险的承包责任范围略有扩大,区别在于水渍险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水渍险的应用水渍险不包括锈损、碰损、破碎等损失,故常用于不大可能发生碰损、破碎或容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如铁钉、铁丝、螺丝等小五金类商品,以及旧汽车、旧机床等二手货。3、一切险(A.R)也称综合险责任范围: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是主要险别中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险别)也就是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注意:一切险并非包含了海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对于由运输延迟、战争和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即使投保“一切险”,保险人也不予负责。一切险的应用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广,一般应用于价值较高、致损原因较多的货物,如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如粘污、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有必要投保一切险。说明:1、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2、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损失险别海损其他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一般外来损失特殊外来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二)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案例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分析否。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三)保险责任起讫保险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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