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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强排水系统建设暂行规定通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2年3月30日印发校对:常永旺共印5份矿井强排水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强排水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50451-2008),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井工开采近水平煤层、缓倾斜煤层的矿井(含生产、技改和基建矿井)强排水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强排水系统的基本定义强排水系统,指大流量、高扬程的独立供电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其控制系统设在地面,独立于中央排水系统之外,通过直通地面的专门管路或专门的井(孔)直排地面。在矿井遭遇突水灾害时,中央排水系统能力不足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启动强排水系统。第四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或受水害威胁严重特别是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不具备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时,应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配备强排水系统。第五条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不具备在其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时,应视实际情况在其附近设置强排水系统或应急直排水系统。第六条已经建筑防水闸门的矿井,经专家论证后视安全保障程度再确定是否建强排水系统。第七条同时受奥灰水、老空积水突水威胁的矿井,强排水系统建设应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兼顾奥灰水和老空积水。第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以及带压开采的所有矿井必须由子公司组织专家对强排水系统、应急直排水系统建设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必须建、缓建还是不建,论证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九条强排水系统建设论证的条件1、带压开采矿井必须具有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带压开采可行性评价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诊”报告。2、受老空积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具有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报告、采空区探查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诊”报告。3、矿井同时受奥灰水、老空积水威胁的矿井必须满足上述1、2条的要求。第十条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确定强排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和时间。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强排水系统:1、带压严重(突水系数T≥0.1MPa/m,或构造复杂块段突水系数T≥0.06MPa/m)且有淹井危险的矿井;2、承受水压力大于5MPa的带压开采矿井(防水闸门不具备耐压试验条件);3、应当建设防水闸门但无法用其有效隔离采区和井底车场的矿井;4、采空积水区面积大且积水范围和积水量不清的,存在突水危险但无法进行有效探放水工作的矿井。二、根据矿井实际,应建而不建或者缓建的强排水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充分理由,经相关专家论证(附专家意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可缓建强排水系统:1、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的带压开采矿井,三年内可不建强排水系统;以后是否建设,视下一次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和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诊”结果而定。2、三年内所开采煤层的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且采掘范围内无采空积水或有采空积水但积水量小能通过正常探放水工作可消除水患威胁的,可缓建;以后是否建,视下一次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和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诊”结果而定。3、强排水系统的论证工作正在进行中的,待专家论证完成后,视专家论证结果而定。第十一条应急直排水系统应急直排水系统是具有较强排水能力、规模低于强排水系统的直排水系统,主要用于矿井可能受水灾影响的局部区域。系统独立供电,独立于正常排水系统,可以是潜水泵,也可以是离心泵。控制系统可以在井下,但必须高于可能的受灾区域。遇到井下区域性水害时,应启动应急直排水系统。应急直排水系统建设论证的条件可类比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应急直排水系统:1、可能被突水淹没的采掘区域;2、预计老空的突水量或老空水探放水量大于本区域排水能力的;3、整合矿井所剩煤炭资源地质储量有限,服务年限小于3年,且再建强排水系统的成本大于建应急直排水系统的矿井。第二章建设要求第十二条经专家论证需建强排水系统的矿井必须尽快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强排水系统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煤炭行业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并具有丰富强排水系统设计的经验。第十四条强排水系统设计必须结合矿井实际采掘情况和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同时应兼顾其与防水闸门以及其他防排水系统的关系。新建矿井要统筹考虑强排水系统与中央排水系统的关系;现有中央排水系统改造也要考虑与建设强排水系统的关系。第十五条强排水系统应建立在中央水泵房水仓底板标高以下,或有突水危险的区域。第十六条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矿井最大涌水量的2倍。矿井最大涌水量可根据矿井历年来涌水量(近10年)实际观测数据和有关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并参考矿井或者类似条件矿井突水量确定。第十七条强排水系统应具有耐酸防腐蚀功能。第十八条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强排水系统可分级建设,条件允许时优先考虑直排至地面。强排潜水电泵布置在主排水仓附近时,潜水电泵的进水口应与主排水系统两水仓分别相连,保证水仓水位达到一定高度时潜水电泵均抽排经过水仓沉淀的矿井水。第十九条考虑淤泥等杂物对潜水电泵运行的影响,潜水电泵应布置在矿井(水平)接近于最低处的位置,潜水电泵硐室来水一侧15-25米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第二十条强排水系统的排水管路直径和趟数须满足设计排水能力,应与潜水电泵选型一起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二十一条强排水系统建成后,由子公司牵头组织设计部门、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会同安监、生产、机电、地测防治水、通风、调度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验收时须进行管路水压试验和系统排水试验,试验前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试验全过程的各种数据必须有详细记录。第三章设备选型第二十二条强排水系统选用的设备、设施应具有防爆、防水性能和“MA”标志。第二十三条同一矿井强排潜水电泵应选用同型号同厂家的高效节能产品,宜选用耐磨泵。第二十四条强排系统泵井、管路和潜水电泵、电源等应匹配。第二十五条强排水系统供电电源不得少于两回路,且应引自地面主要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因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满足全部负荷要求。强排水系统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的电源也必须设置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第二十六条强排水系统的供电和控制应安装在地面配电控制室,由地面配电控制室引出动力、控制防水电缆直接连接井下潜水电泵,且每台潜水电泵的电控系统独立。不具备地面配电控制的矿井,需要在井下建立控制系统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七条强排水系统可选用直接启动方式,也可选用降压启动、变频调速启动等方式。采用直接启动时,变电站母线电压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低电压释放保护功能。第二十八条强排水系统应为远程集中监控,集中监控信号应能与安全监控系统、调度指挥中心无缝链接。第四章系统布置与安装第二十九条强排水系统原则上应为独立系统,应设置专用泵站、泵井。当潜水泵台数较少时,也可与主排水系统布置在同一泵站内,但其排水管路和电控等应独立。第三十条强排系统泵站硐室应按《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强排潜水电泵根据实际可选择立式、水平、倾斜安装。第三十二条通过钻孔排水的管路须采用钢管,并应全部焊接连接。第三十三条强排水管上应装设放水管和放水阀。排水管路、附件及支承梁(架)应作防腐处理。第三十四条强排潜水电泵的电力、控制电缆不应留接口,若必需留接口时,须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并做耐水绝缘试验。第三十五条强排水系统井下泵站硐室应装设照明和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强排水系统的泵站实行封闭管理。第三十七条强排水系统应纳入矿井大型设备管理,强排水系统必须保持完好、可靠。安设强排水系统的矿井必须明确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制,并制作管理牌板悬挂于强排水系统相应地点。第三十八条强排水系统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逐台开启试验,每年雨季前结合联合排水试运转进行一次强排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同时开展一次应急强排水演练,强排潜水电泵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和鉴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完善相关报告、记录和档案。第三十九条当井下发生突然涌水或出现突水征兆危及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做好启动强排水系统的准备工作,同时请示抢险救灾指挥部(或调度指挥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启动强排水系统。第四十条各子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将强排水系统建设与管理作为业务保安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子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应将强排水系统建设和管理作为监察工作重点。第四十一条安装强排水系统的子公司应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系统管理办法及考核标准,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进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暂行规定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试行,待国家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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