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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豫煤综〔2018〕234号)、《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煤综[2018]69号)、《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教评学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煤综〔201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及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第四条矿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节职责分工第六条矿主要负责人对全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上级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组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负责保证矿井安全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第七条矿党委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配合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督导工作。第八条安全副矿长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组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监管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安全培训经费使用的审批工作;负责督导矿安全培训部门的工作。第九条矿分管其他业务的副职领导负责配合安全副矿长做好业务分工内的安全培训工作。第十条矿培训中心是矿井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督导和考核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并监督落实矿井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第十一条矿业务科室负责配合培训中心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第十二条各基层区队负责执行矿培训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培训管理工作,分析本单位培训需求,及时上报矿培训中心组织培训。第二节安全培训责任制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岗位责任制(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二)把安全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并纳入矿安全生产议事日程。(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组织机构。(四)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五)负责培训机构建设及教学设施的更新。(六)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并将安全培训工作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下达、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有效开展。(七)组织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培训工作汇报,指导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八)履行其他安全培训职责。第十四条分管负责人安全培训岗位责任制(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二)协助矿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组织机构。(三)加强专(兼)教师队伍建设。(四)组织拟定安全培训相关制度。(五)组织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六)定期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七)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八)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质量。(九)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工作。(十)履行其他安全培训职责。第十五条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培训岗位责任制(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二)拟定安全培训相关制度。(三)制定并上报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四)组织拟定培训计划,报批后认真实施。(五)协助分管领导,完善教学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六)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七)定期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听取业务科室、基层单位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八)负责培训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九)指导、监督、考核各科队安全培训工作。(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工作。(十一)履行其他安全培训职责。第十六条培训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责任制(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二)拟定安全培训相关制度。(三)制定并上报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四)拟定安全培训计划,报批后认真实施。(五)定期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六)指导、监督、考核所在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七)加强现场调研,收集和掌握安全培训工作信息。(八)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专业的培训工作。(九)其他相关安全培训工作。第十七条培训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一)认真学习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安全培训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牢固树立服务培训的意识。(二)负责培训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培训教材订购计划的上报并协调组织发放。(三)核对参加培训人员,及时向参培单位反馈学员参培情况、出勤情况或其它有关问题。(四)负责征求培训学员对教学管理、授课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人员反映,及时给予解决。(五)按照培训管理规定做好班级管理、监督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要严格制止和要求。要和教师、学员多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和反馈班级教学及有关问题,为每一期的培训做好服务,对学员做到有耐心,有关心,有爱心。(六)按规定明细负责培训资料的整理归档。(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第十八条培训班主任岗位责任制(一)认真学习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安全培训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牢固树立服务培训的意识。(二)按照计划要求,提前做好开班准备,确保教室、教学设备完好可用;提前下发通知,协调培训任课教师、学员;做好培训班资料整理归档。(三)指导学员做好班务工作,做好押金、照片、身份证等收取工作。(四)做好学员考勤及统计工作,及时与各单位联系,及时与学员本人沟通。(五)做好服务,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做好培训评估,共同抓好培训质量。(六)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师德良好,做好学员道德教育工作,关心学员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对学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培训档案的收集、制作、整理工作,培训结束后档案及时归档。(八)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第十九条科(区)队安全培训责任制(一)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二)制定并上报本单位安全培训需求计划。(三)落实上级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日常培训工作。(四)组织从业人员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五)将本单位安全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及时整理,按要求报送培训中心归档。(六)按时上报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七)其他相关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条科(区)队长安全培训岗位责任制(一)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二)制定并上报本单位需求计划。(三)严格落实矿安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参加日常培训。(四)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五)根据矿培训中心考核情况,把奖惩落实到个人。(六)履行其他安全培训职责。第二十一条培训主管、班(组)长安全培训岗位责任制(一)认真落实矿培训中心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二)制定并上报安全培训需求计划。(三)落实矿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四)做好职工安全培训学习各项记录,并完整保存。(五)对单位人员调整、工种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培训培训中心。(六)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七)履行其他安全培训职责。第三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煤矿作为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培训管理工作,矿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培训工作管理体制,健全需求分析、培训策划、课程设计、培训计划、培训登记、师资管理、过程控制、学员考勤、考核评估、经费管理、后勤保障、档案管理、培训例会等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责任体系,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经费不低于教育培训总额的40%。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当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要求,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业准入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第二十六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十八条煤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第二十九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第三十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三十一条培训中心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从业人员的持证台账并及时更新,掌握从业人员上岗与持证情况,妥善保管各类安全培训相关证件。第三十二条安全培训应脱产进行,培训期间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不得安排参培员工入井。第二节培训需求调研分析第三十三条为全面收集员工对培训需求信息,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以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满足员工长远发展的考虑,应建立健全培训需求分析制度。第三十四条每年底组织各科队进行培训需求调查,调查方式可以采用调查问卷、访谈、座谈等方法来确定培训需求。第三十五条对基层单位的上报数据,应进行分析整理,与现有资料进行对照分析,确定年度培训计划。第三十六条每年应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培训计划完成情况,查找原因,同时为分析下一年度培训需求提出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培训需求出现临时变动或增加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相应调整措施。第三节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三十八条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一)培训计划要遵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有关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应重视职工智力开发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提升,把培训作为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一项根本措施。(二)要依据培训需求调查的结果制定培训计划。培训中心必须掌握矿从业人员状况,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覆盖所有从业人员。还应根据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把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防突、瓦斯防治、顶板事故防治、防治水、职业卫生等专项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三)培训计划要根据矿安全生产的现状与长远规划,把职工培训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状况、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发展服务,同时应充分考虑师资、经费、设备等内容,并遵循统筹安排、合理解决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培训计划编制程序(一)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个业务科室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通力合作,以保证培训计划的实效性和实用性。(二)每年底培训中心征询下一年度各科队职工培训初步意见。(三)各科队通过全面摸底调查和综合分析,拟定培训需求计划,报送矿培训中心。(四)培训中心对各单位计划草案汇总分析,综合平衡,编制矿培训计划。(五)矿培训计划报安全副矿长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矿文件下达执行。第四十条培训计划的内容和培训策划设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教师、培训形式、方式方法、考核等相关信息。培训计划应有针对性,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应依法依规并结合现场需求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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