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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东银能源驻矿安全监察站人员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察人员是由东银能源公司派驻下属煤矿,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第二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岗位管理(一)东银能源公司对下属各矿井设驻矿安全监察站,派驻2名安全监管人员,由公司垂直管理,受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领导,薪酬待遇与所派驻矿井安全指标挂钩,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二)驻矿安全监察人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定期实行轮岗交流,由公司负责统一调配安置。第三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察人员每天定时将检查内容按要求填报至公司安全监察部,严格执行日报告、周报告、月报告制度,每周、每月定期对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将各下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汇总通报。(二)加强现场监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按要求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拟订监管重点工作计划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三)驻矿安全监督站人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4点班、0点班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对于不放心的工作场所和关键环节必须跟班到点,盯住不放。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填写工作日志)。(四)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工作期间及入井前严禁饮酒,必须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不吃拿卡要;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擅离职守,时刻维护公司形象。离矿一天以上三天之内必须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经理请假,超过三天须向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请假,并在所驻矿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第四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情况;(二)参加矿井重要的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等;(三)检查指导矿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监督所驻煤矿对重大安全隐患及上级(行管部门、上级公司等)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反馈;(四)跟踪监督所驻煤矿重点工程完成情况,掌握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副总及以上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值班、带班、跟班制度执行情况;(六)监督所驻煤矿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七)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片帮冒顶、自然发火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立即整改,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现场指挥人员、矿负责人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公司安全监察部严肃处理;(八)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掌握信息,保护现场,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九)完成公司安全监察部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第五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三)有义务向煤矿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煤矿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第六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一)驻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工资由能源公司安全监察部考核发放;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对阻挠驻矿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能源公司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三)努力为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和生活保障,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对于驻矿安全监察人员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岗位培训(一)岗前培训。驻矿安全监察人员上岗前,必须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岗前培训;(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措施等知识。第八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考核与评审调整(一)驻矿安全监察人员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实施月度考核,工作业绩与所派驻矿井安全指标挂钩,不参与矿井效益考核,详见《考核细则》;(二)驻矿站人员在矿井停产期间,工资正常考核发放,确因驻矿站人员工作任务不满,由安全监察部统一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和年度进行评审、调整或淘汰:(1)在季度考核时,1次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连续3次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2)年度考核评审优秀者,给予晋级加薪或表彰奖励;(3)年度考核评审不合格者,给予调换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4)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不合格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利用职务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涉嫌犯罪的。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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