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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司发[2005]第7号2005年8月25日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提高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确保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司法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2)属地管理。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控工作。(3)预防为主。应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4)分级响应。结合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的区域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设定预案的响应级别,实行分级处置。(5)依法处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6)依靠科学。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突然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下列突发事件:(1)突发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监狱发生的罪犯聚众闹监、暴狱,集体越狱、逃跑,聚众持械劫狱,罪犯群体性自杀、自伤自残,罪犯劫持、杀害警察、职工等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劳教场所发生的骚乱,劳教人员集体逃跑、自杀、行凶杀人、劫持人质、集体绝食、集体斗殴等重大安全事件;社会不法人员聚众围攻、侵袭监狱、劳教场所,破坏监狱、劳教所设施和财产等重大事件;调遣罪犯、劳教人员时发生的集体脱逃等安全事件或交通事故;针对监狱、劳教场所的恐怖袭击事件。(2)重大事故。主要指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断电、通讯等安全事故。(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监狱、劳教场所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场所内警察和罪犯、劳教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含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地震、地质、海洋及重大的生物灾害等。1.4预案的制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司法部应急指挥机构司法部成立司法部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制订处置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处置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对警察、职工表示慰问,负责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由部长任总指挥,主管监狱、劳教工作的副部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法制宣传司、计财装备司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2.2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办事机构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办公室职责由办公厅、监狱局、劳教局共同承担,其中办公厅负责日常协调,监狱局、劳教局分别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的下列工作:(1)负责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与组织协调,及时向司法部报告,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2)起草相关文件;(3)向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安全监管局、国家防讯抗旱总指挥部、武警总部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4)根据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5)根据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赶赴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6)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报告;(7)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结束应急响应,应急工作结束后,就突发事件的原因、经过、后果(伤亡、损失情况和影响)、责任追究、经验教训等写出调查报告报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8)指导日常防控和宣传、教育工作;(9)承办司法部及其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3地方应急指挥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比照司法部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定。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应急预警监测机制及信息报告程序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做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做好必要的准备,以便各有关部门在危机发生后能快速反应,使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性信息、事项后,事发当地监狱、劳教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或劳教局,地(市)所属监狱、劳教所应同时报地(市)司法局,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3.2信息报告内容3.2.1即时报告事项(1)警察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造成死亡的;(2)警察玩忽职守,造成罪犯3人、劳教人员5人以上集体脱逃的;或者造成未经减刑的死缓犯、无期犯或其他重要罪犯、重点三类劳教人员(指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错、从事非法宗教、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活动,在国内外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定影响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脱逃的;(3)警察徇私枉法,私放罪犯、劳教人员,或私带罪犯、劳教人员外出,造成脱逃的;(4)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5)罪犯、劳教人员暴狱(所)、骚乱的;(6)罪犯、劳教人员10人以上聚众闹事、斗殴,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7)罪犯、劳教人员行凶,造成罪犯、劳教人员2人以上死亡或4人以上重伤的;(8)罪犯、劳教人员行凶,杀害警察、武警、职工、群众的;(9)监狱、劳教所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10)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5人以上非正常死亡的;(11)监狱、劳教所与周围群众发生纠纷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12)枪支、弹药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13)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严重后果的;(14)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3.2.2即时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目前形势、已采取措施,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3.2.3随时报告事项及内容(1)自然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灾情发展动态。(2)突发安全事故:危害监狱监管改造秩序和劳教所场所管理秩序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罪错性质,行凶伤害、劫持人质人员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所提出的要求、目的。逃跑人员的体貌特征、可能的逃跑方向和区域及逃跑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集体骚乱、暴狱(所)事故中警察和罪犯、劳教人员的伤亡情况。围攻、侵袭监狱、劳教场所人员的身份、人数,提出的要求和目的;调犯和调遣劳教人员过程中逃跑人员的人数、体貌特征、可能的逃跑方向和区域。针对发生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3)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病情和食物中毒的类型或不明疫情病情的特征表现,感染、中毒和死伤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针对发生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4)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初步推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5)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3.3信息报告方式采用电话报告、密码传真等书面报告方式。3.4信息报告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机关应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其职责。4突发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4.1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监狱、劳教场所突发事件可以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分别相应地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4.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1)监狱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10人以下,但涉及特管犯、死缓犯、无期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的事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2)劳教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劳教人员20人以上的逃跑事件;5人以上的自杀事件;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行凶杀人事件;劫持5人以上人质的事件;30人以上的集体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围攻场所及破坏财物持续时间较长、参与人数较多、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调遣中发生的脱逃3人以上事件;针对劳教场所制造的危害范围较大、涉及人员较多、财产损失较大的恐怖事件;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中毒等引起5人以上死亡事件;其他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4.1.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1)监狱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罪犯4-9人暴狱、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事件;4人以下,但涉及特管犯、死缓犯、无期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的事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2)劳教所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劳教人员5-19人逃跑事件;2-4人自杀事件;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的行凶杀人事件;劫持1-4人的事件;10-29人集体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调遣中发生的脱逃2人以下事件;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中毒等引起3-4人死亡事件;围攻场所及破坏财物事件;针对劳教场所的恐怖事件;其他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4.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1)监狱较大突发事件,是指罪犯3人以下暴狱、集体越狱、聚众持械劫狱,情况不十分严重或者虽造成损失,但损失和影响较小的事件,以及需要由监狱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2)劳教所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劳教人员1-4人逃跑事件;劳教人员自杀、行凶杀人事件;9人以下集体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中毒等引起1-2人死亡事件;其他需要由劳教所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4.2Ⅰ级响应程序与措施4.2.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狱、劳教所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或劳教局,地(市)所属监狱、劳教所应同时报地(市)司法局,详情和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监狱、劳教所应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4.2.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接到监狱、劳教所的应急报告后,应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程序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职能部门迅速按照规定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事件处置工作。4.2.3司法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的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成立应急总指挥部,立即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程序,并将事件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及通报有关部门,详情和进展情况随时续报;根据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启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司法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1)办公厅负责日常协调工作;(2)政治部负责应急队伍的政治工作和相关的奖惩事宜;(3)监狱局负责在监狱单位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包括派员指导、协助开展现场处置(紧急控制、救援、撤离和维护监管
本文标题: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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