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2019新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解读防突细则修订组组长孙东玲140页
修订编写组组长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首席科学家中煤科工重庆院瓦斯分院院长孙东玲研究员煤岩瓦斯动力灾害冲击矿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喷出突出压出倾出——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力主导瓦斯、应力瓦斯主导全国最早一次突出是1950年3月12日,辽宁省辽源矿务局富国矿西二坑;突出强度最大的一次是1975年8月8日,重庆天府矿务局三汇一矿主平硐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煤量12,780t。——煤与瓦斯突出灾害⒈突出事故在瓦斯事故中比例已经显著增大;⒉多起事故突出瓦斯量较小全国突出、压出、倾出平均吨煤瓦斯量:130、100、60m3/t;——贵州梓木嘎煤矿“8.6”突出事故煤量549t,瓦斯量1.39万,吨煤瓦斯量仅25m3/t;——黑龙江鸡西滴道盛和煤矿立井突出煤量67t,瓦斯量2300m3,吨煤瓦斯量为34m3/t;——2017年1月4日河南登封市兴屿煤矿“1.4”突出事故,煤量254t,瓦斯5940m3,吨煤瓦斯量23m3/t;⒊中小型煤与瓦斯突出比例增大;⒋直接原因中主观因素比较多。——煤与瓦斯突出灾害Δ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Δ突出预测或效果检验未反映客观情况;Δ未能察觉、处理突出信息。——防突技术的发展历程及未来方向⒈对突出事故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提升;⒉九十年代完成了从单一防突措施到预测、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转变;⒊2009年全面转入“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为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阶段;⒋实施防突过程的信息化、确保防突过程的质量可控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⒌防突的“完全”区域化、更多的地面化、防突流程的简化、高度的智能化,最终走向防突的无人化——是5~10年期间的主要方向。——防突技术的发展澳大利亚煤矿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防突技术的发展澳大利亚煤矿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防突技术的发展历程及未来方向⒈对突出事故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提升;⒉九十年代完成了从单一防突措施到预测、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转变;⒊2009年全面转入“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为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阶段;⒋实施防突过程的信息化、确保防突过程的质量可控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⒌防突的“完全”区域化、更多的地面化、防突流程的简化、高度的智能化,最终走向防突的无人化——是5~10年期间的主要方向。——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⒈1988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⒉1995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⒊200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2年修订;⒋201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防突细则》修订的组织领导小组:组长:桂来保副组长:张文杰成员:郑行周、李晖、王铁根编写组:组长:孙东玲副组长:赵旭生、曹垚林、霍中刚成员:林府进、陈久福、周占魁、陈学习、刘志伟、张浪、马宏宇、孟贤正、张玉明——本次《防突细则》修订的主要原则和内容⒈针对近年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对策和要求——各项防突措施实施的质量管控问题;——煤层升级和突出鉴定问题:鉴定后验证、不同瓦斯压力煤层区别措施;⒉适应国家新时期的安全政策、煤矿整体生产条件变化——先抽后建具体化;提出了哪些情况下必须返回区域防突措施;——再次限定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用;⒊反应和吸纳防突和煤矿相关领域的新技术——防突信息化;定向钻进、轨迹测定;远控钻机;⒋适应和引领防突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突出预警;地面井预抽技术;⒌遵照煤炭行业法规体系的优化调整:与《煤矿安全规程》一致——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流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附则附录第一章总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可执行、可检查!不完美,但能解决问题应该在技术发展后修改!第一章总则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原文: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第二章一般规定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第二章一般规定表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判定指标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P/MPa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0.74≤0.5Ⅲ、Ⅳ、Ⅴ≥10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三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测定:(一)P≥0.74MPa的;(二)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
本文标题:2019新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解读防突细则修订组组长孙东玲140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804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