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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1.简述提单的概念和作用。答:(1)提单的概念提单(Bi11ofLading,以下简称“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2)提单的作用①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运输订有货运协议时(包括订舱单、托运单等),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回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或其他类似性质的任何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将提单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者(通常就是收货人)时,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取了托运货物,日后即按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③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2.简述提单的种类答:提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以下种类:(1)以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①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装货船舶名称及装船日期的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①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②不清洁提单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①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因此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②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自由转让,所以又称作“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①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装运港直接运往目的港的提单。②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在本质上并无不同,转船提单指允许货物中途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①运费预付提单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②运费到付提单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提单一样。3.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哪些?答:调整提单运输的已生效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尚未生效的国际公约有《鹿特丹规则》。(1)《海牙规则》关于提单的规定《海牙规则》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海牙规则》使货方的利益得到一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船方和货方的矛盾。(2)《维斯比规则》关于提单的规定《维斯比规则》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增加了“集装箱条款”,延长了诉讼时效。(3)《汉堡规则》关于提单的规定《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4)《鹿特丹规则》关于提单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该规则确立了管辖托运人、承运人和发货人在含有国际海上运程的门到门运输合同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统一现代法律制度。鹿特丹规则》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其中考虑到了自先前那些公约通过以来在海运中发生的许多技术和商业发展情况,包括集装箱化运输的增长、对单一合同下门到门运输的渴望以及电子运输单证的编制。4.请比较四个提单运输国际公约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上的异同。答:四个提单运输国际公约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上的相同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归责》《鹿特丹规则》这四个提单运输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都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适航义务和谨慎义务。四个提单运输国际公约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上的不同点:(1)归责原则的不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归责》《鹿特丹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的完全过失责任。(2)责任期限的不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限是承运人承担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限是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3)责任的豁免规定不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都规定了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形,并且《维斯比规则》还增加了喜马拉雅条款”,即承运人的这种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取消了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4)责任限制的不同《海牙规则》的规定比较简略,其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是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的价值。《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最低赔偿金额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835计账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的金额,以较高者为限。《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所负赔偿责任限额,按照索赔或争议所涉货物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875个计算单位,或按照索赔或争议所涉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3个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较高限额为限(5)诉讼时效的不同《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l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除维持《海牙规则》的l年时效外,还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并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6)承运人最低限度责任的不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要求承运人恪尽职守,保证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并且要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鹿特丹规则》扩大了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扩展到“全航程”。5.简述《鹿特丹规则》的特点。答:《鹿特丹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1)《鹿特丹规则》确立了管辖托运人、承运人和发货人在含有国际海上运程的门到门运输合同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统一现代法律制度。(2)《鹿特丹规则》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其中考虑到了自先前那些公约通过以来在海运中发生的许多技术和商业发展情况,包括集装箱化运输的增长、对单一合同下门到门运输的渴望以及电子运输单证的编制。(3)《鹿特丹规则》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了一种有约束力且平衡的普遍制度,以支持可能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运合同的运作。6.简述租船合同的类型和特点。答: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其含义和特点如下:(1)航次租船合同它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多以标准格式出现。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2)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7.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答: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于1958年加入该公约。(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签订于1955年9月,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人该议定书。(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签订于1961年,1964年5月1日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4)《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由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和主要航空运输组织及一个非成员国参加的航空法国际会议的外交大会,5月28日通过了新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8.简述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答: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如下:(1)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①归责实行严格责任制,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②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2)限额赔偿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3)免责与减轻责任①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a.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b.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c.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②当货物损失是由索赔人或权利受让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引起或助成,则以其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③不管是基于本公约、合同、侵权还是其他任何理由,均不得给予惩罚性、惩戒性或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9.规范国际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答:目前,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两个:(1)《国际货约》(CLM)。全称《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1961年在伯尔尼签字,1970年2月7日修订,1975年1月1日生效(2)《国际货协》(CMIC)。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在华沙订立。我国于1953年加入。10.简述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答: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运人对货物因逾期以及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核查运单和货物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正确,并在海关和其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或为保证途中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在途中检查货物的内容。(3)执行或拒绝变更合同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①执行变更的铁路车站在收到变更申请始发站或到站的通知后无法执行;②与参加运送的铁路所属国家现行的法令和规章相抵触;③违反铁路营运管理;④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到达站的一切费用。(4)连带责任按照《国际货协》第21条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直到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止。每一继续运送货物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义务。(5)免责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①铁路不能预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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