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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是通过将标准化的理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运用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服务领域,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服务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进而获得最佳服务质量、管理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是将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服务效能、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对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促进创业创新与公共资源的便捷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得显著成效,理顺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省、州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体系,公共资源交易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与当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强化转变职能、创新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机构和队伍建设不适应、制度规则和服务标准不完善、场所设施功能不全、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公开共享不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未全面建立、专家资源整合及共享共用不足、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实施全程电子化监督管理和业务办理未实现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抓住国家和我省深化标准化改革的新机遇,充分认识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标准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基础,以信息公开透明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标准化建设为抓手,通过标准体系的建立及标准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宣传贯彻,充分发挥标准服务、支撑和引领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要求和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规定,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适应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深入贯彻实施各项标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办事、凭标准考核,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三、主要任务(一)体制机制建设标准化充分发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协调作用,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理顺、健全我省已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充实完善职能职责,建设上下统一、机构健全、权责明确、制度完善、人员到位、运转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二)交易范围标准化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云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场外交易、规避规则、谋取私利等行为。积极推动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三)电子化平台建设标准化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类建设,依规办事、高效推进”的原则,建设全省规范统一、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具有前瞻性、先进性、达到全国一流水平,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维护成本节约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实现“一网三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省、州市部署,终端覆盖县级,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全省统一规范、全省共享共用”的总体目标。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市场主体已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对电子化平台建设的要求,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电子化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有关场所、硬件和网络环境建设,落实人员和资金,配合做好“一网三平台”本地部署和互联互通工作及本级电子交易平台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四)交易场所及功能设施标准化各级交易场所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设置服务场所标识、标志。场所内设施设备应能满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规模需求,具备开展交易活动必需的受理厅、开标厅、拍卖厅、评标厅(含电子评标室、隔夜评标场所)、竞价室、电子音视频监控室、档案室等区域,配备相应的便民服务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评标(评审)活动设置独立的代理机构服务区域和监督人员监督区域。受理厅是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受理、报名、信息公布和交易文件发放的场所,应设置项目进场受理、交易报名等窗口和交易文件发放、交易信息公布、休息等候等区域,并配备必要的大屏幕显示屏、触摸屏等信息公开设施设备。开标厅、拍卖厅、评标厅、竞价室应能满足开标、拍卖、评标(或资格审查)及竞价交易开展的要求,并配备电子音像监控系统。评标厅(含电子评标室、隔夜评标场所)应设置为封闭区域,配备门禁、安检等系统,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办事程序、服务指南、收费标准、收费流程等应在场所醒目区域和网上公开。场所内应设置功能区、安全应急通道指引等。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满足电子开评标及竞价、远程异地评标、电子在线监督等需要,各级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电子评标室、机房、硬件和网络环境建设。(五)交易流程和服务标准化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按照我省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按照项目受理、发布公告、组织开评标(评审、竞价)、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出具进场交易证明的程序办理有关交易事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交易活动。要制定统一的文书格式,实行统一规范的交易业务受理、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交易信息发布、交易过程见证、交易档案管理、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等制度,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和可追溯,交易数据应符合国家的统计口径要求,交易服务应方便交易活动当事人。确立服务质量目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行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按流程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机制,推行标准化管理和服务,制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不得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不得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证照资料;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限制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服务综合评价机制等交易服务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亮明身份。(六)交易监督标准化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和行业监督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调配合,明确职责边界,构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无死角的监管机制。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行为进行纠正。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全程在线监督和动态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平台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依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暂行管理办法和分类出台的交易规则,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和交易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七)信息公开标准化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交易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变更信息、中标成交公示、履约信息、信用信息等,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和时限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无偿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有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八)专家库建设标准化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行业子库和地区子库,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负责依法依规建设、管理行业子库和地区子库,通过连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估。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动态监管,完善专家抽取、选聘、培训与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机制。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应依法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九)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牵头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查询。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曝光,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交易环境。加强对进场交易主体的管理。制定对进场交易中介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代理机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评标专家等交易活动参与人诚信档案,对进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十)逐步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在上述各项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系统分析研究,逐步建立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形成涵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完善的标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加强我省标准化建设,做好我省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健全评估和改进机制,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组织
本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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