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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情况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2年起,每年4月份对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检查和考核(不含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中期评估是指2013年4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和2012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考核评估。全面考核是指2016年4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整体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2—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将规划目标、任务和项目层层分解落实到本省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重点区域和企业,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第四条考核范围以行政区为边界,重点区域考核对象为所在县(区、市)行政区范围内对应的主要防控重金属防控情况。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排放量指标、环境质量指标、重点项目指标、管理指标、风险防范指标等五个方面。排放量指标,包括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和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重点防控的重金属不分介质、按照元素分别核算。环境质量指标,包括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等。重点项目指标,即列入《规划》的重点项目完成率。包括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民生应急保障项目、技术示范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项目等七种类型。管理指标,包括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等。—3—风险防范指标,即涉重金属事件发生率,包括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和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频次。第六条考核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分值以百分制为基础,设八项指标和两项扣分项指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2016年全面考核,在定量打分的基础上,若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两项排放量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两项均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三项环境质量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两项及以上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排放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的考核结果,得分没有达到指标分值的50%,则为该项指标未完成。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重点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年度目标、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重金属相关企业监管、投资和资金筹措、政策措施推进要求、责任分工等,年度实施方案的目标、项目和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区域和企业。—4—年度实施方案于当年3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进行备案,环境保护部审核确定的年度实施方案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年度实施方案和考核要求,及时调度重点项目进展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等,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第九条环境保护部结合年度实施方案和自查报告,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并向国务院报告。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第十条对未通过考核的,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通过考核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5—大社会影响的地区,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环境保护部根据考核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五条《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细则、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现场核查细则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表1《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考核指标表序号指标类指标名称考核内容指标分值1排放量指标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重点区域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202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103环境质量指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54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55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中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106重点项目指标重点项目完成率年度考核中,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内实际完工且投入(试)运行的《规划》重点项目与年度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完工项目之间的比例。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中,考核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期间,实际完工且投入(试)运行的《规划》重点项目累积数量占《规划》确定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总数量的比例。407管理指标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将重点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清单,考核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58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将重点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清单,考核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5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扣分0-2010风险防范指标涉重金属事件发生率包括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和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频次。扣分0-41说明:1)重点区域指国家《规划》中确定的全国138个重点区域;2)重点重金属指国家《规划》中确定的铅、镉、汞、铬和砷,兼顾其他重金属(如锰等);3)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指《规划》中确定的各重点区域对应的主要防控污染物,是重点重金属中的一种或几种污染物;4)重点企业指《规划》中确定的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共4452家;5)没有重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指标只考核非重点区域,分值由10分增加为30分;6)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各占5分,没有重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指标不考核,将“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和“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分值均调整为10分。—7—《规划》实施考核指标说明1、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要求:(1)重点区域要求2015年废水、废气中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各减少15%;非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其排放量纳入非重点区域统一计算。(2)年度考核重点区域年度内的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排放量减少比例应达到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其中,2011年考核2008-2010年和2011年两时间段的重点区域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3)中期评估核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每个重点区域所在区县或地级市2012年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削减比例要求达到5%以上。(4)全面考核核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每个重点区域所在区县2015年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排放量减少比例满足《规划》目标要求。数据来源:—8—基数为2007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其中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原则上采用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情况根据重点行业排放系数法测算核定。评分方法:(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每个重点区域各项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单元素核算,水、气两种介质中每类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净削减量之和要求达到年度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规定的削减要求,且每类介质中不能新增排放量。(2)同一重点区域同一元素,废水、废气排放量总和未达到削减目标要求的,或同一重点区域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元素未全部达到削减目标要求的,不得分;全省范围内的重点区域未全部达到削减目标要求的,不得满分值,分值为指标分值乘以完成目标的重点区域数量占本省重点区域总数量的百分比。现场核查时,按照环境保护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现场核查细则要求,抽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工程及措施的实际运行和环境管理情况,区域内最终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进行核算。(3)中期评估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区域所在区县—9—或地级市2012年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与2007年相比的削减比例低于5%的,在最终得分的基础上扣5分。2、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要求:(1)非重点区域2011-2015年废水、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不得超过2007年水平。(2)重点区域的非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纳入非重点区域一并计算。没有重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只考核非重点区域,该项分值由10分增加为30分。(3)年度考核核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非重点区域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计算削减比例,其中,2011年核算2008-2010年和2011年两时间段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4)中期评估核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非重点区域2012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5)全面考核核算非重点区域2015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终期目标要满足《规划》要求。(6)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来源及评分方法参照重点区域相关规定执行。—10—3、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标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要求五种重金属指标达标率均达到100%。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分别采用2012年和2015年本指标年度考核结果。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全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水源地占水源地总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主要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的各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年度结果为依据。评分方法:若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期间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指标全部达标,则评分为满分;未全部达标的,得分为达标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比例乘以指标分值
本文标题:1、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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