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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协议书甲方: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方: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一,合作总则甲乙双方依照挖掘优势资源潜力,发展学校职业教育,优化建设人才结构,使学校成为培养人才的摇篮,让学生掌握就业的过硬本领,以满足社会对实用性人才的需要的指导思想,坚持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基本原则,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二,办学内容1.学历层次:三年制高职专科/三年制普通中专2.开设专业:涉外旅游/餐旅服务与管理(旅游景区规划管理+酒店管理+导游)3.培养模式:2+1(其中前两年在校学习,后一年在用人单位实习)4.学习方式:理论+实训+实习5.学生数量:大专50人/中专50人三,责任和义务(一)甲方1,按照企业需求设置专业,使培训的人才适应市场的需求.与乙方共同开发与实施专业人才培训方案,即共同决定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调整课程设置.2,协助乙方进行教学文件的编制工作:对乙方联合办学班级的教学与管理进行抽查评估:协调处理培训中存在的问题.3,联合办学专业的学生在实习期,甲方负责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事务.4,联合办学专业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后,组织到学校考核,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方能录用并输送到用人单位上岗,不符和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甲方可配合学校另外推荐就业:并可办理其学生档案托管,户口关系迁移到长沙等手续.5,其他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接收符合条件的联合办学专业的学生,甲方负责学生的就业安置.(二)乙方1,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和社会影响并对双方成果进行推广.2,负责湖南省教育厅招生计划指标的办理.3,负责招生,教学,办理新生的迁户口,学生证.4,配合甲方按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的课程开发.对学员的严格管理,重点强化学员良好的个人习惯,语言沟通,时间观念,责任心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快速养成.5,与甲方积极配合,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培养目标完成联合办学专业班级的课程配置及相关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6,联合办学专业的学生实习期间,乙方负责派教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并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解相关情况.7,有并要的情况下,可申请用人单位派人员到乙方讲课或进行学术交流.四,考核及录用1,学生在校期间所学专业知识和个人的素质不合格,或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甲方不负其责任.2,乙方完成《培养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有关课程教学任务后,由甲方推荐到用人单位学习,在实习期不合格的,甲方不负其责任.3,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重大违纪,违法(打架斗殴,连续旷课七天或七天以上,偷盗)行为,将取消安排就业机会.五,费用1,乙方按甲方招生计划组织生源,负责招生,招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2,学员在校学习时享受与在校大,中专生同等待遇.3,联合办学专业的学生实习每月生活费不低于800元/人由甲方向用人单位收取,并开具劳务费发票交用人单位.甲方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5前按以下比例发放到每位实习学生.甲方:20%(组织面试,保险事物处理,税金等费用)学生:80%(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包食宿后的零用钱)4,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至学生毕业(xx年7月30日止)有效.六,其他1,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另行商议.2,本协议书涉及的费用问题,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即行生效.甲方: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八一路燕山街123号鸿飞大厦503室邮编:410001传真:0734-4581259法定人代表人:周萍签约代表:李玲联系电话:0731-4460072-806签约时间:xx年四月十八日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投资办学协议书第一篇霍州市明圣中学联合办学协议书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一、联合举办学校的办学宗旨:二、学校名称:霍州学校三、办学地点:租赁办学,租期暂定年。每年租金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四、投资总额、股份比例及权利义务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万元,其中甲方占%股份,即出资万元;乙方占%股份,即出资万元。甲乙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出资均按以上股份比例,在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2、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在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3、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五)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六)学校终止或者转让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增资扩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五、办学规模1、学校办学规模根据设置标准和校园校舍的总体容量进行10年规划,总容量设置个教学班人规模。2、学校组织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和校长职责及章程约定的条款运作。六、筹备与正式申报及开学时间1、自联合办学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2、拟定年9月正式开学。七、招生意向与规划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人。以后每年逐级增加,计划在200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教科局核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市教科局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九、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法律对合理回报取得的有关规定,以每次会计年度进行的预决算为依据。十、本协议经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签字生效,一式份,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各执一份,一份上报市教科局审批,一份交法人登记机关。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学校章程为准,同时根据学校发展过程需续签补充协议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时间:签订时间: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合作办学协议书投资办学协议书第二篇【投资办学协议书】合作办学协议书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丙方:(身份证)丁方:(身份证)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共同理想与信念,合作创办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第一条、投资总额、股份比例: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万元,其中甲方占70%股份,即出资万元;乙方占15%股份,即出资万元;丙方占15%股份,即出资万元;丁方不出资。甲、乙、丙三方出资均按以上股份比例,在办学场地租赁之日起5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2、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甲、乙、丙、丁四方在学校正式设立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甲方为办学董事长,负责对学校的管理;乙、丙双方可派出一名代表出任学校出纳(或会计),有权对学校进出资金的监督。2、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丁方的20%合理回报由甲方支付,即甲方投资的70%股份中的合理回报只占50%)。3、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4、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第三条、甲、乙、丙、丁承担下列义务:1、甲、乙、丙三方负责按股份出资,在初定启动办学资金不足时及时注资,以保证资金满足办学需要。2、丁方负责:(1)根据其于办学所在地的人脉进行广泛的沟通与公关;(2)学校场地租赁(保证2014年11月份租到办学场地);(3)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报批(保证2015年9月1日学校能正式合法办学)。第四条、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1、签约的任何方不能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和承诺,均视为违约行为。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第五条、争议的解决:1、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丙、丁四方欲告之对方的重要事项,以书面确认函的内容为准。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3、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同意选择在深圳市法院进行仲裁解决。【投资办学协议书】第六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适宜,由四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丙方(签字):丁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本文标题:联合办学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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