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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分析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析2015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目录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简析序号名称文件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3号主席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9/52014/12/1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92015/12/163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管四函〔2015〕11号安监总局2015/11/17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2015]9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2015/11/172015/11/175关于印发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安监总科技[2015]109号安监总局2015/11/42015/11/46关于印发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苏政办发[2015]8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15/08/152015/0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9月05日发布2014年12月0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生产法简介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的五个责任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责任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员工安全培训与教育的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责任重要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危险物资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安全生产协议管理的责任应急管理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12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18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制度、SOP安全投入检查、消除隐患报告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组织或参与拟订制度、SOP和应急预案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SOP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22事故类别死亡人数重伤(中毒)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处罚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万以下20万-50万以下较大事故3人-9人10人-49人1000万-5000万以下50万-100万以下重大事故10人-29以下50人-99人5000万-1亿以下100万-500万以下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以上500万-2000万生产经营单位罚款规定109法释[2015]22号解析第一三四条–犯罪主体:第一款规定: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一款规定: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一三五条-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一三九条-负责报告职责的人员:组织、指挥或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其它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一三四条-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一三二/四/五/六/九,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法释[2015]22号解析第一三九条-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三九条-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释[2015]22号解析条款情形处罚对象处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损失:100万其它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一百三十四条死亡:1人重伤:3人相关责任人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直接损失:100万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责任人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死亡:1人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死亡:3人重伤:10人直接损失:500万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型法释[2015]22号解析条款情形处罚对象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死亡:3人重伤:10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死亡:3人重伤:10人直接责任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死亡:3人重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恶劣社会影响直接责任人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型法释[2015]22号解析人员行为影响/结果处罚其它人员与负责报告人员串通,不/谎报贻误抢救第一三九条,共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第二三十二、二三四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隐藏、遗弃被害人无法求助而死亡或重残厂商/销售商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设备知道不合格仍销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第一四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犯罪贪污、受贿行为与事故关联性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数罪并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公共财产、利益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对发现刑事案件应移交司法而未移第三九七、四零二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徇私舞弊罪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法释[2015]22号解析人员行为影响/结果处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渎职罪人员处罚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在缓刑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日起三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法释[2015]22号解析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三十二、第一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目的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判定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分类及适用性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所有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对应的行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液氨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未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的。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序号行业具体情形条款数备注1冶金行业162有色行业123建材行业84机械行业165轻工行业126纺织行业37烟草行业28商贸行业1对于不能依据本标准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可组织3名以上有关行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现场论证、综合判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背景《职业病防治法》公布2001.10.272002.4.1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2012.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启动2015.11.17颁布正式实施积极作用:1.督促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2.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3.预防控制职业病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水平,具有可操作性保持《目录》的连续性方便各个相关方使用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内容修订内容主要变化具体体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修订由原来的10类修订为6类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和其他因素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修订由原来的133种修订为460种粉尘类51种,化学因素类379种,物理因素类11种,放射因素类10种,生物因素类6种,其他因素类3种对物质(混合物除外)CAS编号进行了标注,并对接触氡及其短寿命子体、艾滋病病毒及从事不良条件下井下作业及刮研作业的相关人员作了明确限定。关于行业工种举例问题原《目录》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工种举例,现因经济转型及劳动工艺的调整,劳动者在岗位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比较复杂行业工种举例后续将以指南形式下发,以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序号名称1噪声2高温3低温4振动5紫外线6激光7红外线8微波9高气压10低气压11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物理因素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序号名称备注1密封放射源2非密封放射源3氡及其短寿命子体限于高氡暴露矿工4铀及其化合物5宇宙射线6X射线机7X射线CT机8加速器9中子发生器10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放射因素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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