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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监管第二章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第三章现代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矿山地质安全第五章露天矿山开采安全技术第六章地下矿山开采安全技术第七章矿井通风安全第八章矿山爆破安全技术目录第九章矿山机电安全技术第十章矿山工业场地及排土场第十一章尾矿库安全技术第十二章矿山顶板、火灾、水灾事故预防技术第十三章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第十四章矿山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第十五章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第一章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节概述一、矿山安全生产现状我国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已开发和利用的矿种有181种,资源总量占世界的12%。近些年,我国采矿业的迅速崛起,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开采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行业,涉及到地质、采矿、通风、运输、安全、机电和电气、爆破、环境保护及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因受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矿山开采活动的空间和场所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工作环境和安全状况非常复杂,有的甚至十分恶劣,安全生产受到很大威胁。尤其是近年来,大量非公有制中小矿山企业的不断涌现,给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这些企业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作业环境差,安全生产投人严重不足,加之企业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素质低,安全意识薄弱,致使“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个体矿山,种类繁、分布广、规模小、户数多、基础差,一直是事故多发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不断。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死亡81人;2002年6月20日,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2004年河北邢台“11·20”铁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70人,直接经济损失604.75万元。2005年11月6日,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尚汪庄康立石膏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矿山事故的主要特点:(1)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事故次数和伤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2)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的事故次数和伤亡人数所占比重大且呈明显上升趋势;(3)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的地区较为集中;(4)事故类型主要是坍塌、透水、冒顶片帮和物体打击等。发生矿山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1)大量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证开采、非法经营,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2)有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个体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投入;(3)矿山企业作业场所条件差,特别是井工开采的矿山,作业地点受水、火、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和破碎顶板的威胁;地下作业阴暗潮湿、粉尘危害;开采技术复杂,生产环境多,工作场所不断移动,不安全因素增多;(4)矿山开采受地质条件和环境的制约,给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带来特殊困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小型矿山兴办,受财力和技术条件限制,多数为手工作业,抗灾能力低;(5)矿山工人素质普遍较低,大批低文化的农民进矿山,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低;未经过岗前培训,冒险蛮干;工人工作岗位不稳定,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多的重要因素;(6)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经营和管理人员水平低,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7)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跟不上新形势发展需要,现有的安全生产法规对大量涌现的非公有制企业显得软弱无力。二、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点多面广、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开采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目前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技术装备水平普遍低下,小矿多,多数矿山开采技术手段落后,采矿方法不规范,设施设备简陋,没有严格的安全措施,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中矿”、“楼上楼”的现象仍然存在,开采秩序混乱,埋下了事故隐患;(3)火工材料的管理问题较大,不少企业没有严格的火工材料管理制度;(4)小矿山的尾矿坝库是重大的危险源,有的遇到大雨极易发生溃坝事故。非公有制小矿山是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安全基础差,安全投入少、技术含量低、办矿标准低、管理水平低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变。特别是一些个体矿主,急功近利,要钱不要命,“三违”现象严重,甚至一些非法矿山一证多井,超层越界和重叠开采。非公有制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数中占有很大比例。三、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安全生产方针是矿山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在矿山地质勘探、设计规划、基建生产等方面都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满足安全需要。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明确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职责;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生产经营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事故预防的制度、措施和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的指标;“安全第一”还体现了在矿山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可宝贵的思想,体现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必须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安全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预防为主”是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它的实质是不断的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实现人、物、环境、管理的本质安全化。人们在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安全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形象地描述了人类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各种需要所占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生理需求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安全上的保障。人们只有满足了生理和安全上的需求之后,才能进一步提出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需求,并从中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取得较大的成就。人们对生理和安全的需求是普遍的,而对取得成就、获得承认需求,特别是获得巨大成功和荣誉的需求,在人群中始终是少数。自我实现需要,取得成就自我尊重,获得社会承认参加劳动、工作和社会交往基本需要社会需要安全需要生理需要图1-1马斯洛原理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一)法律层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现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第二节矿山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规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业、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底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人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人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法律形式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类:(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培训课件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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